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校园暴力的法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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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社会学对犯罪的研究在于揭示犯罪的社会学本质和社会根源,这也意味着对校园内的暴力犯罪研究必须把校园暴力问题放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语境中加以细致考察,只有真正揭示校园暴力的社会根据,才是有针对地进行犯罪预防与社会控制的前提基础。
  [关键词]校园暴力;社会转型;法社会学
  [中国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0月,就在这个月里发生了三起“弑师案”,尤其是10月2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课堂里发生的“弑师案”,更是让国人瞠目,让世人震惊。曾经被视为世外桃源的校园,被视为纯洁无暇的师生伦理,在皇帝的新装被撕裂之后,裸露出与世俗社会毫无差异的残忍与暴力。当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官方的反思还是社会的质疑主要聚焦于我们当前的师生关系和教育问题。毋庸置疑,我们确实应当检视早已紧张却被忽视的师生关系和教育问题,但我们却不能停留于此,我们甚至不能停留在如何给受害人一个正义的判决,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究竟什么因素才是校园暴力的真正根源。只有揭示校园暴力的真正根源,才能有针对地进行犯罪预防与社会控制。
  
  一、校园暴力原因的一般理论
  
  有关校园暴力的原因论在我国的研究中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流派,而是更多借鉴西方犯罪原因论以解释中国的校园暴力问题。在有关西方犯罪原因论的理论中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即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个人原因论又区分为生物人类学的理论和精神动力学的理论。前者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天生的生理结构和基因结构,后者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的心理因素和性格特征。而社会原因论把犯罪的根源归因为特定的社会环境,但在社会原因论中又区分为祉会夏常状态理论、文化传递理论、冲突理论、标签理论等。其中,社会反常状态理论把犯罪归因于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之间的极度紧张;文化传递理论认为犯罪是在社会文化传递和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冲突理论注重社会中各个次群体之间的关系,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强者与弱者的关系,社会中强大的群体能够把弱小群体的许多价值观和行为定义为违规;标签理论则认为犯罪是相对的,任何行动和有此行动的人只有当被别人标志为犯罪时,才成为违规。在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之外,还有比较典型的二元原因论和三元原因论,前者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后者从个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三个方面分析犯罪。可以说,以上理论是以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为基本模型发展出来的复合理论。
  研究犯罪的原因是探寻犯罪规律,制定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依据和基础,而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对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理解则是各种刑事法律和政策存在本质性的差异所在。尽管西方理论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西方有关犯罪原因论是建立在西方犯罪问题的社会事实之上,而且即使是在西方,有关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论也是建立在一般的犯罪理论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依凭西方理论来解释和应对中国问题,而应该建立在中国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连接中国经验和传统,发展从中国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因此,在有关中国校园暴力问题的研究上,我们也不能局限于用西方理论给犯罪问题盖棺定论,而是从中国社会实践,展示中国校园暴力的真正根源。
  
  二、“弑师案”的社会学本质
  
  跳开西方各种犯罪原因论,我们回到案件本身,追问“弑师案”之所以被社会关注的本质所在,这是厘清校园暴力犯罪真正根源的前提。
  
  (一)挑战师生伦理的极限
  “弑师案”之痛并不在于其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甚至并不在于处于花季的青少年成为了杀人犯,其刺痛社会神经的是受害者和加害人的独特社会角色。作为受害者的社会角色是教师,而作为加害人的社会角色却是学生,这两个本为一体的社会角色却叠加在不断发生的命案之中,无疑挑战了早已陷入争议的师生伦理极限。
  在我国的社会文化中,尊师重教业已成为中国文化血脉中的传统,也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在。传统中围是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建构了整个社会的秩序伦理,对师生伦理而言,主要体现在“尊”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师之“尊”,表达了长幼尊卑的差序伦理,既从师,就要“尊”师,这也意味着要“遵”师。“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很形象地表达了中国文化中的师生伦理关系。所谓师之“严”,表达了中国传统“师道”之基本精神,即为教之严,管之严,罚之严。“尊”与“严”合而为一,相互建构了中国文化的师生伦理。然而,在当今中匡l社会,曾经合为一体的师道“尊”“严”,逐渐被剥离,没有“尊”谈何“严”,缺乏“严”也无从“尊”。当前社会喷涌而出的却是层出不穷的师生冲突,并逐渐演化成具有标志意义的“杨帆门”和“辱师门”,直至不绝于耳的“灭师门”。
  
