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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法律阐释的原则是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这关乎西方法哲学传统中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无休止的论争。自然法持有“法律因正义而生”的论点,要求从道德意义理解法及“普世性”的诉求遭到了批判;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因命令而制定法律”,将事实与道德性二元分离,试图否定最高“价值”维度来创建法律科学,则造成了陷入经验主义的危险。这两种理解均是误解马克思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根源。当我们借助马克思历史科学的视角便可以看到,马克思既通过揭示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颠覆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