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中如何运用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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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律课运用案例教学,要为教材的知识点服务,并使学生乐于接收,且能给学生启发。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主动去搜集案例,让学生来讲解案例,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运用影视录像这种现代教学工具是上好法律课的重要辅助手段。在布置课余作业时可适当增加学生自编案例,培养学生观察力和想象力,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只要从实际出发,符合教学规律,各种教学方法都可以运用来提高教学的效率。
  关键词: 法律课 案例教学 教学效果
  
  法律课是贴近社会生活的具有社会实践意义的课程,它与社会现实联系非常密切。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能起到其它教学方法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个真实的案例,特别是学生在报刊杂志上读到的,或在社会上有很大反响的重要案例,给学生的启发远比教师空洞的理论说教有更大的说服力。那么如何适当地在法律课中运用好案例教学?这可以说是一门教学艺术,运用恰到好处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
  
  一、精心准备案例为法律知识服务
  
  选编好案例是顺利实现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教学不是课堂教学的最终目的,而是用于揭示法律原理,启迪学生的思维,引导学生掌握知识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所以选用的案例不在多,而在于“精”。教师只有在对案例作用和地位准确认识的基础上,充分研究教材内容,掌握学生的特点,广泛关注社会实践、时事、政治、社会热点问题,才能选编出最新最适合学生特点的案例。同时,为实现有效的课堂“互动”,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案例选择上,一定要遵循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选择一些关注学生的心理世界、生动有趣、贴近学生生活实际,且和书本知识点相通融的教学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教学活动,使其在自主的探索中去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原理。否则“隔靴搔痒,难辨虚实”,不仅没有说服力,而且会削弱教学实效。
  如:在讲第一章宪法中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中的“人身自由权”时,分析一个案例:《“小偷”的人权》。案例讲述了一个在建筑工地被抓住的偷建筑材料的小偷被捆在柱子上暴打一顿的事情。首先请学生讨论发言:“抓住小偷可以打吗?”以此为教学的切入点,然后设问:“小偷的人身权受到损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吗?”学生经过思考后,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位学生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小偷偷东西有错在先,应狠狠地教训一顿,灭灭小偷的嚣张气焰。这位学生说,他所住的住宅小区的车棚被撬,失窃2辆电动车,连小区保安也无能为力。这位学生说应给予小偷重刑,在他脸上刻字,叫他永远不能再去偷东西。这位学生的发言刚落,就遭到大部分同学的反对,大多数学生认为小偷也享受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抓住小偷也不能随便打他,更不能在脸上刻字,只能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作为普通公民没有任何权利随便处罚小偷。接着我讲述了案例中的戏剧性变化:小偷被民工打成重伤,警察接到110报警,及时赶到工地解救小偷,马上送到医院抢救,而打小偷的3个民工反被刑事拘留。我因势利导,告诉学生任何公民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才能逮捕。这充分表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又如:讲授第二章民法,债权及其种类时,恰逢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公开审理,由于媒体、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在学生中也有很大的反响,不少学生表示,许霆案近期已经成为他们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例。许霆在自动取款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项,他明知自己卡内只有170多元,第一次取款1000元,在发现自动取款机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下,连续、主动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全长达3个多小时,取款173826元。根据具体案情,我给学生们出题讨论:“许霆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学生们在讨论中有三类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许霆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获得不少学生的赞同。学生推选的代表发言,他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取款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要求其返还,因此许霆不构成犯罪。
  持第二种意见的个别学生认为:许霆犯侵占他人财产罪,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差错的情况下,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放在自动取款机的财物,已构成犯罪,该受刑法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台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柜员机旁的监控录像只是银行的一种防范手段,并不影响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特征。所以对许霆应以盗窃罪处罚。
  我在课堂上归纳了三种意见。然后对不当得利、侵占他人财物罪和盗窃罪特征进行分析,再根据许霆行为的特征和性质,告诉大家,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已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这时他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但他以非法侵占银行资金为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而且连续取款达17万之多,达到了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讨论学生们都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生活中碰巧遇到那种似乎是唾手可得的不法利益,一定要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会滑到犯罪的深渊。
  综上所述,案例应为揭示法律原理服务,以使学生能透彻理解法律知识点、原理为原则。这就要求教师在选择案例前吃透教材中的知识点、原理,根据需要选用或有针对性地处理教材中的案例,要求教师熟悉时事政治,熟悉社会热点问题。研究职高学生的爱好,编出最合理、最精彩的案例。在选取案例时还有一个数量的选择,就是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课堂课量大小来确定每节课中所使用案例的数量。
  
