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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除了行业优惠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仍然会a-特定区域继续享受优惠。
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约》),该《实施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税收优惠主要产业是高新技术行业、创业投资型行业、节能环保行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将会有三和税率25%的普通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由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税。为了鼓励高科技扩大研发投入,新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其发生的费用金额的150%的在税前扣除。向对于那些广告支出较大的企业而言,新的所得税法加大了广告费用等项目的划除额度,也有助于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明显,《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研发费用是判断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施条例》更早的讨论稿中规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费月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以上。同时还需满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等条件。据悉,具体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正在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另外,针对《企业取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纳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除了行业优惠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仍然会有特定区域继续享受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自两类:一类是“51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拥有原先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些地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于2010年截止。不过,新税法授予国务院在2010年后有权继续执行此项优惠,国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项优惠实施到何时。
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约》),该《实施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税收优惠主要产业是高新技术行业、创业投资型行业、节能环保行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将会有三和税率25%的普通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由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税。为了鼓励高科技扩大研发投入,新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其发生的费用金额的150%的在税前扣除。向对于那些广告支出较大的企业而言,新的所得税法加大了广告费用等项目的划除额度,也有助于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明显,《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研发费用是判断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施条例》更早的讨论稿中规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费月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以上。同时还需满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等条件。据悉,具体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正在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另外,针对《企业取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纳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除了行业优惠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仍然会有特定区域继续享受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自两类:一类是“51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拥有原先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些地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于2010年截止。不过,新税法授予国务院在2010年后有权继续执行此项优惠,国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项优惠实施到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