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传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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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历史上看,中国的法制传统无论是对经济活动的打压或鼓励,抑或是法家、儒家思想的萌芽或发展,大多围绕着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权来进行,这也导致了中国的朝代更迭只是一次又一次的重复巩固统治者权力的活动,法制也仅仅是这一活动的工具,没有起到其在西方民主化活动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制;法家思想;伦理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203-01
  作者简介:谈彬彬(1993-),女,内蒙古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国的法制传统,最显著的特点体现在于:一切法制活动都围绕着维护统治者的权力来进行。首先,通过梳理历代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统治阶级一直一来保有的“重农轻商”的思想。战国时期,违反经济类法令可遭致牢狱之灾,在几百年之后的唐、宋时期,对于盐、酒等生活用品的专卖权也是随着国库的充实与否而收缩或放宽。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一直以来,对“商人重利轻别离”的印象根深蒂固,商人总是要通过细致繁复的思考来达到自己赚钱谋生的目的,而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显然要老实单纯的多。统治者要选择更容易听命于他的臣民来统治,显然,相较于商人来看,农民是更好的选择。隋朝时期,中国发明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官僚选任制度——科举制度,但几千年来,中国的官僚体系却没有一点前进的痕迹。每涉及到一次核心官员权力的变动,都是统治者为了限制已有的权力作出的平衡,而在地方上设置严苛的官员考核制度使对官员的统治脱离不了“皇权”,地方官员并没有实质上的行政自主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
  法家思想多活跃于先秦时期,产生于军民合一的政治体制之中。当今社会,我们对军人的要求也是要有“铁一般的纪律”,所以在征战连连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对军人的严格要求,将这种要求延伸到每一个可能征战的百姓身上,便是法家思想。从我们课程名称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而非“法治”史,这从侧面说明在传统社会,法制多于法治。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一直延续至今:“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家思想讲究的是“一断于法”,对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要完全与法律条文相对应,极大的限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案件的终审权最终收归于统治者手中,而统治者也身兼立法者的角色,这种模式使得法律的运行与裁判的权力都在于统治者,司法也成为了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
  伦理社会是儒家思想的发展所形成的状态,主要体现在了对家族中男性的绝对服从和亲属间犯罪的额外规定之中。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德化思想、礼治为先方面,它追求的是父母官通过教化来感化一方子民,从而达到“路不拾遗、也不闭户”的理想社会。同时,它要求这一德化的过程是自上而下的,由皇帝起,自臣子、至子民。然而,历朝历代的开国皇帝都是通过征战而打下的天下,其中必定少不了权谋与杀戮。将国家的政治寄希望于统治者这一想法本身已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几千年来,传统社会的法制观念无一例外的都围绕着统治者如何不让统治权旁落来进行,而民众也一直习惯着被统治,服务着一代又一代的皇帝。朝代的更迭并没有带来社会的进步,而其维护统治者家天下的思想从未发生任何改变。我们可以将西方政治与法治发展选取一些节点,同中国传统法制做一个简要的对比。首先,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相对应,彼时的西方有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家,而中国也处于百家争鸣阶段,发展的起点并无太大差异。之后,西方形成了统一的罗马帝国,而中国也由秦开始,开创了大一统的中国。罗马帝国因日耳曼人入侵多次迁都、改变国家政体,而外邦入侵却鲜有对大一统的中国传统政治造成实际的影响。330年,罗马迁都君士坦丁堡,君士坦丁大帝将基督教奉为国教,西方开始了宗教权利与世俗权力相分离的政治模式。而此时的中国则处于南北朝时期,鲜有大的政治变革。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国王的权利被极大的约束,也为日后光荣革命建立君主立宪制奠定了基础,中国则处于南宋时期,主导思想为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通过对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限制,进一步框定了封建伦理传统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十六到十八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开始,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将欧洲带入了资本主义社会,而同时期,清朝正奉行闭关锁国政策,由于统治者的固步自封,整个社会已经固化在封建模式之中。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治在一次又一次的社会变革中逐渐向前推进,而中国的朝代更迭却只是一次又一次的重复巩固统治者权力的活动,法制也仅仅是这一活动的工具。在清末被砸开国门之际,我们与西方国家站在同一起点却已落后千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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