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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中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凡未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证和年检手续。与此同时,在矿业权价格分成问题上,通知明确指出省以下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