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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碰瓷”现象引发道德风险的社会背景下,支付宝推出了“扶老人险”的保险服务,社会各界对该险种的评论褒贬不一。本文通过分析该险种的内容、从《保险法》65、66 条入手,分析“扶老人险”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中的非合法性;从责任保险的三个功能入手,分析“扶老人险”在社会效应中的非正当性。
【关键词】:扶老人险;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功能
一、扶老人险背景及内容
近年来“扶老人反被讹”事件频频占据新闻头条,2006 年发生的彭宇案便是典型代表,社会信任危机日益严重,已经扭曲的公序良俗急待重塑。
针对社会信任危机和公序良俗的破坏,今年10 月,支付宝推出了全新保险项目——需支付3元就能享受一年期的“扶老人险”,期间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法律诉讼费用。该保险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是保障因老人等发生摔伤撞伤等意外,被保险人提供帮助后反而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而诉诸法律所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成为以保险手段协助信任重塑的新尝试。
根据《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老人、孕妇、残疾人发生意外事故时辅助或救助后与其产生责任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从市场反馈来看,这款新鲜的产品颇受年轻群体的喜爱。而社会各界对于“扶老人险”的评论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扶老人险”之所以如此火爆,原因在于很多人想做好事但又怕惹祸上身从而给自己带来额外的“负担”。“扶老人险”的出现起到了部分风险规避的作用,降低了见义勇为的“经济成本”。但有人认为该保险仅仅赔付诉讼费方面,至于赔偿金额不在此列,认为此赔付条款有诚意不足的嫌疑。
二、扶老人险的法律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有人认为“扶老人险”的保险金责任仅限于法律诉讼费用,这一点符合《保险法》第66 条的构成要件,“扶老人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支付宝的购买界面也将该险界定为个人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根据《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该条款对责任保险的定义来看,正确理解该条文应当有一个大前提,即被保险人作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其理应根据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是以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上第三者责任的出现,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就不可能出现。
从该条文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看出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说明保险人的保险法上的赔偿保险金责任应当以民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
根据该条文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请求”三种情形而向第三人代为清偿被保险人的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
综上分析,《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分别是第65 条与第66 条。首先,第65 条作对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构造作出了一般规定,包括责任保险的法定定义以及责任保险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和抗辩权的配置。其次,第66 条是第65 条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到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该保险条款对于“扶老人险”的定义,“扶老人险”的适用条件是被保险人向发生意外的第三人提供帮助后反而被误认为是肇事者,既然是“误认为”,则不存在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且“扶老人险”仅仅赔付诉讼费用,至于拟向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却不在赔偿范围,该诉讼费用属于法定费用,而非民事赔偿费用,因而“扶老人险”虽然符合第66条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但66条仅为65条的补充规定,前提是该险种符合65条第四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才能适用66条的规定,因此,“扶老人险”不符合65条对于责任保险的基本定义,在责任保险范畴内不具有合法性。
三、扶老人险的正当性
从责任保险的功能角度看,责任保险具有的补偿功能是其最基本的优势,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此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是,“扶老人险”并不能充分的发挥上述功能,该险种的社会效果较弱,正当性有待考证。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论述:
(一)社会管理功能。
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在事故责任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从而能够保护人是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扶老人险”虽然是由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产生的“肇事纠纷”,但被保险人是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而非真正的侵权人,赔偿的范围也只有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因此“扶老人险”并不具有“第三人性”,“扶老人险”中的真正受害者为被保险人,而非第三人。根据《保险条款》第19条、第21条,被保险人需要承担极大的诉讼负累,需要经过繁杂的诉讼程序、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及人力资源、取得裁判文书后才可获赔,不能及时解决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及心理负担,社会效果不明显。
(二)补偿功能
責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这里,受害人的损害补偿有了更充分的保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成为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扶老人险”仅仅建立在“被误认为”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上,并不存在真实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包括败诉后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事实上,将赔偿金额纳入赔偿范围,可能使得“碰瓷”賠偿有保障,可能助长碰瓷等不正之风,也可能引发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因此,“扶老人险”不具有,也不适合具有对第三者的补偿功能。此外,诉讼费用仅仅是“被碰瓷者”损失的一小部分,杯水车薪,对被保险人这位真正的受害者补偿效果也并不显著。
(三)转嫁风险功能
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由众多投保人来分担,这充分体现了由群体分担权利义务的分配正义观。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
“扶老人险”要求被保险人需证明自己是出于帮助而被讹诈。但是,若被保险人能举证证明其是被讹诈的,则该纠纷案件必然会胜诉,而一般的诉讼案件中,胜诉方是无需承担诉讼费用的,更无需申请保险赔付。若是被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被讹诈,则案件很可能败诉,被保险人必然会承担诉讼费用,而此时由于被保险人举证不能而无法申请保险赔付。很显然,这种“何不食肉糜”的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并没有实质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文才. 论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6.
