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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因处理问题而引发群众上访,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上访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比例。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我院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已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0%,因伤害案件造成的涉法上访事件更是占到了上访案件总数的80%。故意伤害案件与其他上访案件相比,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烈,因此处理起来特别困难,极易导致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为进一步做好这些特定人群的稳定、稳控工作,我科对故意伤害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提出相应的遏制对策。
一、故意伤害案件处理难、息诉难的主要原因
故意伤害案件与其它上访问题相比,具有处理难、息诉更难的特点。其根本原因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伤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一)案件本身情况复杂,难以查清。伤害案件的起因多种多样,如宅基地纠纷、承包田纠纷及琐事债务纠纷等各种情况,在纠纷中,双方往往参与人员众多,互有伤害,在场面极其混乱的情况下,伤害究竟由何人直接造成很难认定,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项城市南顿镇王某与本村村民刘某互殴案,对方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晚因饮洒发生口角,各自叫来数十人进行械斗,每方各有二人被打成轻伤。案发因打架现场比较混乱加之又发生在晚上,案件事实一时又难以查清,矛盾點很多,不能证实被害人损伤由谁所致,案件报捕后因事实不清均未批捕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十分不满,即携妻带子多次到我院和市里多个机关缠诉,甚至阻拦市委主要领导车辆,影响十分恶劣。
(二)证人出具伪证,人为因素使案情复杂化。尤其在占人口总数80%以上的农村,因家族观念、村干部经济问题、选举问题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派性问题,伤害案件发生后,证人往往从本派利益出发,歪曲事实,出具伪证,使案件的调查复杂化。如范集镇西郊村李某伤害案:李某系西郊村村长,国家建高速公路时占用了该村土地,因土地补偿问题形成对立的两派,纠纷不断。2009年11月村委开会时,李某等人与另一方村民高某发生殴斗,当时参与殴斗人员十余人,高某被致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在公安机关调查中,高某指认所受伤害系李某所为,李某则一直予以否认;而证实李某伤害的有四人,均为高某一方村民;证实李某未伤害高某的有五人,均为李某一方村民。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李某被释放后,双方均组织人员到市里、上级院上访,一方反映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一方反映检察机关徇私舞弊。
(三)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不及时,错过调查时机,导致证据收集困难。不少公安干警认为轻伤害案件不是恶性案件、重大案件,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重视不够,处置迟缓。伤害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仅作报案记录,不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往往要等到受害人伤愈、鉴定结论作出后才开始进行,因时过境迁,有的物证灭失,有的发生串供,有的证人迫于各种压力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对案发时的情况确实回忆不清,导致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现场勘查不细致,对涉案痕迹物证的提取、保存、检验工作做的不到位,而使检验条件消失,人为造成证据的流失,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惩罚出逃外地,使案件长期无法结案。如韩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10月,因经济纠纷韩某与徐某两家发生殴斗,徐某被砍伤。受害人报案后,派出所迟迟未作处理。两个月后受害人出院,被鉴定为轻伤,这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而此时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外地打工。受害人因而多次到省、市上访,直到2011年三月,公安机关千方百计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受害人才停止上访。
(四)少数公安干警执法不严,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问题。不少上访人对公安机关办案时的推诿态度十分不满,他们反映公安机关有的办案徇私舞弊,认为办案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亲戚等各种不正当关系。这些问题有的确属捕风捉影,但也有少数公安干警在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其做法确实不能不让当事人怀疑。
(五)检察机关个别承办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工作不细,证据审查不严造成错捕、错诉及其它错误的决定,造成当事人上访。
(六)法律方面执法盲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伤害案件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几类,对这几娄案件的也是不同的。有的只能采取治安处罚,有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百姓可以选择是和解还是直接起诉。对伤害案件而言,能否立案的前提是伤情鉴定。由于鉴定结论问题,对该类案件不能及时立案,处理不及时,容易造成群众上访。
(七)客观原因。长期以来,警力紧张、经费困难是困扰公安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伤害案件,因受到警力、经费及条件的制约而不能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信访案件。
二、解决伤害案件上访问题的对策
轻伤害案件上访缠诉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老大难工作,解决这一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作用,要利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运用证据方面的优势,对故意伤害案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帮助公安机关在案发初期,完善固定证据,确保及时、合法收集证据,为案件后期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认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公安侦查环节及批捕、起诉审判环节都要把调解作为办案的一种必经程序,全力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于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批捕、不起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党政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在调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上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三)办案中要严把事实、证据关。对故意伤害案件一般要由科长、副科长或主诉、主办检察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审,并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充分听取其辩解,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对证据其疑问的要复核证据,确保实体,程序公正,做到不枉不纵。
(四)检察机关应制订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制度,建立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使涉法上访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涉法上访处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检察机关要根据涉法上访案件的性质,对本院各部门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职责、案件分工、处理程序、处理要求、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包案制、主管检察长负责制,保证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有序进行。
(五)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于涉法上访的处理工作,多数同志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这类案件情况复杂,难以处理,因而采取推诿、回避态度。实际上伤害案件的上访人,大部分要求都是正当、合理的。这就要求对上访人员首先要以礼、以诚、亲善相待,通过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其要求的合理性。其次,要增强责任意识,对轻伤害缠诉案件经审查、调查,认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刑事程序处理的,坚决监督相关部门按正当程序处理;对案件确实无法查清,通过刑事程序无法处理的,要真诚地向上访人讲明理由、提出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治安、民事等方面的处理。只有使上访的合理要求得到适当解决,才能减少缠诉问题的发生。
