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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效率,而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并没有达到此目标,表现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否认、辩护权保护的不完善、知悉权的缺失等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对被告人权利的漠视。在与域外有关被告人的选择权、知悉权相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给予被告人完全的程序选择权、对罪名以及证据的知悉权以及被告人辩护权被虚置和继续完善被告人辩护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