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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作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党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成绩突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高发环节,更是本次治理的重点环节。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招标投标环节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业主单位人员上演的职务犯罪丑剧连连。
一、职务犯罪主体
业主单位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掌控着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工程项目的发包权,各利益关系人为了取得承包权,极力拉拢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人员,这其中有业主单位的上级领导,有业主单位企业领导、主管项目招标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还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诱惑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开启不法方便之门。
二、犯罪手段极其特征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在活动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评委确定,以及评委评标定标和现场监督等方面,进行钱权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以达到利益关系人中标的目的。
1、规避招标。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发包金额达到规定数额应实行公开招标。但受利益驱使,或者迫于上级压力,业主单位有关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将工程项目分拆细化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或者将本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将本应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直接采用国内招标,为不符合条件的利益关系人提供中标机会。
2、串标。业主人员或者招标代理人员与利益关系人串通,通过在资格预审阶段,故意设置一些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形成不充分竞争;或者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倾向性条款或者“量身定做”,为利益关系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或者提前将招标信息透露给利益关系人,而故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或者不按正常规定刊登招标公告,致使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参与投标,增加关系人中标的机会等手段,使得利益关系人顺利中标,并在中标后收受好处。
3、围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达成攻守同谋,或者买断多家但单位投标权,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关系人顺利中标。
4、其他手段。行贿评委或者安插评委,营私舞弊,使评标流于形式,以达到利益关系人顺利中标的不法目的。在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中标候选单位不排序,由招标人通过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因此中标的决定权落到了招标人手中,招标人利用权力索贿受贿。
三、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预防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定“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人在政治思想道德不健全的情况,很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手里掌握着上千万乃至上亿工程项目时,权力至上的意识可能会被无限放大,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下,价值观念被扭曲,贪欲膨胀,将基本的职业道德抛之脑后,容易做出不法行为,因此,业主单位应加强主要领导、关键岗位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惩腐倡廉的法律法规知识,观看或阅读典型腐败案例警示片,学习廉洁从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把自律和纪律有机结合,坚持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更好的服务于本职岗位。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构筑长效的制度防线。2012年2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进一步打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作为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及其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招标投标制度,用于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评标监督等各项工作流程和实施,从制度上防止利用职务违规操作控制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法行为。同时,建立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防治关系人利用职权干预或操纵招投标结果。
第三要完善制约机制,构筑规范的监督防线。业主单位应成立专项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廉洁从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与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关键岗位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外单位的监督作用,使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严格依法办事,阳光操作,禁止违规招标。近些年,一些大型项目还开展了与某些公检法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共建模式,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优势,行业部门的职能优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遏止职务犯罪的滋生。
一、职务犯罪主体
业主单位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掌控着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工程项目的发包权,各利益关系人为了取得承包权,极力拉拢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人员,这其中有业主单位的上级领导,有业主单位企业领导、主管项目招标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还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诱惑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开启不法方便之门。
二、犯罪手段极其特征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在活动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评委确定,以及评委评标定标和现场监督等方面,进行钱权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以达到利益关系人中标的目的。
1、规避招标。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发包金额达到规定数额应实行公开招标。但受利益驱使,或者迫于上级压力,业主单位有关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将工程项目分拆细化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或者将本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将本应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直接采用国内招标,为不符合条件的利益关系人提供中标机会。
2、串标。业主人员或者招标代理人员与利益关系人串通,通过在资格预审阶段,故意设置一些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形成不充分竞争;或者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倾向性条款或者“量身定做”,为利益关系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或者提前将招标信息透露给利益关系人,而故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或者不按正常规定刊登招标公告,致使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参与投标,增加关系人中标的机会等手段,使得利益关系人顺利中标,并在中标后收受好处。
3、围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达成攻守同谋,或者买断多家但单位投标权,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关系人顺利中标。
4、其他手段。行贿评委或者安插评委,营私舞弊,使评标流于形式,以达到利益关系人顺利中标的不法目的。在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中标候选单位不排序,由招标人通过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因此中标的决定权落到了招标人手中,招标人利用权力索贿受贿。
三、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预防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定“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人在政治思想道德不健全的情况,很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手里掌握着上千万乃至上亿工程项目时,权力至上的意识可能会被无限放大,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下,价值观念被扭曲,贪欲膨胀,将基本的职业道德抛之脑后,容易做出不法行为,因此,业主单位应加强主要领导、关键岗位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惩腐倡廉的法律法规知识,观看或阅读典型腐败案例警示片,学习廉洁从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把自律和纪律有机结合,坚持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更好的服务于本职岗位。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构筑长效的制度防线。2012年2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进一步打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作为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及其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招标投标制度,用于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评标监督等各项工作流程和实施,从制度上防止利用职务违规操作控制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法行为。同时,建立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防治关系人利用职权干预或操纵招投标结果。
第三要完善制约机制,构筑规范的监督防线。业主单位应成立专项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廉洁从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与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关键岗位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外单位的监督作用,使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严格依法办事,阳光操作,禁止违规招标。近些年,一些大型项目还开展了与某些公检法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共建模式,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优势,行业部门的职能优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遏止职务犯罪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