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合法权利全面做好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nld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效率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冲突、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诉讼效率 未成年人被告 合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35-02
  
  一、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
  1.诉讼效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在实现民主、公正途径中的科学化程度或进步化程度。美国学者彼德·斯坦和约翰·香德指出:“法律中所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法律的高效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表现,而法律的低效化则表明人治主义居于主导地位,法律的权威性未能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社会成员及其组织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赖感,因而也就不能自觉地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说来,效率是一种尺度或标准,法律效率的高低则可以衡量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文明或科学化的程度。
  2.增强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可度。司法的及时是现代司法特征之一,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的结果时间上的期望和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能使人们更容易看清犯罪与刑罚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若案件久审不判,久拖不决,势必弱化人们对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的信任。而一旦法律的权威性未能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可,就不可能自觉地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与建设法治化社会目标是相去甚远的。
  3.能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是国家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必须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面对资源稀缺、成本有限的状况,只有通过提高诉讼效率,才能获得司法活动的最大产出,这也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追求诉讼效率极大化的道路。
  二、效率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冲突
  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就是体现了司法的公正。虽然从整体上来说,效率与公正是统一的,因为效率的价值内容不仅包括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还包括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其中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必须满足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正如英国的一句名言:“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但是,效率和公正毕竟是不同的范畴,在有些场合下,效率不仅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而且还会与程序的公正发生矛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效率的提高在某些时候限制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如为了实现效率价值,对刑事诉讼的周期和司法资源的投入都有限制。无论是侦查中的羁押,还是一审、二审都有期限的限制。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有一定的度,超过此期限,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而这就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以其他方式阻挠侦查顺利地进行。同样,由于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侦查机关不可能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无期限地进行侦查,侦查机关或起诉机关也不可能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反复启动侦查或起诉程序;而审判机关同样也不可能为查明某一疑难案件事实真相而无期限地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相反,而是根据法律在有疑义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因此,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有时会阻碍对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刑事主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的实体事项较之普通的刑事案件主体又有更高的要求,如必需查明年龄、身份等。
  2.提高诉讼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程序正义的本质是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以国家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两者也会发生冲突。首选,程序公正希望被告人充分参与诉讼,表达对诉讼结论的意见,可能会推迟诉讼的时间,增加诉讼环节的复杂性,如果当事人对诉讼结论有异议,诉讼便永无止休,必然增加诉讼资源的耗费,降低诉讼效率。如果为了强调效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有会使程序公正难以实现。其次人权保障已成为不可逆的历史趋势,与之相适应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备、正规、相对繁琐的程序,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不仅要求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而且还会降低诉讼的进程与速度,甚至会导致严重的司法拖延和案件积压,而提高诉讼效率必然要求简化诉讼程序。所以,这二者的冲突也在所难免,这种冲突再次佐证了人类选择的一个永恒困境:要追求阳光,就必须接受阳光下的阴影。在效率与公正的冲突方面,我国曾有过惨痛的教训。在八十年代初期,由于社会治安秩序状况不佳,为了遏制犯罪浪潮的高涨,政府制定了“严打”政策,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其结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击、遏制犯罪的目的,但亦造成了罪不当罚、罪刑不相适应,甚至产生了较多冤假错案的恶果。我们国家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十四至十八周岁,由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所以对于他们犯罪,法律作出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正是由于文化程度、理解能力、社会阅历的缺乏,使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我维权、自我辩护的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薄弱。他们很可能在还没搞清楚某项诉讼权利是什么含义时就轻易地放弃了它,而他们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时这种错误决定对其自身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于这些心智不成熟,有时甚至还不能做出正确判断,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又相对较弱的的弱势群体,如果我们在工作中也是一味追求诉讼效率,那么就很有可能使其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从而影响程序的公正,进而影响到诉讼实体的公正。
