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初心使命答好时代之问

来源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ychenying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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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全党要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力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伟大征程中,只有回答好这一时代之问、人民之问,我们党才能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其他文献
在高速互联网时代,时间的碎片化使得短视频涌现出巨大的市场需求.通过简明扼要的剪切编辑,使受众快速了解影视剧集内容,此类短视频颇受观众欢迎,在丰富视频创作的同时也带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未获得版权人授权的短视频不属于“演绎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有待进一步确认.为保证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应当抓住契机,正视其中的商业利益和市场价值,建立起一套正常的商业伦理和商业规则,促进相关产业的和谐发展.
“切条视频”是当前短视频侵权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尽管有关“切条视频”的民事侵权标准需进一步明确,但是“切条视频”的刑事责任风险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对“切条视频”的刑事责任审查思路,应当在违法性层面坚持由形式到实质的判定思路,但对“以营利为目的 ”的审查,则要避免在司法解释确立的间接营利基础上再次扩张.对侵权作品“量”的认定,坚持以实质的可罚性为基础,秉持谦抑性原则.司法解释针对数字时代起步阶段的新型定罪量刑标准已然相对陈旧,应当结合网络犯罪的最新趋势变化,构建更新型的量刑标准,并对原有标准做语义的再次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强调,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展示中国文艺新气象,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作为出版工作者,要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期待与要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属企业《中国版权》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杂志社”)出版发行《中国版权》和《创意中国》两本杂志.新形势下做好期刊的出版工作,守好意识形态工作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版权宣传和主题出版工作;狠抓质量,扎实推动出版物整体水平的提高;抢抓机遇,加快媒体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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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小程序案”与“阿里云案”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新技术的出现使得“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必要措施”难以实现.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结合淘宝平台较为成熟的运营规则与司法界将“转通知”纳入“必要措施”的实践,“必要措施”不应当局限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的层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侵权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类型的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的扩大,避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的内容,该条款系署名推定规则的体现,但实务界对上述增加内容的认识存在分歧.本文将对署名推定规则的推演重新予以梳理,同时根据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 解释等方法,对“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如何理解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在司法实务中对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准确适用.
以营利目的 提供网络游戏账号供他人免费下载游戏,该行为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马拉喀什条约》本身没有对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做出规定,相反还将该条约适用的作品形式限定在“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但条约第12条“其他限制和例外”允许缔约方在遵循“三步检验标准”的条件下,自行增加新的权利限制.我国应允许利用这一规定,允许“被授权实体”不经中外著作权人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电影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使他们也能欣赏电影,丰富其文化生活.
建筑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法定作品类型,自2001年“建筑作品”被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下加以保护后,因建筑作品自身所具有的实用性和功能性较强、建筑和复制成本较高等特点,与建筑作品司法保护有关的争议从未停止.从当前进入诉讼的案件来看,虽然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总量不多,但几乎均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内涵和外延等与作品认定有关的基础性问题.本文将结合涉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界定、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客体实质性相似的比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法教义学)必须具备一些学科规准和条件,从而确立其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性质.
近年来,在有关当下著作权立法与司法的讨论中,学者们开始发掘我国近代著作权制度资源,或主张尊重法律传统,在法律实践中延续我国《著作权法》建立之初的观念选择;①或主张汲取历史经验,从近代立法中获取启示.②这自然是很可喜的现象.但这些成果对我国近代著作权“制度初心”的解读上,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大清著作权律》采用了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③;另一观点则认为“在对两大法系的第一次选择过程中,我国选择了来自欧洲大陆的作者权制度,而没有选择英美的版权制度.”④这两种看法都隐含了一个预设:近代中国的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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