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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确定:从2014年起,婚姻登记机关与综合档案馆之间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数据交换机制,婚姻登记机关在向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和纸质目录的同时移交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和机读目录;档案馆也逐步将馆藏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和机读目录导出,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并导入婚姻登记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