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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尊重劳动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只重视体力劳动属于狭隘的劳动观,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科技人员、企业家是复杂劳动的承担者。对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要坚决进行保护。
[关键词] 劳动收入; 非劳动收入; 合法; 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3)13-0019-03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关注。这实际上是说,尊重劳动不仅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切正直的人们的处世哲学,应当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德,成为大家的行动准则。
(一)只重视体力劳动属于狭隘的劳动观
过去我们对劳动的认识有片面性。本来,劳动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初级劳动和高级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和服务劳动等等,这些相对应的概念,都是现实劳动的不同表现形态,都属于劳动这一基本的范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如同历史上的重农学派和重商学派一样,也许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在作怪,实际上我们却只重视体力劳动而严重地忽视智力劳动,只重视生产劳动而忽视非生产劳动,……。甚至说什么只有工人、农民最高贵,而知识分子最肮脏,工人、农民最有知识,知识分子最没有知识之类的话。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狭隘的劳动观。而这种片面、狭隘的劳动观,却影响深远,左右了我们的工作、实践好多年。
(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
我们要批判这种片面、狭隘的劳动观,并不否认工人、农民的劳动最可贵,最辛苦,并且是基础性的。一般来说,工人、农民的觉悟也比较高。劳工神圣这句话永远正确。而是说,这种观点把工人、农民的劳动同知识分子的劳动对立起来不对,把生产劳动同非生产劳动对立起来不对。实际上,非生产劳动固然要在生产劳动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存在和发展,但非生产劳动,知识分子的劳动更重要,更高级,创造的价值更多、更大。在现代条件下,许多非生产劳动正在转化为生产劳动;而许多工人、农民的体力劳动,也要向智力劳动转化。
这些,其实马克思早就讲过了。我记得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笔记》中,马克思确实讲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概念在扩大,把原来一些非生产劳动包括进来。例如工艺的创造,图纸的绘制,等等。在《资本论》中,他明确地讲,“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1]
“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2]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到工业化的中期和快要进入后期了,将来还要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比马克思那时候前进了很多。比如信息化,生物工程化等等,马克思并没有看到,现在则成为趋势了。在这样的生产技术背景下,知识分子的劳动,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动,比较复杂的活动,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无疑地会更多更大。有一些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已经不是简单劳动的多倍,而可能是几十倍、上百倍、上千倍、上万倍了。他们理应得到更多的收入,获得较高的报酬。因为一般来说,他们的教育费用更高,他们的劳动更辛苦。知识、创造本身就蕴藏着不可估量的财富。因此,我们对他们的看法要更加重视,更加尊重才对,绝对不能再把他们当作“臭老九”了,也不要说他们是“闻着臭,吃着香”了。他们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他们并不臭,他们是香饽饽。
(三)科技人员、企业家是复杂劳动的承担者
那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谁是复杂劳动的承担者呢?我认为主要是工人阶级队伍中的白领阶层,知识分子。说的再具体点,主要是科学技术人员,企业家,高级公务员,教育工作者等。
一年多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公布了一项新的研究课题《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把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划分为十大阶层:(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2)经理人员阶层;(3)私营企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员工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它受到了海内外的一致好评。如果按照这个划分,我认为前述的四个阶层,主要的是从事复杂劳动。这项成果的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回避了阶级的概念,是可以商榷的,而不是其他。我认为社会主义既然是公有私有并存,也就存在阶级。否认阶级的存在,不敢承认阶级的存在,是一种“左派幼稚病”。想不到这项成果公布以后,却受到了另一些同志的攻击,说什么把工人阶级放在了“老八”的地位,有方向性错误。然而,在我看来,恰恰是这些同志不把高级公务员、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当作工人阶级了。他们所持的观点,恰好属于狭隘的劳动观。
也正是同一个原因,前些年,一些组织曾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主,外企管理人员,不得被评为“五一”劳动勋章获得者。什么理由呢?毫无疑问是不承认私营企业家是复杂劳动者。直到江泽民同志建党八十周年讲话发表后,由于这个重要讲话明确宣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等同工人、农民、解放军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的先进分子也可以被吸收,参加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之后,上述不正确的规定,才被纠正过来。
