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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当局尝试在边疆地区推行司法改革,但由于内忧外患导致司法资源不足而没有大进展。不过,基于适应边疆地区的特殊性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考虑,有关各方围绕边疆地区的司法依据和法律适用、司法体制和法律组织以及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探索。但实施特殊政策,还不能满足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特殊的客观要求,可谓提出问题有余、解决问题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