  二、师生互动,案例由学生来讲述
  
  通常情况下,上法律课总是教师搜集案例,讲述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分析,然后教师归纳总结得出结论。如果一直采取这样的形式,就会使学生逐渐感到厌烦。如果在上课的过程中,让学生也来讲述案例,学生就会感到新鲜,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当然上课前就要以作业形式布置下去,引导学生主动去寻找案例,学生有了学习任务就会去观察去留意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事件,从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中搜索案例。这样既能增强学生对生活的洞察力,也能锻炼学生搜集材料的能力,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讲述案例时也能锻炼学生在大庭广众前说话的胆量与语言表达的能力。职高学生在初中时课堂上发言机会比较少,自己也感到矮人一头,不敢举手发言,生怕说错了被同学嘲笑,于是我就按学号点名要求他们每个人发言讲案例并记入学期考核分,每当学生发言完毕总给他们鼓励和表扬,这样讲案例的学生越来越多,而且出现争着发言的局面。如在讲完民法第四节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后,我请学生回答在他们的生活中有没有发生过因民事责任不明确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有个学生当堂讲述了他家发生过的一件事情:去年他家新购置了一套住房,装修快完毕的时候,楼上一户人家在装修时候把水管弄破了,脏水流到了他们家,把粉刷一新的墙壁淋得一塌糊涂,地板也进了水了,幸好发现得早,及时采取措施,用旧衣服、布料等擦干地面水渍,否则近万元地板全部要报废。但毕竟损失了2000多元钱。事后家长找到楼上邻居索赔墙壁粉刷费。楼上邻居不愿赔偿,为此两家关系闹得很僵,从此不相来往。讲完后,学生就问楼上邻居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请学生们思考后回答,得出结论,楼上邻居应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请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协商解决。通过让学生讲案例,能让学生更深刻地认识到学法、知法、用法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学效率。
  
  三、寓教于乐,案例用影像来展播
  
  要上好法律课,教师讲案例分析案例、学生举案例都不可或缺。但利用现代教学工具是上好法律课的重要辅助手段。让学生观看录像中真实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曾有位教育学家这样评价影视教育的优点:“影视教育把空洞的说教、正确的废话、乏味的常谈、机械的讨论变成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它具有形式的直观性、表现得生动性、题材的典型性,内容的多样性等突出优点。”影视教育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课堂上如果能适当地利用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目前,学校的教学设施都比较齐全。各班都配备了电视机,每个办公室都有电脑并且都接通了互联网,为进行影视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前几年我市国家安全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在职校进行“国家安全在我心中”的教学。在课堂上学生总认为间谍、特务离我们很远,看到录像才知道宁波是东海前哨,是改革开放的热土,也是台湾谍报机关重视的地区之一,间谍无孔不入在刺探我们的军事、经济、政治情报,作为青年学生也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认为国家安全与我无关。在我们讲到第5章犯罪、刑罚时,我带学生去多媒体室观看从网上下载的《马加爵的公开遗书》的法制录像。马加爵事件显然过去很久了,但一经提起每人都记忆犹新。这段录像展示了马加爵的一些真实画面的同时,播放了马加爵临刑前的遗书,那上面字字句句都记载着马加爵辛酸的成长经历,让学生看到了原本善良、前途光明的大学生是如何扭曲了其善良的本性,最终走上自我毁灭的道路。在观看录像时,学生们都很安静,在看到马加爵将要被压赴刑场时有些学生脸上写满了不忍和同情的表情。看完后,我问学生有何感想时,学生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太可怜了”、“太可惜了”。接着我给学生们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让学生进行思考:一、马加爵为什么犯罪?二、马加爵犯了什么罪?受什么样的刑罚制裁?三、从马加爵事件中同学们受到什么启发?学生们回答得都很好,有的说,马加爵心理出现了异常时如及时去接受心理治疗,悲剧可以避免;也有的说学校里的心理辅导员如及时对他辅导,也许他不会这么残忍地去杀自己的同学;也有的说马加爵心理变态,到了社会上也会祸害社会……学生们回答很积极,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巩固提高,案例让学生来编写
  
