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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要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
关键词:观念 国有企业改革 积累经验
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逐步完善破产制度,中国市场化破产新体系正“破茧而出”。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用市场的方法化解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时,政府不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但要扮演好“教练”和“裁判”的角色,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而不是亲自参与其中。
破产重整的积极意义在于它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帮助企业实现重生。
金融危机爆发后,曾尝试使用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挣扎求生,政府、企业、债权人、银行之间也经历了诸多博弈。长期以来,人们对破产存在观念上的误解。一些守旧的国有企业制度必须打破,国有企业未能重组他们的破产。这个想法应该改变,破产重組同样适用于中央和大型国有企业。对产能来说,降低杠杆率不能依赖于政府的揭示,应该是更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
“党政官员对于破产制度的误读较深,对破产重组有对抗心理。”许多企业经营者和政府官员都认为破产很不光彩,“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声誉会受损,以后难以在行业内立足,政府官员则认为破产有损于政绩和形象。”
实际,破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倒闭、清算,还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有重整、和解与清算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都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程序,重整更是被各国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有力的再建型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与清算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破产重组是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债务、商业等法院的监督下,企业最终摆脱轮回,破产清算是企业清理的困境,通过法院的监督下财产、分销和其他行为,实现企业清晰,退出。
我国引入破产重整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同为国有企业的长航凤凰[-0.51% 资金研报](000520.SZ),通过破产重组,清算所有债务,但也由于股票公开拍卖以应付溢价,公司根据法律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现金流。另外,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也通过破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拯救企业,更是为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将破产法比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随着破产法的建立和逐步改进、破产审判庭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中国破产制度也日趋完善。
破产法自2007年开始已实施了9年。截至目前,破产审判案件的总量已达3万多件。破产是一个系统性的项目,破产法难以实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破产法本身是不完整的,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其次,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难,还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向市场释放错误信号;由于破产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审理周期长,法院受理的积极性本身也不高;此外,市场缺乏专业队伍,以政府机构为主的清算组是实践中主要的模式,使破产程序的运作不强,挤压市场中介组织发挥空间。
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期间公布的《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明确,中美双方均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中方高度重视运用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过程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8月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揭牌。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9月初在杭州透露,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建立破产审判庭,这是依法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
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首先,破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一支专业性很强的法官队伍;第二,这支队伍要职业化,专注于破产审判;第三,强调破产审判庭的独立性。破产审判案件往往会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破产裁定要具备权威性,就必须破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当然,对于破产法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十分重要。
当前的破产机制在以往运行中存在大量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政府干预的程度较深。此次《意见》明确“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似乎正在“稀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
在处理失败的企业时,地方政府不能沿用过去惯性的、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要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市场方法。一定要正确看待规则和规则对整个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功能。破产制度的设计,目的是提高效率,减少治理成本。短期救一家企业只能短期有效,但长期来看却把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打乱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就会很高。
面对破产企业,政府不能被迫通过行政手段关闭或破产,另一方面不能“强行”企业,生产要素对新的供给侧转移的影响。政府应该是市场机制的构建者,以促进市场在要素转移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注意社会政策的“支持”作用,做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联合发布的《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实现市场出清》报告显示,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市场机制,根据规定实现市场的明确条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比如,某省市国资委旗下的179户“僵尸”企业移交给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该公司则依据股东权利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处置决策完全由公司基于市场化原则作出,目前已实现了140家企业的出清。
以民营企业为主、没有历史性负担的城市,当地政府建立了行政司法破产案件的联动机制,并使清晰的产权变更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税,取消业务登记和破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并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和重组破产企业破产案件审判。
关键词:观念 国有企业改革 积累经验
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逐步完善破产制度,中国市场化破产新体系正“破茧而出”。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用市场的方法化解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时,政府不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但要扮演好“教练”和“裁判”的角色,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而不是亲自参与其中。
破产重整的积极意义在于它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帮助企业实现重生。
金融危机爆发后,曾尝试使用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挣扎求生,政府、企业、债权人、银行之间也经历了诸多博弈。长期以来,人们对破产存在观念上的误解。一些守旧的国有企业制度必须打破,国有企业未能重组他们的破产。这个想法应该改变,破产重組同样适用于中央和大型国有企业。对产能来说,降低杠杆率不能依赖于政府的揭示,应该是更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
“党政官员对于破产制度的误读较深,对破产重组有对抗心理。”许多企业经营者和政府官员都认为破产很不光彩,“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声誉会受损,以后难以在行业内立足,政府官员则认为破产有损于政绩和形象。”
实际,破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倒闭、清算,还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有重整、和解与清算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都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程序,重整更是被各国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有力的再建型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与清算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破产重组是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债务、商业等法院的监督下,企业最终摆脱轮回,破产清算是企业清理的困境,通过法院的监督下财产、分销和其他行为,实现企业清晰,退出。
我国引入破产重整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同为国有企业的长航凤凰[-0.51% 资金研报](000520.SZ),通过破产重组,清算所有债务,但也由于股票公开拍卖以应付溢价,公司根据法律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现金流。另外,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也通过破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拯救企业,更是为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将破产法比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随着破产法的建立和逐步改进、破产审判庭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中国破产制度也日趋完善。
破产法自2007年开始已实施了9年。截至目前,破产审判案件的总量已达3万多件。破产是一个系统性的项目,破产法难以实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破产法本身是不完整的,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其次,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难,还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向市场释放错误信号;由于破产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审理周期长,法院受理的积极性本身也不高;此外,市场缺乏专业队伍,以政府机构为主的清算组是实践中主要的模式,使破产程序的运作不强,挤压市场中介组织发挥空间。
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期间公布的《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明确,中美双方均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中方高度重视运用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过程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8月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揭牌。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9月初在杭州透露,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建立破产审判庭,这是依法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
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首先,破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一支专业性很强的法官队伍;第二,这支队伍要职业化,专注于破产审判;第三,强调破产审判庭的独立性。破产审判案件往往会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破产裁定要具备权威性,就必须破除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当然,对于破产法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十分重要。
当前的破产机制在以往运行中存在大量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政府干预的程度较深。此次《意见》明确“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似乎正在“稀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
在处理失败的企业时,地方政府不能沿用过去惯性的、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要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市场方法。一定要正确看待规则和规则对整个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功能。破产制度的设计,目的是提高效率,减少治理成本。短期救一家企业只能短期有效,但长期来看却把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打乱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就会很高。
面对破产企业,政府不能被迫通过行政手段关闭或破产,另一方面不能“强行”企业,生产要素对新的供给侧转移的影响。政府应该是市场机制的构建者,以促进市场在要素转移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注意社会政策的“支持”作用,做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联合发布的《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实现市场出清》报告显示,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市场机制,根据规定实现市场的明确条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比如,某省市国资委旗下的179户“僵尸”企业移交给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该公司则依据股东权利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处置决策完全由公司基于市场化原则作出,目前已实现了140家企业的出清。
以民营企业为主、没有历史性负担的城市,当地政府建立了行政司法破产案件的联动机制,并使清晰的产权变更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税,取消业务登记和破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并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和重组破产企业破产案件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