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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学专业学生无法理解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必要性而对法学通识教育没有学习热情甚至是怀有抵触情绪。帮助医学专业学生明确教育目的、及时总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对策,发现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将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通识教育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期待医学与法学这对由来已久的“命中冤家”达成同情之理解,并为医学专业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引。
关键字:教育目的;教育目标;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10-0031-02
作为医学专业学生有什么必要学习法学知识?而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如何对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学教育?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实实在在地困扰着医学专业学生以及法学专业教师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教学工作经历,总结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教学建议,以期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能有所提高。并借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与同行教师交流、探讨,发现真正适合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明确教育目的
明确教育目的是为了帮助受教育者明确学习目的。
对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学基础教育有什么必要?通过对学生们的法学通识教育要达到怎样的效果?这不仅是困扰法学专业教师的问题,更是让医学专业学生们所难以理解的。
法律基础课上,喜欢与教师交流的学生会说:老师,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这样的说法还比较委婉。也有的学生会说:老师,给我们讲这些有什么用处?这样的说法已够直接。而不善言辞的学生则会以实际行动抗拒,上课的时候他们在看自己的专业课教材。如此种种让教师的挫败感由心底而生:教师难教,学生厌学,长此以往,“课将不课”!
课后认真反省发现,其实之所以学生们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不“感冒”,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理解这门课于自己的而言的现实意义。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1]而法学之于医学发展的意义,正如沃尔特·沃德林顿教授所说:1960年代,法学教授投身于法学与医学领域的话,在一些评论家看来,这种行径简直是与学术旅鼠无异的(academic lemmingsmanship),所以教育机构对此的态度仅能算得上是“默许”。但再往后,由于医疗行业向管制行业(regulated industry)的转型,使教育机构的高层人员们态度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他们由“默许”转为“支持”,甚至是本人也“跃跃欲试地要参与其中”。因为高层人员已经意识到,医疗这一巨大的结构变迁,不可避免地会与诸如患者隐私这样的重大法律问题狭路相逢;医学团体应该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他们需要与法律人士有更密切的交流,不能再将法律人看作是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将他们告上公堂的讼师了。”[2]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增多,使医患矛盾逐渐升级,医师就业环境一再恶化。医生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避免侵害到患者权益引起纠纷,这都是法律对于医学专业学生的现实意义。
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患者的喜怒哀乐的丰富的人文素养;培养学生基于事实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关心社会问题和思索人生、用于实践基础上的责任感、伦理观与社会贡献的觉悟,这是我们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二、促成医学与法学的共鸣
可以说,学生们的课堂反应及时地提醒了教育者,而大量优秀的教育文献更是如醍醐灌顶:其实导致课堂授课效果不好的原因,不仅在于“学”的方面,更在于“教”,并且对于医学与法学之间联系认识的不足则是教与学共同的问题。
法学与医学的矛盾着实由来已久。在医学与法学这两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之间,“充满着猜忌、恐怖与敌对的气氛——而且这些还并非全是无源之水。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全是由于缺乏沟通,对两个职业基本的职业目标、方法以及哲学缺乏同情之理解”,[3]彼此仿佛“击鼓执矛而来的命中冤家”。[4]特别是伴随近年来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患矛盾的激化,在医疗过错诉讼当中二者的敌意更是昭然若揭:医生认为律师是对医学知识毫无了解、动辄就将自己告上法庭的“讼棍”;而律师则认为医生只不过是藐视法律权威、只会治病赚钱的机器罢了。
而事实上,医学与法学的合作亦颇有渊源,甚至可以认为正是传染病防治的这一医学上的要求推动了卫生法学的诞生。[5]我国更是早在封建制社会的律法规定中,就体现出了法学与医学的结合。如《秦律》中记载:“疠者有罪,定(渟)杀。”“定(渟)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不仅中国卫生法的产生发展是如此,欧洲国家的卫生法产生发展也是基于同样的模式。也就是说,某些医学行为的合理性以法的形式得到确定之后其社会效果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此种情形下,法律担负着的正是为医学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反之,医学实践的要求也会推动法律的发展,使其规范内容发生变化,更加符合现实的需求。
所以说,虽然法律与医学是两个不同职业,律师与医生也经常认为他们的职业是相对立的。然而,这两个职业的共同点实际上要多过相异之处。有一些它们共同关注的领域,
课题项目:课题“民法案例教学研究”(编号为2016JGB05)