  德育教师在布置课外作业时,往往习惯于照抄教材中的知识点,学生完成作业很轻松,教师批改作业很容易,但这种作业形式过于单调,起不到检验学生对知识点掌握理解情况的作用。学生做作业也没有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只知道机械的抄写课本。
  我布置作业时,要求学生先做课堂作业,再完成学习与训练中的习题,但由于习题册中有参考答案,学生只要照抄就行,而法律知识却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遇到的案情千变万化,所以还要适当地让学生编写案例,这样可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考虑到学生除接触同学外,最多的是父母亲戚,编不出好的案例,我就让学生到报刊杂志上面找,到网络上找。事实证明,这种作业形式受到学生欢迎。有的学生还聚在一起上网找案例,互相交流找案例的经验,比如,我曾布置这样一条作业:学生结合教材中的知识点,写出一个符合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例,要求紧扣教材中的知识点,事实清楚,过程完整,语言通畅。但职高的学生大部分写作水平不高,也有的不动脑筋,也不去积极寻找案例,而是信口开河地编写案例。一个学生写了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暴风骤雨的夜晚,我正好被一个响雷惊醒,在闪电的光闪中,忽然发现一个黑影溜进我的家,他正在乱翻东西,我一跃而起,奋不顾身地扑向小偷,并大声喊着“抓小偷”,小偷却凶神恶煞地拔出匕首向我刺来,我一躲闪避过他的刀锋,转身一闪到厨房拿起菜刀一刀就把小偷的脑袋砍了下来,我这是正当防卫,为民除害,还受到政府表彰。
  这位学生语言比较夸张,我就把他的案例在班上宣读,学生们听后哄堂大笑。这时,我提出问题,这个案例中的“我”要不要对小偷的死负责人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就此我把正当防卫的内容再给学生解释,强调一番,让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情况去编写案例。
  有个学生写出这样的案例,引起防卫是否过当的争论。
  “一个村妇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侮辱村妇,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十分偏僻的山区,村妇自知不是歹徒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村妇示意歹徒脱衣服,歹徒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村妇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村妇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村妇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分钟后歹徒就淹死在粪池中。”
  这位学生写的这份案例中,村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大多数学生认为:村妇将歹徒推下粪池,是符合正当防卫的,但村妇将歹徒推下粪池后,歹徒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村妇再用砖头砸向歹徒的手不让其上岸导致其淹死,已经是事后加害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
  后来这位学生举出法制日报的结论,审理这件案例的关键在于对防卫时间如何认定。这个案件发生的偏僻的山区,村妇将歹徒推入粪池后,歹徒暂时无法威胁村妇的安全,但如果此事村妇停止防卫行为,放任其爬出粪池,那么不难想象,歹徒难免会重新加害这个村妇,也就是说,此时加害的危险并没有结束,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没有解除。村妇用砖头砸歹徒的手阻止其爬上岸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而非出于加害的目的。所以应是正当防卫。换个角度说,如果此时发生在另外一个环境下,这个村妇能够找到他人求救,或村妇能迅速逃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妇女依然阻止歹徒上岸,并导致其死亡,就可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村妇应对她的后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职高的学生能写出如此过程曲折、分析透彻的典型案例来,相当不简单,在班级里宣读这份案例时引起轰动。这位学生受到表扬后,学生们对他刮目相看,通过这样作业的形式,能够起到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想象力的作用,而且帮助学生掌握和理解教材里的知识点。事实证明,这种让学生去编写案例的做法很受学生们欢迎,多数学生千方百计去寻找典型案例。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们有兴趣就会认真去做。
  除了以上几种案例运用形式,我还尝试过其它形式,比如:在上“国家安全法”时,以情景剧的形式表现案例,由于表演案例需要提前准备,筹备起来难度较大,只在市文艺汇演间运用过,并获了奖,在课堂教学中还没有运用过。另外可以运用板报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用知识竞赛形式开展教学。如果条件允许,将多种形式都运用起来,必将更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以上是我在工作中积累的一些教学方法,事实上每个教师的教学风格都是不同的。俗话说,教无定法,只要能从实际出发,适合学生,受学生欢迎的方法都是可以运用的,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我会继续学习与探索,以找出更多更好的办法来提高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桂明.法律基础知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卢平章.常用法律知识教程.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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