我是早就注意到这种左的思想倾向了,所以,早在好多年前,我就专门写过文章,大讲知识分子、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大讲私营企业主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复杂劳动者。复杂劳动不仅更为艰辛,而且创造的价值更大。我们不能否认私营企业主有剥削,但表现或体现为企业剩余价值或利润的,有相当部分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
何况这种复杂劳动,脑力劳动,都是他们自觉自愿承担的,甚至是牺牲了休息,牺牲了享受,牺牲了娱乐等等而从事的(像居里夫妇)。科学技术这种产物(严格说,科学与技术还是有区别的),支出的脑力和体力更为艰辛。当然,我这里是从总体上说的,说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否认他们中有的也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寒酸气,甚至还有不爱国的,更不是说他们不需要改造思想。但忽视这种复杂劳动,把脑力劳动者不当作劳动者,把他们一律归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则是绝对错误的。
(四)怎样界定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如上所说,世界上一切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但为什么还要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呢?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是从个人、劳动者这个主体和角度说的。是自己创造的,就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不是自己创造的,就是非劳动收入。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这样:人们所创造的财富、收入,全部归自己占有,而不出现剩余。如果那样,社会就不能前进了。差别在于剩余部分归谁占有,怎么占有,占有多少。这些归别人占有了的,对被占有者主体来说,就是非劳动收入。或者换个说法,在现在社会,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例如工资、奖金、补贴,职务津贴,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以及知识分子获得的稿酬、版税等等,都是劳动收入;而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扣除折旧),买股票、入股获得的利润、分红,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以及馈赠、遗产、救济等等,则是凭借资产、凭借身份等,而非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收入,才称为非劳动收入。
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还有一个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十六大报告讲,“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这是非常正确的,天经地义的。任何社会都应当是这样,否则就没有秩序了,没有稳定发展了。我们国家保护的是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不合法的收入绝不能保护。例如劳动收入中如果是该扣除的,就不能保护。偷税漏税也不能保护。至于象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如偷盗、抢劫、贪污、收受贿赂、走私贩私等等获得的财物,则不仅不能保护,而且还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根治腐败,主要就是指治理这种行为。
所以,对收入分配确有一个界定的问题。这个界定,不只是看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更重要的是看合法与不合法。过去我们把非劳动收入等同于“不劳而获”,甚至误认为是非法的。其实,只要合法,该获得的都应获得,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有差别的。
(五)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并列是一个突破
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在作了各种扣除后,每个人所得到的正好是他们所提供的,因为马克思讲过,按劳分配就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
但是,马克思所讲的这种按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单一的公有制和消灭了商品经济。而实践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条件。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搞计划经济年代,都是企图消灭商品经济,而又没有消灭商品经济,都是企图想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分配产品,而又没有搞成。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除了统一的国有制以外,还有大量的集体所有制。实践的结果,都是水平低下的平均主义分配,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几十年一贯制”。因为接受分配者都是单位给你多少是多少,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多种所有制,实行市场经济,人们都成了谈判的主体,可以自由地流动找工作,可以同业主谈判工资待遇。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收入分配才逐渐拉开差距;按劳分配只能在企业内部真正贯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文件每遇到谈收入分配时,都要大讲坚持按劳分配,这是对的。但是这种按劳分配,同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已经相去甚远了。所谓坚持按劳分配,只是就其精神实质来说的,而不是就其具体做法来说的。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意思。
