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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证。实质就是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农村基层组织是基层公共权力的代表,将农村公共权力置于民主运行的框架之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政治保障。
关键词:农村公共权力;民主运行机制
农村基层组织,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两个法定的权威性组织,它们既是农村公共权力行使的代表,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路人。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民主运行机制,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代表产生的民主选举机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靠上级的支持,更靠农村基层组织自身的凝聚力、战斗力、组织力和执行力的增强,民主是确保基层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的制胜法宝,民主选举又是一切民主的基础,没有选举的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农村基层组织组成成员的产生方式是选举还是任命,向来被认为是判断农村民主程度的标尺。2004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会议指出:“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我国亿万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已基本建立了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民主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及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在村级党组织的建设中,却面临着一个不容回避的难题,就是如何让村民的意愿在党支部的民主选举中得到真实的表达。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样肩负着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从理论上讲,享有公共权力的农村党支部的人选,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寻求村民的支持,也就是说农村党支部的选举要能够让村民满意的人选进入领导班子,这是公共权力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然而,在实践中,村党支部的人选,往往由上级党委提名,村党员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都避开了村民的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方式削弱了党支部的群众基础,剥夺了村民出让权力时进行选择的权利,不利于党支部带领村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扩大村民对村支部选举的影响力,使村民群众在支书和支委的选举上有更多的发言权,一直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点。近几年来,山西河曲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探索中首创的“两票制”为我们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指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也为农村公共权力代表怎样民主选举产生找到了现实的答案,值得借鉴。
把民主选举的机制引入村级党组织的建设之中,使村级党组织也像村委会一样从村落社会中吸取自下而上的权力资源和民意基础,这种方式明显提高了村民的信任度,增强了村支两委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实践已经证明,只有村民的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保障和维护,农村的各项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事实也必将证明,只有村民的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保障和维护,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才能够牢固,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农村广大群众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创造活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才成为可能。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民主参与机制,挖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
民主参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如果说民主选举是公民权力最初的委托与授予,那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则是权力委托后真实意愿的跟踪表达。因此,仅有民主选举的民主是残缺和不完整的。 实际上,“管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过程,内涵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就是村民民主参与的过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新农村建设须臾离不开村民这一实践活动的行为主体,他们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当然更是参与者,是新农村建设不竭的力量之源。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如期效果取决于村民参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村民参与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参与制度是否完善。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拥有知情权是民主参与的前提,拥有决策权是民主参与的核心,拥有管理权是民主参与的实质。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恰恰是实现这三种权利的有效途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仍然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不可否认,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所逐渐形成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超出了以往的任何一个时代,意味着其对农村现有公共权力理念的接纳和认可。仅就这一点而言的确是一件了不起的进步。当然,农村民主参与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后税改时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尚面临着财政、制度及技术等诸多的障碍和困难。为保证村民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真正实现,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力度,使村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决策和议事制度,让村民的意愿得到充分的表达;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为民主参与制度的健全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先进的技术支持。从而使广大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得到普遍提高,参与热情得到全面激发,主力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促使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三、建立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正确方向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一条公理。与所有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一样,村支部和村委会同样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民主不是民主。只有有效的民主监督,才能制约村支两委成员的行为,才能保证在他们带领下所在村的新农村建设不至于迷失方向。否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也就不起作用,新农村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到大量资金投入使用和大批工程建设实施。农村基层组织掌握着一般村民所不具有的公共权力,对其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说到底就是防止其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给农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村民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村民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监督的平台,加强对农村公共权力的民主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完善村民会议制度,使一切事关村民利益的决策在会议前知情、在会议上酝酿、在会议中完成;使一切事关村民利益的决策的执行结果在会议上公布。这是从村民自我监督的层面出发,对村委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村支部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村民的自我监督能力是极其有限的,要真正做到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扶贫开发、环境治理工程等惠农政策落实上的“阳光作业”,还需要上级机关的监督,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所以,在监督的主体上,要切实做到村民的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相结合;在监督的时间上,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确保农村公共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不被滥用。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三个环节。首先是事前监督,也就是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农民负担、财务收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决策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村支部村委会充分尊重民意,充分珍惜民力,充分吸取民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是事中监督,也就是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包括对村支两委使用人、财、物情况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村民及时了解村务、政务的开展情况和财务的开支情况,以便村民对执行过程进行评议。