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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所以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关键词:权力清单;法治反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今年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而且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这一系列关于权力清单制度的阐述,释放出新一届党中央法治反腐的信心和决心。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所以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一、权力清单制度是法治反腐的基础
何谓法治反腐?那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运转符合规范,既为人民服务也接受人民监督。在近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反腐斗争集中于打击个案,一年多来近五十名省部级干部落马,相当于每三周就有一名高官涉嫌腐败被调查。尽管这也是一些地区、一些领域是腐败的高发、易发地带所致。但是,查处了一个腐败分子之后,相似甚至相同的岗位或领域又出现了腐败现象,以至于公众称之为“前腐后继”。这种尴尬正说明了腐败的根本不是每一个贪官个人,而是权力本身的异化现象所致。所以,目前中国的反腐并不能单单依靠“打老虎”就能实现,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的运作,这才是法治反腐的思维。
既然权力是一切腐败的核心和本源,权力边界不清、来源不明,何时越界、何时不作为,就成为了最为关键的问题所在,而正是这个问题,因为直接关系到权力行使及其背后的利益,历来都是一个难题。春秋时期,郑国的相国子产“铸刑鼎”,开启了我国的“成文法”时代。但在当时激起的反对意见可想而知,“把处罚规定都明确告知民众,以后就无法随意处罚他们了”。中国传统文化就有这样一个突出特点,对不知情或曰模糊战术的天然掌握,不为人知代表着最大的运作空间。所以,相比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官员们更偏好采取不用示人的“红头文件”,因为“我在暗里,你在明里,主动权就完全在我手里”。多年来企业和群众在层出不穷的权力面前只能被动服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根本不清楚权力部门手中的权力到底多大,边界到底在哪里,那么多的公章是否真有法律依据。制约权力必从明确权力边界做起,道理就在这里。
为了落实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权力清单制度给权力画了一个圈,圈的大小由法律设定,圈内是权力的运作空间,权力部门不得越出圆圈而行使权力,而圈外则是公民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空间,只要不进入法律禁止不能做的圆圈,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行为。圈子的边界所在决定了权力和权利的彼此关系。所以,权力清单一旦公布,公民对于权力部门的越权行为就有了制约和监督手段:凡是清单上没有的事项,而权力部门又试图实施行为,公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权力部门必须援引相关法律证明自己的权限。另外,“权力清单”的建立作为简政放权的一个关键抓手,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因为它明确了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也就是说,权力清单能够清晰地勾画出权力的边界,这就是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的体现,也是彻底清除权力寻租的“土壤”和腐败的机会。这种釜底抽薪式的改革才是真正遏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顺着这一思路,在权力清单明确之后需要跟上的,一是对于权力部门越出权力清单的行为,有必要的法律和程序进行诉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决不允许出现权力部门再次越界,公民仍无力纠正的情形;二是彻底清理“非行政许可权力”,让这些没有法律依据,完全由行政部门自行“发明”并“自我授受”的权力,尽快“清零”。至此,法治反腐将达到一个历史性高度,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整治。
二、权力清单更是责任清单
从法律上来讲,权力意味着责任,也就是说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就如同权利和义务是相平衡的:要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行使权力,就要相应承担对等的责任。这就是权责一致,权利和义务对等。要做一份出色的令群众满意的权力清单,还必须将它做得更像是一份责任清单。例如一个官员,我们光知道他有什么权力还不够,更要搞清楚他有什么责任,以及用权不当的后果。具体说来就是,一方面要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只有将责任义务跟手中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在行使职权时才会对自己格外严格、谨慎,从而不辜负群众的期待;另一方面要健全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一旦权力越位、错位、失位,就施以严肃追责。毕竟,无数事实证明,只有权力而无严格的追责机制,就会出现职能退化或者权力滥用。这既是一个现代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方式,同时也是法治反腐所要依存的一种理念基础。只有权力透明、干净,权利才有保障。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对政府权力及其运作“洞若观火”应是一种常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确保权力运行不逾规制、造福于民,反腐工作才能彰显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反腐工作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过程,永远走在路上,没有尽头和终点。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也让反腐工作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下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3-05-18
