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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荐代表人制度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时,需要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融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的一项制度。但是保荐人制度因其资源配置、权责监督等方面尚不完善,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其效力发挥。通过对保荐人制度的分析,阐释对其内容、效力、局限性的认识及展望。
关键词:保荐代表人制度;发行人;问题;建议
保荐代表人制度的探讨对于保障发行上市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我国发行上市制度体系、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荐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和现状
保荐代表人代表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者的上市进行讲解和推荐,并对公司的上市文件等进行核对和核实,保障其准确、真实、完整。同时,要帮助发行者创建和完善一个严格标准的披露体制,承担应有的风险责任,之后等到公司已经上市,继续帮助他们建立一个符合法规的公司结构,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等。
保荐代表人制度的实行督促了保荐代表人队伍的产生。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已经成为“高门槛”、“高收入”的代名词。由于保荐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利益的驱使促使了现在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合谋”利用各种手段粉饰业绩,以期达到监管部门的通过,从而达到发行人成功上市的目的。部分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后,便疏于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特别是高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不但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与保荐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不相符。
二、保荐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共同体,合谋造假上市成为可能
保荐代表人主要依靠发行公司成功上市获得收益,二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为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会出现互相包庇的可能。
发行人将公司股票成功上市,券商投资银行部门的保荐代表人才能够得到应有提成。因此,为了协助发行人成功上市,券商会使出浑身解数达到监管部门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从中小板到创业板,中国IPO造假的黑幕,被撕出了一个口子,也给现行的发行制度敲响了警钟。万福生科被投资者斥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经自查,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被处史上最重罚单:暂停保荐三个月,罚款7665万,出资3亿设赔偿基金开快速补偿先例。
从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创业板挂牌之后,上市公司的业绩的变脸成为了一种巨大的隐患,迅速变脸的业绩,而与之相关的机构却只是“荐而不保”,习惯以高价送向市场的方式将诸多劣质企业推上市。就拿创业板来讲,Wind今年统计的数据来看,从2009年开始办起来以后,已经有355加的上市公司在创业板正式挂牌进行交易。从2013年过去几个月来看,这些看似有着“高成长”光环的各家企业过去三个季度总过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6%,而在这之中,有156加企业已经开始利润的下滑态势,占的比例将近40%。更严重的是已经有11家企业的营业额出现了亏损的现象。
(二)、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审核形式化严重
部分保荐代表人由于种种原因对发行人没有做到尽职尽责,为了自身利益,过分追求上市数量带来的丰厚利润,在尽职调查的审查过程中,没有做到应有的审核,导致很多企业在上市后缺乏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保荐代表人判断公司质量的专业能力上有所欠缺,审查过于形式化。
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保荐人员疏忽的另一大原因。事实上,在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会比较有难度。比方说,在对发行人财务进行调查时,只有有了国务院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利进行法人银行账户的调查,但是从目前法律来看,并没有授予这项权力。因此,保荐代表人查询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时,就无法做到追根溯源,同时发行人也存在故意隐瞒和不合作的情况,这就更加剧了核查的难度。2011年11月平安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曾因胜景山河造假案被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证监会在对平安证券的警示函中就指出,其在保荐胜景山河IPO项目中,“没有真正做到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的并不彻底和完善,在对胜景山河经销商、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
(三)、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流于形式化
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部分保荐代表人不能做到在发行人上市之后勤勉尽责。
具体表现为:(1)部分保荐的代表人忙于新的保荐项目而疏忽了公司在上市以后更新情况的了解,上市公司一般也不会主动对保荐人提出审核,如此一来,只要上市公司没有出现什么大问题,一般都没有主动履行督导的义务。与公司上市发行保荐相比拟起来,保荐人在对发行人的持续监督上得到的报酬都是相对较少的,这就不利于督导工作的顺利和持续的开展,这也是一些保荐代表没有全力尽职的原因。