最后是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执行结果的监督,目的在于让广大村民对村支两委已经结束了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准确衡量,为下一轮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村支两委的领导,村支两委必须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这是共识。只有加强民主监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不会偏离航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才能变成现实。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效果的民主评估机制,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由农村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无数成果累积起来的。对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效果进行评估是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是公共权力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真实体现,更是提高现代农村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由于农村公共权力缺乏强制性这一特点,注定了对其运行效果的评估不能等同于政府绩效的评估,虽然有共性的地方,但更多的是个性的区别。农村更注重评估指标的定量分析,而不是定性分析;更注重由下评估,而不是由上评估;更注重内部评估,而不是外部评估。所以,对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效果进行评估,首要问题就是要弄清楚评估什么,由谁评估,评估标准谁来制定。
评估内容的确定对于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一般来说应当包括农村的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的便利程度、农村资源保护和利用程度、村务的公开程度、村民利益的维护程度,还包括对村支两委成员的更为具体的行为要求等等,囊括了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
村民是村支两委工作的评估主体,这一主体地位是任何组织所不能替代的。村支部村委会是否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他们管理村务的成效怎么样,不是由这两个组织的条文规定说了算,也不是由上级说了算,更不是由这两个组织的成员说了算,而是由村民自己来感受、判断、权衡和取舍。
评估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这不仅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也是村民对其所出让的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手段,任何组织强加给村民会议的评估准则都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当然,由于村民的学识水平和社会阅历等原因,他们所确定的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难免存在局限性。所以,在加强内部评估,由下评估,定量评估的同时,引入外部的评估机制和由上的评估机制,做到上下评估相结合,内外评估相统一,定量和定性相一致。只有抓住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成效评估的这一关键环节,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才能真正惠及亿万农民。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运行失范的惩戒机制,清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的障碍
上述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效果评估这四个机制的建构,其要义就在于预防农村公共权力的失范,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政治保证。这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因此,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坚决查处那些阻碍、干扰和破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矿产资源开发等过程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暗箱操作等行为;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克扣、截留等侵占各种专项资金和补贴补偿资金的案件;查处巧立名目、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摊派等增加农民负担的案件;查处违法占用农民耕地草场、利用假冒农用物资坑农害农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者得到及时惩戒,就要把上下联动的查案机制建立起来,使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协调;就要把异地交叉的办案机制建立起来,使办案的方式方法更加灵活;就要把案件查办责任制建立起来,对有案不查,查了不办者进行责任追究;也要把农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健全和完善起来,不断充实农村纪检监察力量,提高村支两委自查自纠的能力。只有这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才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叶敬忠《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11月
[2]瞿振元、李小云、王秀清《中国新农村建设研究》社科文献 2006年03月
(作者简介:隆廷辉,1969-,男,苗族,湖南凤凰人。中共湖南湘西州委党校,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关键词:农村公共权力;民主运行机制
农村基层组织,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两个法定的权威性组织,它们既是农村公共权力行使的代表,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路人。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民主运行机制,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代表产生的民主选举机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靠上级的支持,更靠农村基层组织自身的凝聚力、战斗力、组织力和执行力的增强,民主是确保基层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的制胜法宝,民主选举又是一切民主的基础,没有选举的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农村基层组织组成成员的产生方式是选举还是任命,向来被认为是判断农村民主程度的标尺。2004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会议指出:“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我国亿万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已基本建立了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民主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及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在村级党组织的建设中,却面临着一个不容回避的难题,就是如何让村民的意愿在党支部的民主选举中得到真实的表达。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样肩负着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从理论上讲,享有公共权力的农村党支部的人选,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寻求村民的支持,也就是说农村党支部的选举要能够让村民满意的人选进入领导班子,这是公共权力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然而,在实践中,村党支部的人选,往往由上级党委提名,村党员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都避开了村民的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方式削弱了党支部的群众基础,剥夺了村民出让权力时进行选择的权利,不利于党支部带领村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扩大村民对村支部选举的影响力,使村民群众在支书和支委的选举上有更多的发言权,一直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点。近几年来,山西河曲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探索中首创的“两票制”为我们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指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也为农村公共权力代表怎样民主选举产生找到了现实的答案,值得借鉴。
把民主选举的机制引入村级党组织的建设之中,使村级党组织也像村委会一样从村落社会中吸取自下而上的权力资源和民意基础,这种方式明显提高了村民的信任度,增强了村支两委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实践已经证明,只有村民的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保障和维护,农村的各项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事实也必将证明,只有村民的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保障和维护,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才能够牢固,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农村广大群众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创造活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才成为可能。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民主参与机制,挖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