第二点意思,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可能是纯粹的按劳分配了。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有其他的分配。这些其他的分配,肯定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你要办企业,买股票,到银行存款,可以获得利润,取得分红,得到利息。这些利润、分红、利息,都只能说是按资分配。你要是企业家,到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你得到的报酬(或年薪,或工资),可以说是按经营成果分配。你要是技术人员,到企业打工,或参加课题的研究,或向企业出卖专利和技术成果,你得到的报酬,或技术入股,那就是按技术贡献分配(包括各种技术奖励)。以及其他分配,包括你要有房子出租,可以得到房租,这房租,扣除折旧和税收以后,也属于按资分配;你要是承包了企业或者荒山、荒地,你得到的好处,恐怕既有劳动所得,也有按经营成果分配;其他还有出卖品牌、出售广告,给人家装修房屋等等的收入,不一而是。怎样概括这些分配呢?我们经济学家便想出一个概念,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和不同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十五大报告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我认为是一个大的突破。它表明人们的收入可以多元化了。
对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提法,我一开始就有不同看法。为什么?难道按劳分配的“劳”不是生产要素吗?应该说是更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动的生产要素。既然“劳”也是生产要素,怎么可以用“结合”的字样呢?为此我还写过文章,建议把这个提法改一改。十六大报告改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劳动放在首位,与其他要素并列,劳动之后才是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因为过去从来没有这么讲过。
(六)确立各种收入是可以转化的思想
最近看到有的文章讲,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有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有技术股分红、转让专利所得等,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这种说法没有错,但有点绝对化了,完全割裂起来了。
其实,各种收入都是可以转化的。例如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待遇、奖金、津贴以及直接的劳动所得,积累起来,购买股票债券,就转化为投资了;由投资而获得的利润、利息、分红,就变为资本收入了。传统的观点认为,资本家的收入都是剥削收入,榨取剩余价值而来。实际上,资本家的最初资本,很多是劳动收入;由劳动收入的积累转化为投资,雇佣工人,才能产生出剩余价值,才会有剥削。何况资本家在创业和从事经营管理中,也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因而剩余价值中也有他自己的劳动所得。这些情况都是要作具体分析的,把它们决然割裂开来就有点不符合事实了。
至于说到技术要素和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其实最初也都是投入了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获得的收入,并且大都采取了工资等分配形式。然后由这种劳动收入转化为股权,变为投资,就又可以获得资本要素收入了。现实中的技术股和期权股等等,多数是劳动收入和这些要素收入的综合,可称为混合收入。甚至馈赠、各种基金等都可以转化为资本要素,获得收入。
确立各种要素收入可以转化的思想,不仅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在经济建设中扩大资本来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深刻的意义。
注 释
[1] 《资本论》第1卷,第58页。
[2] 《资本论》第1卷,第223页。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谭荣邦
[关键词] 劳动收入; 非劳动收入; 合法; 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3)13-0019-03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关注。这实际上是说,尊重劳动不仅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切正直的人们的处世哲学,应当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德,成为大家的行动准则。
(一)只重视体力劳动属于狭隘的劳动观
过去我们对劳动的认识有片面性。本来,劳动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初级劳动和高级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和服务劳动等等,这些相对应的概念,都是现实劳动的不同表现形态,都属于劳动这一基本的范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如同历史上的重农学派和重商学派一样,也许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在作怪,实际上我们却只重视体力劳动而严重地忽视智力劳动,只重视生产劳动而忽视非生产劳动,……。甚至说什么只有工人、农民最高贵,而知识分子最肮脏,工人、农民最有知识,知识分子最没有知识之类的话。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狭隘的劳动观。而这种片面、狭隘的劳动观,却影响深远,左右了我们的工作、实践好多年。
(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
我们要批判这种片面、狭隘的劳动观,并不否认工人、农民的劳动最可贵,最辛苦,并且是基础性的。一般来说,工人、农民的觉悟也比较高。劳工神圣这句话永远正确。而是说,这种观点把工人、农民的劳动同知识分子的劳动对立起来不对,把生产劳动同非生产劳动对立起来不对。实际上,非生产劳动固然要在生产劳动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存在和发展,但非生产劳动,知识分子的劳动更重要,更高级,创造的价值更多、更大。在现代条件下,许多非生产劳动正在转化为生产劳动;而许多工人、农民的体力劳动,也要向智力劳动转化。
这些,其实马克思早就讲过了。我记得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笔记》中,马克思确实讲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概念在扩大,把原来一些非生产劳动包括进来。例如工艺的创造,图纸的绘制,等等。在《资本论》中,他明确地讲,“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1]