(2)保荐代表人在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教育和培训的工作上面没有做到最好,对他们的工作方式没有有效规范,没有计划性的培训内容,也缺乏进行具体的考核检查。
(3)公司后续生产经营方面的关注较少。保荐代表人集中关注上市公司的三会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规范运作方面,却疏忽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发生的变化。
三、保荐代表人制度完善的建议
完善建议之(一):转变保荐代表人的激励机制
保荐代表人签字费跟发行公司是否能够成功上市是呈正相关的,给保荐机构发工资的人主要是发行公司,由此导致了保荐人和发行人合谋推动公司上市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可以考虑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独立地位,以有限合伙或者业务董事制等方式来对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进行激励。使其收入水平与保荐机构的良好运作、长远前景挂钩,以达到保荐代表人自觉规范保荐行为。具体的方法可以调整保荐代表人的收入结构。由于保荐代表人大部分的工资构成来源于上市成功后的收入,现在应该调整的是即使发行人最终没有上市成功,保荐代表人的收入与发行成功后的收入做适当的调整,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发行人成功上市作为唯一的收入标准。
完善建议之(二):扩大保荐代表人的权利范围,加重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
大多时候保荐人无法从发行公司的内部获取有效信息,想要真正改变这样的弊端,就必须要打破目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给予保荐人过多的权利和空间,让其能够充分了解公司必要信息。这样一来,保荐人的责任也就加重起来。为了督促保荐代表人规范职业行为,对其进行责任机制的调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应加大对保荐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欺诈上市”恶性事件的处罚力度;其次,保荐代表人违法过于严重,应该考虑剥夺保荐代表人的准入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任何工作。只有提高违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部分保荐代表人不负责任的事实。事实上,近年来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规惩罚力度已经在不断的加大,多起处罚保荐机构和吊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事件已经出现,追诉刑事责任会进一步净化整个投行的环境,对行业起了清肃作用。
完善建议之(三):建立保荐代表人诚信档案制度
应该尽快对《证券法》做相应的修改工作,在这之中应该对保荐人的义务进行一个明确的规范,在其违反诚信义务进行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对问责制进行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强,建立一个保荐人的诚信度的记录档案。充分对已保荐义务继续考察可跟踪,将这些结果都录入诚信档案中,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保荐人应该将其从队伍中剔除,真正落实保荐人的责任。
证监会应当尽快出台保荐人行为指引。另外新股发行价格过高,致使投资者损失较大,保荐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应当确认这种行为具有可诉性。(作者单位:恒信移动北京董事会办公室)
关键词:保荐代表人制度;发行人;问题;建议
保荐代表人制度的探讨对于保障发行上市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我国发行上市制度体系、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荐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和现状
保荐代表人代表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者的上市进行讲解和推荐,并对公司的上市文件等进行核对和核实,保障其准确、真实、完整。同时,要帮助发行者创建和完善一个严格标准的披露体制,承担应有的风险责任,之后等到公司已经上市,继续帮助他们建立一个符合法规的公司结构,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等。
保荐代表人制度的实行督促了保荐代表人队伍的产生。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已经成为“高门槛”、“高收入”的代名词。由于保荐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利益的驱使促使了现在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合谋”利用各种手段粉饰业绩,以期达到监管部门的通过,从而达到发行人成功上市的目的。部分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后,便疏于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特别是高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不但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与保荐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不相符。
二、保荐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共同体,合谋造假上市成为可能
保荐代表人主要依靠发行公司成功上市获得收益,二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为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会出现互相包庇的可能。
发行人将公司股票成功上市,券商投资银行部门的保荐代表人才能够得到应有提成。因此,为了协助发行人成功上市,券商会使出浑身解数达到监管部门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从中小板到创业板,中国IPO造假的黑幕,被撕出了一个口子,也给现行的发行制度敲响了警钟。万福生科被投资者斥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经自查,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被处史上最重罚单:暂停保荐三个月,罚款7665万,出资3亿设赔偿基金开快速补偿先例。
