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的德国习惯法:《萨克森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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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结束了长期的内战,三分天下。日耳曼人路易统领的东法兰克王国成为现代德国的雏形,西法兰克王国演变成为法国,中王国就是现在的意大利。其中东法兰克王国主要由萨克森(或译作“撒克逊”),施瓦本(或译作“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法兰克尼四个实际上独立的公国组成。公元10世纪,约翰十二世(John Ⅻ,955~964年)在罗马为德意志萨克森王朝第二任国王奥托一世(Otto I,912~973年)加冕,称其为罗马皇帝,创建了神圣罗马帝国。但之后就拉开了世俗皇权和教会教权之间的权力斗争,后双方虽有协定,但是皇权的衰落已成定局。
  从公元12世纪起,德意志已经陷入了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与之相适应的,德意志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分散。在这期间,除了个别王室法令之外,没有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法律渊源上,习惯法仍然保持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即使罗马法的复兴和随之兴起的“继受”热潮,使13世纪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已经不再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本身就不适用习惯法),但仍然磨灭不了习惯法强大的传统力量。
  从公元13世纪起,出现了一些习惯法的汇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萨克森法典》、《施瓦本法典》(或《施瓦本明镜》,原名《帝国国法和封建法合编》)和《德意志法典》等,其中以前者最为有名,甚至被称作中世纪德意志地区最伟大的法典。
  《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或the Mirror of Saxony),又称为《萨克森法典》(Saxony Code),约成于1220年到1230年前后,原文为拉丁文,后翻译成德文,成为德国最早用德语书写的法典。由萨克森的骑士兼法官(Schoeffen)艾克·冯·李普高(Eike von Repgow,1180~1235年)在哈尔茨山旁的法尔肯施泰因堡编纂而成。在《萨克森明镜》中,他不仅直接记录下了东萨克森地区的习惯法,还包含了一些他对国家体制和法律本质的看法。
  《萨克森明镜》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系统汇编。从结构上看,法典除一篇韵文序和三篇散文序之外,正文主要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郡法院中执行的普通地方法即“领地法”,称作Landrecht,共三卷,分别包括71、72和91篇内容;第二部分是调整封建主之间关系的“采邑法”或“封建法”,称作Lehnrecht,编为一卷,共有78篇内容。前者后来被分成三卷,还出版了绘解手书本。法典的每一部分又分为约数百个标出序号的节和小节。按某种现代的印刷版式估算,领地法约占140页,封建法约占100页。
  法典具体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教俗关系法(Verfassungsrecht);
  (2)法庭组织法(Gerichtsverfassung);
  (3)采邑法(Lehnrecht);
  (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Strafrecht und Strafverfahren);
  (5)家庭和继承法(Familien - und Erbrecht);
  (6)村镇和邻里关系法(Dorf - und Nachbarrecht)。
  《萨克森明镜》在法律渊源方面包括了首次记录和整理的萨克森地区的习惯法,以及适用于萨克森和德意志帝国其他区域的习惯法和制定的王室立法;在法律种类方面涉及民事法律(尤其是财产和继承领域)、刑事法律、司法制度以及宪法的某些方面。法典的第二部分叙述了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其中城市法、商法也被略去,提到了一些教会法,特别是其中适用于教皇管辖权、家庭法和一些其他事项的部分。如在条目中参考了一种早期的皇家和平契约,明确地提到“皇家权力经权贵之同意而为萨克森领地所确认的古老和平。”依照那些契约的传统,《萨克森明镜》规定对神父及教士、妇女、犹太人、教会和教会财产、村庄的墓地和树篱、犁和磨坊以及国王的公路和水路,给予永久保护。
  在审判方式上,法典延续了在13世纪日耳曼人诉讼中仍然得到承认的,由当事人的亲属和朋友的正式宣誓来做决定的方式。如在法典中载明了一种通过21位宣誓的协助者做出决定的方式。除了不少有关口头宣誓审判的规则之外,各式各样的神明裁判,如冷水审等也被保留下来。法典中并没有提及罗马法,提到了少量流行于德意志其他领地的法律规则,如流行于施瓦本地区与萨克森地区不同的法律规则。可见,在作者的意识中,萨克森地区的法律规则基本上已经可以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典型。
  《萨克森明镜》中的刑事法规部分代表了德意志王国封建前期的特点,1532年制定的《加洛林纳法典》,又称“查理五世的刑事审判令”,代表了后期的刑法特点。《萨克森明镜》对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简单,形式残酷。其中规定的犯罪主要有“反抗陛下罪”、“咆哮公堂罪”以及侵害财产、侵害人身、藏匿罪犯等。对此,分别处于活埋、绞刑、杀头、火刑、车裂、剥夺名誉和权利等刑罚。与古代罗马一样,《萨克森明镜》对夜间窃盗者也规定可以当场捕杀。(参见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法典中规定了数种死刑执行方式,如绞、斩、活埋、火烧、车裂等。并且,行刑通常会公开示众,以便让民众目睹犯罪的后果。
  《萨克森明镜》主要适用于德意志北部,后又扩展至中部、东北部、随后伴随着德意志民族的迁移适用在荷兰和波兰地区。从很早的时候开始,法典本身就被看作具有很高的权威,其中的规定有许多被直接纳入了城市法和其他的领地法。并在数个世纪里,被作为一种辅助法(a subsidiary law),得以用来补充流行的城市法、领地法或皇家法。同时,法典屡屡成为法学家评注的对象;也成为之后出现的法典的蓝本。
  《萨克森明镜》凭借对德意志王国零散的习惯法进行的理性化加工,使其不仅在法学方面独树一帜,并且也使其效力遍及了德意志大部分地区,成为集法学学理和司法实践于一身的经典著作。但是,就写作风格而论,这部法典主要是对法律规则、学说、原则和箴言的简要概述,其中某些内容是相当宽泛的。此外,法典在叙述法律规则和原则时也很少有概念分析和具体列举。
  法典的内容显得粗俗简陋,立法技术上也不及1270至1275年封建法国《诺曼底大习惯法》,或者1187至1189年英吉利王国布拉克顿的《英国法律和习惯论》。但是它毕竟代表了在日耳曼民族模仿、借鉴之下,日耳曼法经过7个世纪发展的最高水平。它的编纂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罗马法的继受产生了抵抗作用,但是推动了法律理性的发展。由此,德意志本土法律与罗马法之间的差距得以缩小。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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