  (二)挑战社会关系网络的极限
  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人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同一社会关系网络中,不同社会角色相互依赖,也不断冲突,而不同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社会角色冲突程度反映了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似乎都矛盾重重,关系紧张而微秒,甚至在充满亲情伦理的家庭关系网络中,也已经危机重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转型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而当前影响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为主要有劳资关系和干群关系,这是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核心聚集地,也是国家对犯罪现象进行社会控制和法律控制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把最美好的希望寄托在被视为“世外桃源”校园,成为社会精神的避风港。因为他们认为校园里师生没有利益冲突,没有俗世纷争,因为校园是铸造精神的花园。但是“弑师案”把社会震醒,原来连最美好的师生关系所构筑的社会关系网络都岌岌可危。
  
  (三)挑战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极限
  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因为青少年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群体,而且青少年犯罪量也再不断攀升。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它年龄层的犯罪率是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全国刑事犯罪中的比例始终维持在70%以上。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量也不断攀升,根据200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研究成果,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更为重要的是,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更显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和严重。
  而“弑师案”的不断发生,表明了青少年犯罪所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即青少年犯罪群体从边缘群体向中心群体的扩展,从局部问题青少年向青少年整体扩散。一般而言,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青少年群体中的边缘群体,即城市和农村中的无业、失业、失学、留守青少年群体,这些人群构成青少年犯罪的核心群体。而深处校园中学子,往往被视为祖国 花朵、国家未来的栋梁,尤其是大学生甚至被视为“天子骄子”,似乎犯罪与这些群体无缘。但是,不被关注的、发生在校园中的青少年犯罪早已显现,而且已经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从职业学校、到正规学校、从中小学到大学,几乎覆盖了整个学生群体,犯罪程度也绝不亚于社会青少年犯罪。而“弑师案”的不断发生,只不过是以最为极端的方式显现了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三、校园暴力的社会根源
  
  既然“弑师案”显现了在中国语境下已经恶化的校园犯罪和颇为严重的暴力问题,那么我们也应该在中国语境中探寻校园暴力的社会根源。尽管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暴力的生理学、心理学等因素更显得重要。在我看来,这些因素固然不可忽略,但作为社会问题的暴力犯罪归根结底还是社会化的结果。
  
  (一)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的张力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迁。社会不仅分化为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而且这些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逐渐向两极化的方向发展。这也使得原来潜在的社会矛盾凸现出来,两极分化所激发的社会矛盾也变得尖锐而难以调和,尤其当法律制度及各种公共政策难以跟进时更是如此。甚至国家的制度不仅不能调适社会矛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得犯罪问题在转型时期就变得更为严重。因此,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而暴力的社会深层根源也在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引起的群体性失范。
  具体到校园暴力的根源,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结构性的张力也是非常明显。相对社会青少年而言,校园青少年看似被社会影响程度较低,校园可被视为隔绝青少年犯罪的屏障。但事实上,社会分层所带来的结构性压力很容易通过家庭和学校传递到校园青少年群体,而且青少年学生群体本身就是社会分化在个体生活中的投射和缩影。可以说,从校园青少年的心理到行动无疑也是社会化的结果。尤其重要的是,学校的社会结构也在社会转型中发生了质的变迁,原有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教育模式转变为以职业伦理为基础的教育模式,教育的社会功能也从原有传递价值秩序的学校转变为传递职业技术的学校。以此相随的是,学校与老师、老师与学生的关系结构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这些结构性变化带来了学校教育中的学生与老师、与学校甚至整个社会的矛盾,构成校园暴力的社会动因。
  