从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创业板挂牌之后,上市公司的业绩的变脸成为了一种巨大的隐患,迅速变脸的业绩,而与之相关的机构却只是“荐而不保”,习惯以高价送向市场的方式将诸多劣质企业推上市。就拿创业板来讲,Wind今年统计的数据来看,从2009年开始办起来以后,已经有355加的上市公司在创业板正式挂牌进行交易。从2013年过去几个月来看,这些看似有着“高成长”光环的各家企业过去三个季度总过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6%,而在这之中,有156加企业已经开始利润的下滑态势,占的比例将近40%。更严重的是已经有11家企业的营业额出现了亏损的现象。
(二)、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审核形式化严重
部分保荐代表人由于种种原因对发行人没有做到尽职尽责,为了自身利益,过分追求上市数量带来的丰厚利润,在尽职调查的审查过程中,没有做到应有的审核,导致很多企业在上市后缺乏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保荐代表人判断公司质量的专业能力上有所欠缺,审查过于形式化。
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保荐人员疏忽的另一大原因。事实上,在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会比较有难度。比方说,在对发行人财务进行调查时,只有有了国务院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利进行法人银行账户的调查,但是从目前法律来看,并没有授予这项权力。因此,保荐代表人查询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时,就无法做到追根溯源,同时发行人也存在故意隐瞒和不合作的情况,这就更加剧了核查的难度。2011年11月平安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曾因胜景山河造假案被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证监会在对平安证券的警示函中就指出,其在保荐胜景山河IPO项目中,“没有真正做到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的并不彻底和完善,在对胜景山河经销商、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
(三)、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流于形式化
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部分保荐代表人不能做到在发行人上市之后勤勉尽责。
具体表现为:(1)部分保荐的代表人忙于新的保荐项目而疏忽了公司在上市以后更新情况的了解,上市公司一般也不会主动对保荐人提出审核,如此一来,只要上市公司没有出现什么大问题,一般都没有主动履行督导的义务。与公司上市发行保荐相比拟起来,保荐人在对发行人的持续监督上得到的报酬都是相对较少的,这就不利于督导工作的顺利和持续的开展,这也是一些保荐代表没有全力尽职的原因。
(2)保荐代表人在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教育和培训的工作上面没有做到最好,对他们的工作方式没有有效规范,没有计划性的培训内容,也缺乏进行具体的考核检查。
(3)公司后续生产经营方面的关注较少。保荐代表人集中关注上市公司的三会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规范运作方面,却疏忽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发生的变化。
三、保荐代表人制度完善的建议
完善建议之(一):转变保荐代表人的激励机制
保荐代表人签字费跟发行公司是否能够成功上市是呈正相关的,给保荐机构发工资的人主要是发行公司,由此导致了保荐人和发行人合谋推动公司上市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可以考虑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独立地位,以有限合伙或者业务董事制等方式来对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进行激励。使其收入水平与保荐机构的良好运作、长远前景挂钩,以达到保荐代表人自觉规范保荐行为。具体的方法可以调整保荐代表人的收入结构。由于保荐代表人大部分的工资构成来源于上市成功后的收入,现在应该调整的是即使发行人最终没有上市成功,保荐代表人的收入与发行成功后的收入做适当的调整,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发行人成功上市作为唯一的收入标准。
完善建议之(二):扩大保荐代表人的权利范围,加重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
大多时候保荐人无法从发行公司的内部获取有效信息,想要真正改变这样的弊端,就必须要打破目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给予保荐人过多的权利和空间,让其能够充分了解公司必要信息。这样一来,保荐人的责任也就加重起来。为了督促保荐代表人规范职业行为,对其进行责任机制的调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应加大对保荐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欺诈上市”恶性事件的处罚力度;其次,保荐代表人违法过于严重,应该考虑剥夺保荐代表人的准入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任何工作。只有提高违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部分保荐代表人不负责任的事实。事实上,近年来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规惩罚力度已经在不断的加大,多起处罚保荐机构和吊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事件已经出现,追诉刑事责任会进一步净化整个投行的环境,对行业起了清肃作用。
完善建议之(三):建立保荐代表人诚信档案制度
应该尽快对《证券法》做相应的修改工作,在这之中应该对保荐人的义务进行一个明确的规范,在其违反诚信义务进行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对问责制进行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强,建立一个保荐人的诚信度的记录档案。充分对已保荐义务继续考察可跟踪,将这些结果都录入诚信档案中,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保荐人应该将其从队伍中剔除,真正落实保荐人的责任。
证监会应当尽快出台保荐人行为指引。另外新股发行价格过高,致使投资者损失较大,保荐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应当确认这种行为具有可诉性。(作者单位:恒信移动北京董事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