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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是检察权最基本的内容,检察权发源于公诉权的设立。公诉人做为一个法律术语,既是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又是对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自然人主体的职业称谓。我国的检察制度自设立以来,公诉权的运作一直是以检察机关的整体名义进行,对于直接行使公诉权的公诉人则未赋予其独立的以检察官个人名义行使职权的资格。这种传统的检察制度理论正与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日渐悖离。本文拟就设立职业公诉人制度的动因、职业公诉人制度的运行机制等问题做些粗浅探讨,以供与有识之士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