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大量出现,为了更好地传承家庭财产和个人事业,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长远利益,遗嘱信托这一法律手段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加强对遗嘱信托公证的研究就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遗嘱信托;特点;功能;公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不断壮大,个人财富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传承家庭财产,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长远利益,遗嘱信托这一法律手段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加强遗嘱信托研究,做好相关公证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遗嘱信托的含义及特点
1.遗嘱信托的含义
遗嘱信托又称死亡信托,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立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与一般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的特点在于,遗嘱信托是遗嘱人在生前设立的,但却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遗嘱信托同时受《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范。与普通的遗嘱相比,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即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立遗嘱人信赖的自然人或机构,如亲戚、朋友、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
2.遗嘱信托的特点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三、遗嘱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目前,遗嘱信托在我国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但其有着美好的前景。
(1)从文化传统来看,几千年来,中华民族高度重视人与人间的相互信任,尤其是在亲人和朋友之间,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这种互信关系的应用十分普遍。同时,我国民间非常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继承无处不在,这些是遗嘱信托发展的文化基础。
(2)从经济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遗嘱信托生存的土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产生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群,他们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对遗嘱信托具有强烈的要求,形成了一个潜在的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
(3)从法律方面来看,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一系列信托法律法规,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4)从信托业本身来说,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已经开始步入正轨,信托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理财技能和忠实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信托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近年来,普通公民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的逐年递增,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办理遗嘱信托的要求,他们希望在百年之后,自己的财产或事业仍旧能够正常运行,有些甚至申请办理带有公益性质的遗嘱信托。
四、办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有关注意事项,从法律层面审查信托遗嘱的相关内容。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同时,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3)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抚养他们的人。
五、目前影响遗嘱信托公证发展的因素
(1)关于受托人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成为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资格,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由此,自然人不能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只能在具备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去选择,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
(2)关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早在上世纪初,许多国内的信托公司便已经宣布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但时至今日,这些业务并没能够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不健全,另一方面,信托机构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不能达到公众的期望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
(3)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在国外,信托遗嘱通常需要先实现财产的转移,即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监管。但按我国现行税制,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过程中将遭遇重复征税。即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时,要征收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而当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人时,还要缴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
(4)遗嘱信托中遗赠部分的处理。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何方式作出,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只自己口头提出即可?或必须去公证部门或相关部门予以明示?发生争议,在将来需要举证证明时有谁以何方式证明?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5)关于信托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受托人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的处理。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参考文献:
[1]张秋滨.浅论遗嘱信托公证相关问题.《知识经济》,2013年第17期.
关键词:遗嘱信托;特点;功能;公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不断壮大,个人财富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传承家庭财产,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长远利益,遗嘱信托这一法律手段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加强遗嘱信托研究,做好相关公证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遗嘱信托的含义及特点
1.遗嘱信托的含义
遗嘱信托又称死亡信托,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立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与一般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的特点在于,遗嘱信托是遗嘱人在生前设立的,但却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遗嘱信托同时受《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范。与普通的遗嘱相比,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即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立遗嘱人信赖的自然人或机构,如亲戚、朋友、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
2.遗嘱信托的特点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三、遗嘱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目前,遗嘱信托在我国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但其有着美好的前景。
(1)从文化传统来看,几千年来,中华民族高度重视人与人间的相互信任,尤其是在亲人和朋友之间,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这种互信关系的应用十分普遍。同时,我国民间非常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继承无处不在,这些是遗嘱信托发展的文化基础。
(2)从经济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遗嘱信托生存的土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产生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群,他们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对遗嘱信托具有强烈的要求,形成了一个潜在的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
(3)从法律方面来看,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一系列信托法律法规,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4)从信托业本身来说,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已经开始步入正轨,信托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理财技能和忠实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信托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近年来,普通公民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的逐年递增,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办理遗嘱信托的要求,他们希望在百年之后,自己的财产或事业仍旧能够正常运行,有些甚至申请办理带有公益性质的遗嘱信托。
四、办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有关注意事项,从法律层面审查信托遗嘱的相关内容。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同时,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3)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抚养他们的人。
五、目前影响遗嘱信托公证发展的因素
(1)关于受托人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成为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资格,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由此,自然人不能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只能在具备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去选择,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
(2)关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早在上世纪初,许多国内的信托公司便已经宣布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但时至今日,这些业务并没能够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不健全,另一方面,信托机构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不能达到公众的期望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
(3)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在国外,信托遗嘱通常需要先实现财产的转移,即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监管。但按我国现行税制,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过程中将遭遇重复征税。即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时,要征收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而当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人时,还要缴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
(4)遗嘱信托中遗赠部分的处理。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何方式作出,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只自己口头提出即可?或必须去公证部门或相关部门予以明示?发生争议,在将来需要举证证明时有谁以何方式证明?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5)关于信托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受托人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的处理。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参考文献:
[1]张秋滨.浅论遗嘱信托公证相关问题.《知识经济》,2013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