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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教育权是残疾儿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人权的一个重要表现。目前我国特殊教育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着残疾儿童接受平等和适当的教育。为此,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受教育现状;权利保障
2011年4月,中国残联发布《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各项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情况有所改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各类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但是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诸多问题始终未得到全面有效地解决。
残疾儿童的教育不仅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残疾儿童的权利保障。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利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表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意味着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儿童群体原本就处于社会边缘地位,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相比,在人权享受和确认方面更加存在被严重歧视的风险,因为他们首先具有残疾,其次属于儿童,故而更容易受到忽视和边缘化。因此,对残疾儿童的各项权利就需要加以特别的保护。
一、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
1.政策法规方面
2001~2010年间,我国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层面逐步完善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规章体系,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在促进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责任。十年间为确保国家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修订与出台了一系列与残疾儿童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以指导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经费投入方面
2001~2008年间,特教学校经费总量约为187亿元,2008年较2001年增长209.6%。同时,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政府还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逐步形成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参与为辅的特殊教育财政体制。
我国近年来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虽有所增加,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1998年香港颁布的《香港特殊学校资助则例》规定:政府对特殊学校的补助包括学生的学费和食宿费。
3.教育资源方面
目前,除盲、聋、智力残疾及一些重度残疾儿童,大多数残疾儿童以到普通学校就学为主,而一些无法正常就学的残疾儿童则以在特教学校就读为主,主要针对盲、聋、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共8296万残疾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特殊学校只有1705所,在校学生51.9万,虽然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总人数近年来有所增长,可相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特殊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的弱中之弱。
二、改进中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的几点建议
1.法律层面上
(1)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制体系。在《特殊教育法》中应坚持“教育公平”和“适当教育”的原则,前者指“所有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后者指“所有儿童都有接受适合他们需要的教育的权利”。
(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律得以贯彻的保障,执行的力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行政机关可以对实施侵害公民受教育权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应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规范执法,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资源方面
(1)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提高残疾儿童教育经费特别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额度,使之每年持续、稳定的增长;调整教育投资结构,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比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残疾儿童教育支出的比例。
(2)对适龄儿童提供公立的、免费的特殊教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儿童,均可享受免费的特殊教育及其服务。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为贫困因素是阻碍残疾儿童入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3)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目前在特殊学校工作的教师中的人有46%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为此我们可以扶持普通学院或大学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必修课程,并鼓励普通大学毕业后加修一定的学分后就可以获得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认证,以便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3.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保持同步发展和得到同幅度的提高,我们必须深化体制改革,树立大教育观,将特教融入大教育体系,实现普教与特教一体化,实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与普通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
总之,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立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共同努力。完善残疾儿童教育法律制度,制定促进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才能保证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有效地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5)
[2]褚益平.残疾儿童教育发展成就及困境分析[J].残疾人研究.2013(2)
[3]何侃.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残疾人研究[J].2012年(2)
作者简介:
王小乐,(199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受教育现状;权利保障
2011年4月,中国残联发布《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各项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情况有所改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各类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但是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诸多问题始终未得到全面有效地解决。
残疾儿童的教育不仅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残疾儿童的权利保障。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利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表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意味着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儿童群体原本就处于社会边缘地位,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相比,在人权享受和确认方面更加存在被严重歧视的风险,因为他们首先具有残疾,其次属于儿童,故而更容易受到忽视和边缘化。因此,对残疾儿童的各项权利就需要加以特别的保护。
一、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
1.政策法规方面
2001~2010年间,我国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层面逐步完善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规章体系,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在促进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责任。十年间为确保国家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修订与出台了一系列与残疾儿童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以指导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经费投入方面
2001~2008年间,特教学校经费总量约为187亿元,2008年较2001年增长209.6%。同时,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政府还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逐步形成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参与为辅的特殊教育财政体制。
我国近年来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虽有所增加,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1998年香港颁布的《香港特殊学校资助则例》规定:政府对特殊学校的补助包括学生的学费和食宿费。
3.教育资源方面
目前,除盲、聋、智力残疾及一些重度残疾儿童,大多数残疾儿童以到普通学校就学为主,而一些无法正常就学的残疾儿童则以在特教学校就读为主,主要针对盲、聋、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共8296万残疾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特殊学校只有1705所,在校学生51.9万,虽然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总人数近年来有所增长,可相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特殊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的弱中之弱。
二、改进中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的几点建议
1.法律层面上
(1)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制体系。在《特殊教育法》中应坚持“教育公平”和“适当教育”的原则,前者指“所有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后者指“所有儿童都有接受适合他们需要的教育的权利”。
(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律得以贯彻的保障,执行的力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行政机关可以对实施侵害公民受教育权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应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规范执法,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资源方面
(1)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提高残疾儿童教育经费特别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额度,使之每年持续、稳定的增长;调整教育投资结构,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比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残疾儿童教育支出的比例。
(2)对适龄儿童提供公立的、免费的特殊教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儿童,均可享受免费的特殊教育及其服务。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为贫困因素是阻碍残疾儿童入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3)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目前在特殊学校工作的教师中的人有46%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为此我们可以扶持普通学院或大学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必修课程,并鼓励普通大学毕业后加修一定的学分后就可以获得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认证,以便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3.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保持同步发展和得到同幅度的提高,我们必须深化体制改革,树立大教育观,将特教融入大教育体系,实现普教与特教一体化,实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与普通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
总之,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立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共同努力。完善残疾儿童教育法律制度,制定促进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才能保证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有效地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5)
[2]褚益平.残疾儿童教育发展成就及困境分析[J].残疾人研究.2013(2)
[3]何侃.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残疾人研究[J].2012年(2)
作者简介:
王小乐,(199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