(六)开展综合治理,深化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解决缠诉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但在广大农村,普法教育还存在死角死面,普法工作不够扎实深入,有的村镇普法教育仍流于形式。困此,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纠纷的观念得到增强,进而彻底解决农村轻伤害案件的缠访、缠诉问题,为构筑安定、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七)试行律师参与接访制,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协助进行接访,现场解答上访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上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
一、故意伤害案件处理难、息诉难的主要原因
故意伤害案件与其它上访问题相比,具有处理难、息诉更难的特点。其根本原因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伤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一)案件本身情况复杂,难以查清。伤害案件的起因多种多样,如宅基地纠纷、承包田纠纷及琐事债务纠纷等各种情况,在纠纷中,双方往往参与人员众多,互有伤害,在场面极其混乱的情况下,伤害究竟由何人直接造成很难认定,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项城市南顿镇王某与本村村民刘某互殴案,对方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晚因饮洒发生口角,各自叫来数十人进行械斗,每方各有二人被打成轻伤。案发因打架现场比较混乱加之又发生在晚上,案件事实一时又难以查清,矛盾點很多,不能证实被害人损伤由谁所致,案件报捕后因事实不清均未批捕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十分不满,即携妻带子多次到我院和市里多个机关缠诉,甚至阻拦市委主要领导车辆,影响十分恶劣。
(二)证人出具伪证,人为因素使案情复杂化。尤其在占人口总数80%以上的农村,因家族观念、村干部经济问题、选举问题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派性问题,伤害案件发生后,证人往往从本派利益出发,歪曲事实,出具伪证,使案件的调查复杂化。如范集镇西郊村李某伤害案:李某系西郊村村长,国家建高速公路时占用了该村土地,因土地补偿问题形成对立的两派,纠纷不断。2009年11月村委开会时,李某等人与另一方村民高某发生殴斗,当时参与殴斗人员十余人,高某被致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在公安机关调查中,高某指认所受伤害系李某所为,李某则一直予以否认;而证实李某伤害的有四人,均为高某一方村民;证实李某未伤害高某的有五人,均为李某一方村民。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李某被释放后,双方均组织人员到市里、上级院上访,一方反映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一方反映检察机关徇私舞弊。
(三)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不及时,错过调查时机,导致证据收集困难。不少公安干警认为轻伤害案件不是恶性案件、重大案件,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重视不够,处置迟缓。伤害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仅作报案记录,不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往往要等到受害人伤愈、鉴定结论作出后才开始进行,因时过境迁,有的物证灭失,有的发生串供,有的证人迫于各种压力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对案发时的情况确实回忆不清,导致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现场勘查不细致,对涉案痕迹物证的提取、保存、检验工作做的不到位,而使检验条件消失,人为造成证据的流失,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惩罚出逃外地,使案件长期无法结案。如韩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10月,因经济纠纷韩某与徐某两家发生殴斗,徐某被砍伤。受害人报案后,派出所迟迟未作处理。两个月后受害人出院,被鉴定为轻伤,这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而此时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外地打工。受害人因而多次到省、市上访,直到2011年三月,公安机关千方百计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受害人才停止上访。
(四)少数公安干警执法不严,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问题。不少上访人对公安机关办案时的推诿态度十分不满,他们反映公安机关有的办案徇私舞弊,认为办案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亲戚等各种不正当关系。这些问题有的确属捕风捉影,但也有少数公安干警在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其做法确实不能不让当事人怀疑。
(五)检察机关个别承办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工作不细,证据审查不严造成错捕、错诉及其它错误的决定,造成当事人上访。
(六)法律方面执法盲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伤害案件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几类,对这几娄案件的也是不同的。有的只能采取治安处罚,有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百姓可以选择是和解还是直接起诉。对伤害案件而言,能否立案的前提是伤情鉴定。由于鉴定结论问题,对该类案件不能及时立案,处理不及时,容易造成群众上访。
(七)客观原因。长期以来,警力紧张、经费困难是困扰公安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伤害案件,因受到警力、经费及条件的制约而不能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信访案件。
二、解决伤害案件上访问题的对策
轻伤害案件上访缠诉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老大难工作,解决这一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作用,要利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运用证据方面的优势,对故意伤害案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帮助公安机关在案发初期,完善固定证据,确保及时、合法收集证据,为案件后期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认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公安侦查环节及批捕、起诉审判环节都要把调解作为办案的一种必经程序,全力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于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批捕、不起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党政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在调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上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三)办案中要严把事实、证据关。对故意伤害案件一般要由科长、副科长或主诉、主办检察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审,并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充分听取其辩解,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对证据其疑问的要复核证据,确保实体,程序公正,做到不枉不纵。
(四)检察机关应制订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制度,建立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使涉法上访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涉法上访处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检察机关要根据涉法上访案件的性质,对本院各部门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职责、案件分工、处理程序、处理要求、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包案制、主管检察长负责制,保证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有序进行。
(五)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于涉法上访的处理工作,多数同志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这类案件情况复杂,难以处理,因而采取推诿、回避态度。实际上伤害案件的上访人,大部分要求都是正当、合理的。这就要求对上访人员首先要以礼、以诚、亲善相待,通过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其要求的合理性。其次,要增强责任意识,对轻伤害缠诉案件经审查、调查,认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刑事程序处理的,坚决监督相关部门按正当程序处理;对案件确实无法查清,通过刑事程序无法处理的,要真诚地向上访人讲明理由、提出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治安、民事等方面的处理。只有使上访的合理要求得到适当解决,才能减少缠诉问题的发生。
(六)开展综合治理,深化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解决缠诉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但在广大农村,普法教育还存在死角死面,普法工作不够扎实深入,有的村镇普法教育仍流于形式。困此,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纠纷的观念得到增强,进而彻底解决农村轻伤害案件的缠访、缠诉问题,为构筑安定、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七)试行律师参与接访制,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协助进行接访,现场解答上访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上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