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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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检察工作自身建设的需要,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等党規和条例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規定。高检院也多次提出要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近年来,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开展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規范化建设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进展不快,发展不平衡,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表现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案件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加强这项工作的设想和创新的思路谈些粗浅的想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相关报告中的数字显示,全国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基层检察院不到三分之一。有的基层院没有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甚至有的基层院连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有的检察院虽然内部挂有监察室牌子,但不是正規编制,属于“内部制造”,可以说是“名不副实”。由此可以看出,开展工作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
   2、工作人员少,岗位职责不清。从目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在向前发展的,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归属各不相同。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把纪检监察当作政工部门的附属。即便个别检察院设有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大都亦是“光杆司令”,手下无兵,不得不依赖政工或其他部门。由于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没有定好位,还导致岗位职责不清,该抓的工作没抓,该管的事不能管。例如:对业务部门的人和事相对监督检查较多些,对财务、政工人事、后勤等部门的事情相对软弱无力,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上班八小时内的工作相对监督检查多些,八小事之外的少管甚至没管;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点,而主动进行案件同步和回访监督的极少。造成这种被动的工作局面出现,主要是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太少,加之岗位职责不清,工作缺乏长期性、規范性,无疑会受到影响。
   3、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模糊认识。在少数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配备越强,水平越高,就会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导致政绩越小,不良影响会越大。有的认为:自侦、批捕、起诉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还有的认为:纪检监察管的严,捆绑了手脚,就是让人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诸如此类认识反映出极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導思想和作用所在。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带来较大难度。
   4、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全面认真开展,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恐怕就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近年来,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的的支持指导下,查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单位、个人、领导情面的现象,甚至存在听命于所在单位领导的倾向。对一些较为辣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能躲就躲,能推就推,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干警,怕影响单位声誉。至于纪检监察应该屡行的其它职责,诸如教育、预防、执法监督等工作,碍于人手不足等原因,几乎较少甚至没有开展。
  5、纪检监察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大多只有1--2人,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是“半路出家”,这里所指的是: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原来大多没做过这个工作,他们普遍来自检察院某个业务部门,没有经过角色转换培训就走上了纪检监察岗位,业务上不能马上就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中国有句俗话“隔行与隔山”,由此看来,基层检察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不但要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做好工作,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高亦显得十分重要。
   二、相关对策
  1、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当前,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较完备的纪检监察机构。县、市、区级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至今仍不健全。然而,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基层检察院与社会接触最多最广,承担的各类治安、刑事、经济案件亦最多,在这种广泛的社会活动和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規范、司法更加公正,除其他保障因素外,纪检监察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亦十分急需和必要。
  2、定位要准,起点要高。纪检与监察理论上看是两个不同的执纪执法主体,两者从设立到工作的依据是不相同的,但实际工作的落脚点和目的是一致的。如何把纪检与监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目前,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一般分别设有纪检组和监察室, 纪检组长是党组成员,并分管和领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工作人员加起来一般在五人以上、十人左右。基层检察院业务繁重,人手较少,不可能照搬照抄上级的配置。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可以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人员可考虑在2-5人左右,最低不少于2人。负责人不应由其他院领导兼任,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现象。同时,可参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做法,是当然的党组成员,行政职级与副检察长同等。
   3、选调高素质人员担任纪检监察干部。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干警素质普遍都较高。作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监督办案人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有否违反党纪政纪等工作, 俗话讲:“打铁先要自身硬”,如果没有坚实的素质基础,是难以胜任的。笔者认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几项基本素质:(1)政治过硬。党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强,政治信念和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2)业务能力强。首先要具有执法执纪的法律知识和党纪政纪知识;其次要有争取支持、协调各方、沟通左右、联系上下的协调能力;再次要有驾驭复杂问题的能力。(3)心理素质好。要有丰富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康的心态。(4)职业道德高尚。具体地说,一是要忠诚无私、品质高尚,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二是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三是要深入群众、实事求是;四是要谦虚朴实、艰苦奋斗。只有这样,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干部才能够胜任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纪委和本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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