“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2]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到工业化的中期和快要进入后期了,将来还要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比马克思那时候前进了很多。比如信息化,生物工程化等等,马克思并没有看到,现在则成为趋势了。在这样的生产技术背景下,知识分子的劳动,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动,比较复杂的活动,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无疑地会更多更大。有一些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已经不是简单劳动的多倍,而可能是几十倍、上百倍、上千倍、上万倍了。他们理应得到更多的收入,获得较高的报酬。因为一般来说,他们的教育费用更高,他们的劳动更辛苦。知识、创造本身就蕴藏着不可估量的财富。因此,我们对他们的看法要更加重视,更加尊重才对,绝对不能再把他们当作“臭老九”了,也不要说他们是“闻着臭,吃着香”了。他们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他们并不臭,他们是香饽饽。
(三)科技人员、企业家是复杂劳动的承担者
那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谁是复杂劳动的承担者呢?我认为主要是工人阶级队伍中的白领阶层,知识分子。说的再具体点,主要是科学技术人员,企业家,高级公务员,教育工作者等。
一年多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公布了一项新的研究课题《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把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划分为十大阶层:(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2)经理人员阶层;(3)私营企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员工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它受到了海内外的一致好评。如果按照这个划分,我认为前述的四个阶层,主要的是从事复杂劳动。这项成果的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回避了阶级的概念,是可以商榷的,而不是其他。我认为社会主义既然是公有私有并存,也就存在阶级。否认阶级的存在,不敢承认阶级的存在,是一种“左派幼稚病”。想不到这项成果公布以后,却受到了另一些同志的攻击,说什么把工人阶级放在了“老八”的地位,有方向性错误。然而,在我看来,恰恰是这些同志不把高级公务员、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当作工人阶级了。他们所持的观点,恰好属于狭隘的劳动观。
也正是同一个原因,前些年,一些组织曾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主,外企管理人员,不得被评为“五一”劳动勋章获得者。什么理由呢?毫无疑问是不承认私营企业家是复杂劳动者。直到江泽民同志建党八十周年讲话发表后,由于这个重要讲话明确宣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等同工人、农民、解放军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的先进分子也可以被吸收,参加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之后,上述不正确的规定,才被纠正过来。
我是早就注意到这种左的思想倾向了,所以,早在好多年前,我就专门写过文章,大讲知识分子、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大讲私营企业主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复杂劳动者。复杂劳动不仅更为艰辛,而且创造的价值更大。我们不能否认私营企业主有剥削,但表现或体现为企业剩余价值或利润的,有相当部分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
何况这种复杂劳动,脑力劳动,都是他们自觉自愿承担的,甚至是牺牲了休息,牺牲了享受,牺牲了娱乐等等而从事的(像居里夫妇)。科学技术这种产物(严格说,科学与技术还是有区别的),支出的脑力和体力更为艰辛。当然,我这里是从总体上说的,说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否认他们中有的也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寒酸气,甚至还有不爱国的,更不是说他们不需要改造思想。但忽视这种复杂劳动,把脑力劳动者不当作劳动者,把他们一律归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则是绝对错误的。
(四)怎样界定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如上所说,世界上一切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但为什么还要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呢?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是从个人、劳动者这个主体和角度说的。是自己创造的,就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不是自己创造的,就是非劳动收入。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这样:人们所创造的财富、收入,全部归自己占有,而不出现剩余。如果那样,社会就不能前进了。差别在于剩余部分归谁占有,怎么占有,占有多少。这些归别人占有了的,对被占有者主体来说,就是非劳动收入。或者换个说法,在现在社会,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例如工资、奖金、补贴,职务津贴,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以及知识分子获得的稿酬、版税等等,都是劳动收入;而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扣除折旧),买股票、入股获得的利润、分红,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以及馈赠、遗产、救济等等,则是凭借资产、凭借身份等,而非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收入,才称为非劳动收入。
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还有一个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十六大报告讲,“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这是非常正确的,天经地义的。任何社会都应当是这样,否则就没有秩序了,没有稳定发展了。我们国家保护的是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不合法的收入绝不能保护。例如劳动收入中如果是该扣除的,就不能保护。偷税漏税也不能保护。至于象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如偷盗、抢劫、贪污、收受贿赂、走私贩私等等获得的财物,则不仅不能保护,而且还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根治腐败,主要就是指治理这种行为。