  (二)表征文化与内在文化的冲突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主导的社会改革大量吸收以西方为样本的现代制度,但这些制度引入中国后却有一个长期性的本土化过程,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融合。尽管我国社会现代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我看来,还处于初级的表征阶段。即制度逐步引进,现代化制度框架基本完成,但支撑现代制度的文化和社会基础还没有形成。与此同时,以中国传统为支撑的内在文化始终支配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从而决定中国人的行动逻辑。而两种不同文化所预期的社会行动总是相互矛盾,使得社会行动与社会预期发生了错乱。难以调适社会文化与制度冲突,最终导致了转型时期中国犯罪现象的井喷。
  对校园暴力犯罪而言,也是表征文化与内在文化相互冲突的结果。在建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语境中,表征文化传递到了包括教育在内的各个社会系统之中。我们建构了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教育制度,建构了师生平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相互平等的表征文化,更为重要的是,学校教育以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基本目标来塑造人才,传播以现代社会为基准的知识。但在教育的社会实践中,在学校管理和学校教育中,内在文化却主导了教育实践的行动逻辑。以家庭伦理秩序为基础建构的师生伦理继续主导了当前的师生关系,学校的管理也充满了“父爱主义”情结,使得制度的表达与社会实践发生了背离。而正是这种背离聚集到学生身上,不断加深了学生对学校教育直至整个社会制度的敌视和叛逆。“弑师案”只不过是表征文化与内在文化的冲突所引发的青少年学生对抗制度的一种极端表达。
  
  (三)社会关联与社会控制的断裂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推进的社会改革逐渐解构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以此重建具有现代意义的秩序与文明。这就使得原有的社会关系纽带逐渐断裂,而这些社会关系纽带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也在逐步消失。具体而言,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由两个最为基本组织的构成:一个是家庭,另一个就是单位。以家庭为根本的伦理秩序一直是传统社会的基石,而单位则是毛泽东时代的社会基础。可以说家庭和单位不仅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关系网络,也是其社会控制的基础。而社会转型却在某种意义上解构了这一社会关联,把处于家庭中的人和处于单位中的人推向了社会,成为了社会人。然而新的社会关联并没有形成,原有社会控制又在不断弱化,甚至消失。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化、一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并不完善,使得社会越轨和犯罪问题更显得突出和严重。
  对青少年学生而言,尽管似乎与世隔绝,但也身处于这样的社会变迁之中。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的表征文化中,传统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已经被解构,与此同时,传统的师生关系结构和功能也基本被解构,这也意味着对校园青少年来说,原有的社会关联和建立在这种关联基础上的社会控制基本被颠覆,而新的社会关联和社会控制网络又没有形成。尤其是试图取而代之的国家法律秩序,却又在校园的屏障下似乎与学生无缘,也使得校园暴力不被关注。这些因素的综合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校园中法律与社会控制的空白。因此,社会关联与社会控制的断裂对特定年龄段的青少年而言,更容易产生暴力问题。
  接连不断的“弑师案”或许仅仅是巧合,但却显露了社会转型时期严重的暴力犯罪问题,尤其是从社会边缘向校园扩散的暴力犯罪问题。这也表明,尽管个体原因论对犯罪现象具有深刻的解释力,但校园暴力所显现的种种本质特征只不过是社会转型的一种表达或者说是社会化的结果。也就是说,犯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更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因此,尽管建立在个体原因论的社会控制必不可少,但核心还是基于社会原因论的社会控制。或许,在社会转型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在传统与现代不断冲突与融合的社会语境中,有针对地研究校园暴力的社会本质,有针对地研究不同主体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才是犯罪预防和社会控制的基础,才是制定刑事法律政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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