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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政发[200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