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理论探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thos_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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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由于著作权相关法律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判定规定得较为原则,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细化规定较少,由此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解析相关法律事实,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成为诸多法律实务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法律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1.网络自身的开放性、分散性、无形性等特性所导致
  网络的开放性让任何人都有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从而给网络侵权者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网络的分散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有很多个渠道,因而无法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网络的无形性,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大大降低。
  2.网络环境的影响
  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整体道德失范是导致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活动,再加上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网络道德体系,网络行为失去了道德的必要约束,于是网络侵权现象频频发生。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判断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等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等的行为,它不要求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对象具有一般网络技术虚拟性、复杂性的特征,判断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在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通常以传播的作品等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作品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的,不应认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
  2.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判定问题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或者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下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理论上、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提供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和链接等中介服务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构成。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仅列举了具体侵权行为,未规定侵权构成。我们认为在判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构成时应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进行认定,具备这四个要件的,构成侵权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免责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传播作品的中间环节,从事技术服务,不直接使用作品,是应服务对象的要求传输或者链接信息。要求其对传输或者链接的作品是否侵权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不现实,在实践中其难免会卷入著作权纠纷,如果法律不规定哪些网络服务可以免责,可能使其陷入无休止的侵权纠纷中,对网络产业发展不利。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目的在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的侵权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常的经营发展网络信息产业。
  三、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的思考
  1.完善网络法律
  目前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是分散的属于管理性质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质,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尤为必要。我国应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我国网络立法的方向与原则,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来立法。在平衡两者的关系时,要正视我国的现实国情。
  2.健全技术保障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得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如身份认证技术,如通过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对资料访问的控制管理;加密技术,如通过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复制和下载;网络监控技术,随时记录每一个登录者平时使用的记录、行为,根据表现划分信用等级,设置权限,以方便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参考文献:
  [1]何怀文.论著作权的侵权判定.民商法学.北京大学,2010
  [2]王兴兰,王福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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