[2]许飞琼. 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73。
[3]吉克. 浅析信任危机及公序良俗的重塑——以南京彭宇案、“扶老人险”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5,(33):167-168.
作者简介:王娟(1992—),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扶老人险;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功能
一、扶老人险背景及内容
近年来“扶老人反被讹”事件频频占据新闻头条,2006 年发生的彭宇案便是典型代表,社会信任危机日益严重,已经扭曲的公序良俗急待重塑。
针对社会信任危机和公序良俗的破坏,今年10 月,支付宝推出了全新保险项目——需支付3元就能享受一年期的“扶老人险”,期间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法律诉讼费用。该保险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是保障因老人等发生摔伤撞伤等意外,被保险人提供帮助后反而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而诉诸法律所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成为以保险手段协助信任重塑的新尝试。
根据《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老人、孕妇、残疾人发生意外事故时辅助或救助后与其产生责任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从市场反馈来看,这款新鲜的产品颇受年轻群体的喜爱。而社会各界对于“扶老人险”的评论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扶老人险”之所以如此火爆,原因在于很多人想做好事但又怕惹祸上身从而给自己带来额外的“负担”。“扶老人险”的出现起到了部分风险规避的作用,降低了见义勇为的“经济成本”。但有人认为该保险仅仅赔付诉讼费方面,至于赔偿金额不在此列,认为此赔付条款有诚意不足的嫌疑。
二、扶老人险的法律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有人认为“扶老人险”的保险金责任仅限于法律诉讼费用,这一点符合《保险法》第66 条的构成要件,“扶老人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支付宝的购买界面也将该险界定为个人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根据《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该条款对责任保险的定义来看,正确理解该条文应当有一个大前提,即被保险人作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其理应根据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是以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上第三者责任的出现,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就不可能出现。
从该条文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看出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说明保险人的保险法上的赔偿保险金责任应当以民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
根据该条文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请求”三种情形而向第三人代为清偿被保险人的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
综上分析,《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分别是第65 条与第66 条。首先,第65 条作对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构造作出了一般规定,包括责任保险的法定定义以及责任保险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和抗辩权的配置。其次,第66 条是第65 条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到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该保险条款对于“扶老人险”的定义,“扶老人险”的适用条件是被保险人向发生意外的第三人提供帮助后反而被误认为是肇事者,既然是“误认为”,则不存在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且“扶老人险”仅仅赔付诉讼费用,至于拟向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却不在赔偿范围,该诉讼费用属于法定费用,而非民事赔偿费用,因而“扶老人险”虽然符合第66条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但66条仅为65条的补充规定,前提是该险种符合65条第四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才能适用66条的规定,因此,“扶老人险”不符合65条对于责任保险的基本定义,在责任保险范畴内不具有合法性。
三、扶老人险的正当性
从责任保险的功能角度看,责任保险具有的补偿功能是其最基本的优势,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此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是,“扶老人险”并不能充分的发挥上述功能,该险种的社会效果较弱,正当性有待考证。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论述:
(一)社会管理功能。
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在事故责任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从而能够保护人是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扶老人险”虽然是由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产生的“肇事纠纷”,但被保险人是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而非真正的侵权人,赔偿的范围也只有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因此“扶老人险”并不具有“第三人性”,“扶老人险”中的真正受害者为被保险人,而非第三人。根据《保险条款》第19条、第21条,被保险人需要承担极大的诉讼负累,需要经过繁杂的诉讼程序、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及人力资源、取得裁判文书后才可获赔,不能及时解决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及心理负担,社会效果不明显。
(二)补偿功能
責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这里,受害人的损害补偿有了更充分的保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成为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扶老人险”仅仅建立在“被误认为”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上,并不存在真实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包括败诉后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事实上,将赔偿金额纳入赔偿范围,可能使得“碰瓷”賠偿有保障,可能助长碰瓷等不正之风,也可能引发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保的道德风险。因此,“扶老人险”不具有,也不适合具有对第三者的补偿功能。此外,诉讼费用仅仅是“被碰瓷者”损失的一小部分,杯水车薪,对被保险人这位真正的受害者补偿效果也并不显著。
(三)转嫁风险功能
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由众多投保人来分担,这充分体现了由群体分担权利义务的分配正义观。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
“扶老人险”要求被保险人需证明自己是出于帮助而被讹诈。但是,若被保险人能举证证明其是被讹诈的,则该纠纷案件必然会胜诉,而一般的诉讼案件中,胜诉方是无需承担诉讼费用的,更无需申请保险赔付。若是被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被讹诈,则案件很可能败诉,被保险人必然会承担诉讼费用,而此时由于被保险人举证不能而无法申请保险赔付。很显然,这种“何不食肉糜”的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并没有实质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文才. 论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6.
[2]许飞琼. 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73。
[3]吉克. 浅析信任危机及公序良俗的重塑——以南京彭宇案、“扶老人险”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5,(33):167-168.
作者简介:王娟(1992—),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