  三、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刑事诉讼价值的最终归宿。只有在正义得到体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害公正价值的实现。同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是追求效率,而无视公正,那么,案件的质量就得不到保证,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进行纠错,最终连效率本身也得不到实现。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所选择的提高诉讼效率不是指盲目地追求程序速度和司法成本的过于结缩,而应是在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在体现公正的前提下的提高效率。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加强检务公开告知制度,为当事人维权提供切实保证。在各项告知中,重点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内容。通过告知程序,使诉讼当事人及早、详尽地知道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一方面增强其自身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督促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各项诉讼活动,杜绝各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告知的方法上,要注意从原来的形式告知转变为实质告知,即在告知其各项权利时,要注意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要帮助当事人真正理解法言法语背后的实质内容,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2.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工作,使当事人的维权落到实处。法律规定当事人都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更是规定在审判时应当为期指定辩护人,以保障其辩护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的时间也应向前延伸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全程化。首先,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侦查和起诉阶段也是重要的诉讼阶段,在这两个诉讼阶段中也存在着诸多诉讼权利需要维护,维权的结果必然导致程序的公正,从而有助于实体的进一步公正。其次,法律援助的前移,也使熟悉法律的律师尽早参与到诉讼中来,帮助当事人尽早地收集有效合法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帮助了司法机关节约一部分的诉讼成本。再者,法律援助的全程化,使法律援助的一体化成为可能,即由同一名律师担任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援助工作。由于从一开始就参与诉讼,对案件的情况都较熟悉,不必重复做相同的工作,能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3.建立符合国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合适成年人(也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合理经验,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视情邀请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社工共同参与,以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这一种“合适成年人”,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部分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通知了却不到场、一部分法定代理人自身素质不高,难以起到应有作用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尚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将律师、社工这支专业队伍同时建设成一支“合适成年人”队伍,既可以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的情况下请社工到场;也可以在某些法定代理人履行法定责任时请社工当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护。二是有利于律师、社工及时、深入、直观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原因及其心理状态,使律师社工能够有针对性地分别开展工作。
  4.诉讼程序中充分尊重被告人意愿。程序公正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整个诉讼过程其实也是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过程。正因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对诉讼进程最有发言权,所以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见。例如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大力推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过程中,应当事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在被告人明确认识了所指控罪名及适用简易审、简化审所带来的诉讼后果,自愿放弃一部分诉讼权利并表示同意适用简化程序,那么这时的简化审理才是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的。
其他文献
期刊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科学技术部在“十五”规划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国家创新体系在区域层次上的延伸.其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创新效率,降低创新成本,整合和利用
古人云:“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开卷有益”等等,可见,经常读书的好处颇多,具有良好的读书习惯,受益匪浅。那么,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读
期刊
随着语文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的提倡,新课程标准改革的实施,为我们的教育事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迎来新的挑战。培养学生创造力,使其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人,已成为
期刊
大型群体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涉及多方面内容,想要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就需要从不同角度考虑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将施工质量作为贯穿整个项目工程的核心,对工程质量关键节点加强监
摘要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滞后,既与立法滞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也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关。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完善应从立案监督权本身的内涵和法律特征出发,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从线索获取、权力保障、侦查引導、案件跟踪处理、工作考评等多方面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 立案机关 刑事立案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23
女性甲状腺癌发病率高,术后需常规口服左甲状腺素钠片行促甲状腺激素(thyroid stimulating hormone,TSH)抑制治疗。临床研究发现TSH抑制治疗除对心血管系统和骨骼有严重影响外,对非绝经期女性月经周期有明显影响,常见如月经稀发、月经频发、月经量少、停经、无排卵性月经。现主要就女性甲状腺癌患者术后TSH抑制治疗及其对经期的影响研究进展做一综述。
区角活动是幼儿园新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幼儿在活动中“自我决定、自我发现、自我协调、自我交往”,使幼儿的积极性、
本文探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科学管理的实施,从确定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运行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控制施工过程进行了论述.
素质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它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