所以,对收入分配确有一个界定的问题。这个界定,不只是看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更重要的是看合法与不合法。过去我们把非劳动收入等同于“不劳而获”,甚至误认为是非法的。其实,只要合法,该获得的都应获得,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有差别的。
(五)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并列是一个突破
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在作了各种扣除后,每个人所得到的正好是他们所提供的,因为马克思讲过,按劳分配就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
但是,马克思所讲的这种按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单一的公有制和消灭了商品经济。而实践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条件。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搞计划经济年代,都是企图消灭商品经济,而又没有消灭商品经济,都是企图想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分配产品,而又没有搞成。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除了统一的国有制以外,还有大量的集体所有制。实践的结果,都是水平低下的平均主义分配,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几十年一贯制”。因为接受分配者都是单位给你多少是多少,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多种所有制,实行市场经济,人们都成了谈判的主体,可以自由地流动找工作,可以同业主谈判工资待遇。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收入分配才逐渐拉开差距;按劳分配只能在企业内部真正贯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文件每遇到谈收入分配时,都要大讲坚持按劳分配,这是对的。但是这种按劳分配,同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已经相去甚远了。所谓坚持按劳分配,只是就其精神实质来说的,而不是就其具体做法来说的。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意思。
第二点意思,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可能是纯粹的按劳分配了。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有其他的分配。这些其他的分配,肯定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你要办企业,买股票,到银行存款,可以获得利润,取得分红,得到利息。这些利润、分红、利息,都只能说是按资分配。你要是企业家,到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你得到的报酬(或年薪,或工资),可以说是按经营成果分配。你要是技术人员,到企业打工,或参加课题的研究,或向企业出卖专利和技术成果,你得到的报酬,或技术入股,那就是按技术贡献分配(包括各种技术奖励)。以及其他分配,包括你要有房子出租,可以得到房租,这房租,扣除折旧和税收以后,也属于按资分配;你要是承包了企业或者荒山、荒地,你得到的好处,恐怕既有劳动所得,也有按经营成果分配;其他还有出卖品牌、出售广告,给人家装修房屋等等的收入,不一而是。怎样概括这些分配呢?我们经济学家便想出一个概念,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和不同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十五大报告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我认为是一个大的突破。它表明人们的收入可以多元化了。
对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提法,我一开始就有不同看法。为什么?难道按劳分配的“劳”不是生产要素吗?应该说是更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动的生产要素。既然“劳”也是生产要素,怎么可以用“结合”的字样呢?为此我还写过文章,建议把这个提法改一改。十六大报告改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劳动放在首位,与其他要素并列,劳动之后才是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因为过去从来没有这么讲过。
(六)确立各种收入是可以转化的思想
最近看到有的文章讲,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中资本要素获得的收入有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有技术股分红、转让专利所得等,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这种说法没有错,但有点绝对化了,完全割裂起来了。
其实,各种收入都是可以转化的。例如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待遇、奖金、津贴以及直接的劳动所得,积累起来,购买股票债券,就转化为投资了;由投资而获得的利润、利息、分红,就变为资本收入了。传统的观点认为,资本家的收入都是剥削收入,榨取剩余价值而来。实际上,资本家的最初资本,很多是劳动收入;由劳动收入的积累转化为投资,雇佣工人,才能产生出剩余价值,才会有剥削。何况资本家在创业和从事经营管理中,也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因而剩余价值中也有他自己的劳动所得。这些情况都是要作具体分析的,把它们决然割裂开来就有点不符合事实了。
至于说到技术要素和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其实最初也都是投入了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获得的收入,并且大都采取了工资等分配形式。然后由这种劳动收入转化为股权,变为投资,就又可以获得资本要素收入了。现实中的技术股和期权股等等,多数是劳动收入和这些要素收入的综合,可称为混合收入。甚至馈赠、各种基金等都可以转化为资本要素,获得收入。
确立各种要素收入可以转化的思想,不仅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在经济建设中扩大资本来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深刻的意义。
注 释
[1] 《资本论》第1卷,第58页。
[2] 《资本论》第1卷,第223页。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谭荣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