民主参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如果说民主选举是公民权力最初的委托与授予,那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则是权力委托后真实意愿的跟踪表达。因此,仅有民主选举的民主是残缺和不完整的。 实际上,“管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过程,内涵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就是村民民主参与的过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新农村建设须臾离不开村民这一实践活动的行为主体,他们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当然更是参与者,是新农村建设不竭的力量之源。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如期效果取决于村民参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村民参与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参与制度是否完善。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拥有知情权是民主参与的前提,拥有决策权是民主参与的核心,拥有管理权是民主参与的实质。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恰恰是实现这三种权利的有效途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仍然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不可否认,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所逐渐形成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超出了以往的任何一个时代,意味着其对农村现有公共权力理念的接纳和认可。仅就这一点而言的确是一件了不起的进步。当然,农村民主参与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后税改时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尚面临着财政、制度及技术等诸多的障碍和困难。为保证村民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真正实现,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力度,使村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决策和议事制度,让村民的意愿得到充分的表达;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为民主参与制度的健全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先进的技术支持。从而使广大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得到普遍提高,参与热情得到全面激发,主力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促使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三、建立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正确方向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一条公理。与所有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一样,村支部和村委会同样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民主不是民主。只有有效的民主监督,才能制约村支两委成员的行为,才能保证在他们带领下所在村的新农村建设不至于迷失方向。否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也就不起作用,新农村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到大量资金投入使用和大批工程建设实施。农村基层组织掌握着一般村民所不具有的公共权力,对其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说到底就是防止其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给农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村民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村民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监督的平台,加强对农村公共权力的民主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完善村民会议制度,使一切事关村民利益的决策在会议前知情、在会议上酝酿、在会议中完成;使一切事关村民利益的决策的执行结果在会议上公布。这是从村民自我监督的层面出发,对村委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村支部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村民的自我监督能力是极其有限的,要真正做到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扶贫开发、环境治理工程等惠农政策落实上的“阳光作业”,还需要上级机关的监督,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所以,在监督的主体上,要切实做到村民的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相结合;在监督的时间上,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确保农村公共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不被滥用。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三个环节。首先是事前监督,也就是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农民负担、财务收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决策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村支部村委会充分尊重民意,充分珍惜民力,充分吸取民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是事中监督,也就是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包括对村支两委使用人、财、物情况的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村民及时了解村务、政务的开展情况和财务的开支情况,以便村民对执行过程进行评议。最后是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执行结果的监督,目的在于让广大村民对村支两委已经结束了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准确衡量,为下一轮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村支两委的领导,村支两委必须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这是共识。只有加强民主监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不会偏离航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才能变成现实。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效果的民主评估机制,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由农村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无数成果累积起来的。对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效果进行评估是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是公共权力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真实体现,更是提高现代农村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由于农村公共权力缺乏强制性这一特点,注定了对其运行效果的评估不能等同于政府绩效的评估,虽然有共性的地方,但更多的是个性的区别。农村更注重评估指标的定量分析,而不是定性分析;更注重由下评估,而不是由上评估;更注重内部评估,而不是外部评估。所以,对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效果进行评估,首要问题就是要弄清楚评估什么,由谁评估,评估标准谁来制定。
评估内容的确定对于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一般来说应当包括农村的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的便利程度、农村资源保护和利用程度、村务的公开程度、村民利益的维护程度,还包括对村支两委成员的更为具体的行为要求等等,囊括了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
村民是村支两委工作的评估主体,这一主体地位是任何组织所不能替代的。村支部村委会是否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他们管理村务的成效怎么样,不是由这两个组织的条文规定说了算,也不是由上级说了算,更不是由这两个组织的成员说了算,而是由村民自己来感受、判断、权衡和取舍。
评估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这不仅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也是村民对其所出让的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手段,任何组织强加给村民会议的评估准则都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当然,由于村民的学识水平和社会阅历等原因,他们所确定的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难免存在局限性。所以,在加强内部评估,由下评估,定量评估的同时,引入外部的评估机制和由上的评估机制,做到上下评估相结合,内外评估相统一,定量和定性相一致。只有抓住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成效评估的这一关键环节,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才能真正惠及亿万农民。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权力运行失范的惩戒机制,清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的障碍
上述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效果评估这四个机制的建构,其要义就在于预防农村公共权力的失范,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政治保证。这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因此,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坚决查处那些阻碍、干扰和破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矿产资源开发等过程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暗箱操作等行为;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克扣、截留等侵占各种专项资金和补贴补偿资金的案件;查处巧立名目、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摊派等增加农民负担的案件;查处违法占用农民耕地草场、利用假冒农用物资坑农害农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者得到及时惩戒,就要把上下联动的查案机制建立起来,使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协调;就要把异地交叉的办案机制建立起来,使办案的方式方法更加灵活;就要把案件查办责任制建立起来,对有案不查,查了不办者进行责任追究;也要把农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健全和完善起来,不断充实农村纪检监察力量,提高村支两委自查自纠的能力。只有这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才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叶敬忠《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11月
[2]瞿振元、李小云、王秀清《中国新农村建设研究》社科文献 2006年03月
(作者简介:隆廷辉,1969-,男,苗族,湖南凤凰人。中共湖南湘西州委党校,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