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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A市卫生局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所销售的含乳饮料,检测结果显示B厂家所生产的AD钙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卫生标准要求。A市卫生局于收到检验结果的当日,给该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并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后来对该厂家所生产的另一种含乳饮料进一步采样检测,结果蛋白质含量同样低于国家卫生标准。两案并案处罚,最后认定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