关键词:权力清单;法治反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今年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而且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这一系列关于权力清单制度的阐述,释放出新一届党中央法治反腐的信心和决心。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所以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一、权力清单制度是法治反腐的基础
何谓法治反腐?那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运转符合规范,既为人民服务也接受人民监督。在近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反腐斗争集中于打击个案,一年多来近五十名省部级干部落马,相当于每三周就有一名高官涉嫌腐败被调查。尽管这也是一些地区、一些领域是腐败的高发、易发地带所致。但是,查处了一个腐败分子之后,相似甚至相同的岗位或领域又出现了腐败现象,以至于公众称之为“前腐后继”。这种尴尬正说明了腐败的根本不是每一个贪官个人,而是权力本身的异化现象所致。所以,目前中国的反腐并不能单单依靠“打老虎”就能实现,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的运作,这才是法治反腐的思维。
既然权力是一切腐败的核心和本源,权力边界不清、来源不明,何时越界、何时不作为,就成为了最为关键的问题所在,而正是这个问题,因为直接关系到权力行使及其背后的利益,历来都是一个难题。春秋时期,郑国的相国子产“铸刑鼎”,开启了我国的“成文法”时代。但在当时激起的反对意见可想而知,“把处罚规定都明确告知民众,以后就无法随意处罚他们了”。中国传统文化就有这样一个突出特点,对不知情或曰模糊战术的天然掌握,不为人知代表着最大的运作空间。所以,相比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官员们更偏好采取不用示人的“红头文件”,因为“我在暗里,你在明里,主动权就完全在我手里”。多年来企业和群众在层出不穷的权力面前只能被动服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根本不清楚权力部门手中的权力到底多大,边界到底在哪里,那么多的公章是否真有法律依据。制约权力必从明确权力边界做起,道理就在这里。
为了落实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权力清单制度给权力画了一个圈,圈的大小由法律设定,圈内是权力的运作空间,权力部门不得越出圆圈而行使权力,而圈外则是公民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空间,只要不进入法律禁止不能做的圆圈,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行为。圈子的边界所在决定了权力和权利的彼此关系。所以,权力清单一旦公布,公民对于权力部门的越权行为就有了制约和监督手段:凡是清单上没有的事项,而权力部门又试图实施行为,公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权力部门必须援引相关法律证明自己的权限。另外,“权力清单”的建立作为简政放权的一个关键抓手,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因为它明确了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也就是说,权力清单能够清晰地勾画出权力的边界,这就是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的体现,也是彻底清除权力寻租的“土壤”和腐败的机会。这种釜底抽薪式的改革才是真正遏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顺着这一思路,在权力清单明确之后需要跟上的,一是对于权力部门越出权力清单的行为,有必要的法律和程序进行诉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决不允许出现权力部门再次越界,公民仍无力纠正的情形;二是彻底清理“非行政许可权力”,让这些没有法律依据,完全由行政部门自行“发明”并“自我授受”的权力,尽快“清零”。至此,法治反腐将达到一个历史性高度,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整治。
二、权力清单更是责任清单
从法律上来讲,权力意味着责任,也就是说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就如同权利和义务是相平衡的:要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行使权力,就要相应承担对等的责任。这就是权责一致,权利和义务对等。要做一份出色的令群众满意的权力清单,还必须将它做得更像是一份责任清单。例如一个官员,我们光知道他有什么权力还不够,更要搞清楚他有什么责任,以及用权不当的后果。具体说来就是,一方面要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只有将责任义务跟手中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在行使职权时才会对自己格外严格、谨慎,从而不辜负群众的期待;另一方面要健全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一旦权力越位、错位、失位,就施以严肃追责。毕竟,无数事实证明,只有权力而无严格的追责机制,就会出现职能退化或者权力滥用。这既是一个现代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方式,同时也是法治反腐所要依存的一种理念基础。只有权力透明、干净,权利才有保障。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对政府权力及其运作“洞若观火”应是一种常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确保权力运行不逾规制、造福于民,反腐工作才能彰显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反腐工作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过程,永远走在路上,没有尽头和终点。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也让反腐工作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下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