作者简介:林中举(1980-),女,辽宁大连人,泰州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福冈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主要就医疗侵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需要法律與医学知识的配合来以促进社会利益。[6]而当今社会的诸多事实更是有力地向我们证实,医学与法学经常会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跳进同一战壕。他们不仅不是“命中冤家”,反而是“最佳拍档”。法学的教师也好,医学的学生也罢,对此点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三、以科学生动的教学方法为受教育者插上双翼 21世纪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纪。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在21世纪面临的,不仅是教学内容、研究对象的多元化问题,而且还有培养对象、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教学方式的多元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教育工作者去思考,去探索。[7]
法学从来都是一门与实践紧密联系的学科,学习法律的目的就在于服务于实践,而脱离实际、脱离实践研究法学,只会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所以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方向上都应当以社会需求为指针。具体到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就应该以医学实践活动的需求为指针,真正使学生“学有所用”。
有学者指出当今学生法学学习中的一些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不强,不知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也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其二、学会了一些法学术语,但是却不能深刻领会其中的深层含义和价值取向,了解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却不知怎样用这样的规定去解决实际中遇到的社会问题;第三,缺乏分析、判断和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素质。[8]
基于法学学习于医学学生的意义,针对上述问题点,我们尝试提出以下的教学方法。
(一)学习兴趣的培养
“知识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目的,为了知识而享受知识。从社会角度说,知识既是获得幸福的关键,也是培养高尚情操的关键。知识是自治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规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人民中间普及知识,这是维护自由和幸福的最扎实的基础。”[9]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所讲授的,也不应是僵硬、教条主义的法律条文,而应该针对学生的特点,将思想性、学术性、实用性有机结合起来,并注意灵活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简明流畅的语言去诠释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不使学生感到沉重的课业负担,而是让他们愉快地接受法学理论与法学精神。
(二)重视基础、有的放矢
正确把握法律相关概念对于学生以后的法律学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一开始就应做到使学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不止步于对概念的记忆,还应当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有所理解,在法理学的教学当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卫生事业对人类生活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并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生变迁,面临这各种挑战,需要完善的法律来助其一臂之力。而卫生法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是我们能将法律运用于这样一个事业中去。[10]
卫生法以本就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们的规范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当中,而法律基础课正是多门部门法的集合。通过宪法学习,使学生了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意义;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懂得医患关系发生的法律基础以及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应该依据何种实体法进行处理;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懂得处理医疗纷争的手段与程序,通过刑法学习了解什么是医疗犯罪等等。即,“教”应该有所长,“学”才能有所用。
(三)案例教学
正在大学殿堂学习的医学专业学生(其实也包括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医疗实践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法律纠纷既没有实际处理的经验也缺乏基本的感性认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会出现读死书、背死书的情况,即使考试成绩优秀,也未必会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其实这种状况也是长期的应试教育弊端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对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如何在短时间内将其传授给完全没有法学基础的医学专业学生,让学士对各法律部门有一个直观而又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简单、生动,来自于医疗实践而又紧扣法学知识点的案例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案例的选择应该来自于司法实践,不能是教师一时兴起的信口开河;应该尽量顺应时代发展采用较新的、具有师范意义的案例,并注意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变化对于案例评价的影响;同时对于案例的分析还应该做到深入浅出,突出案例分析的重点,使学生了解该案例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让学生们通过学习可以真正做到举一反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11]
除此之外,如果有余力,我们还可以为学生们介绍一些国外的法律制度,使学生们从比较法的视角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正确评价优劣,不再做法律理论移植的搬运工。
最后,作为法学教师,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使医学生通过法学的熏陶与修炼,为心灵找到安然顿悟之所,使医学生以科学精神与法学精神作为人生之两翼,在关注医学知识的同时,也不轻视或忽视法学素养,使知识的视野变得敏锐和开阔,以完善的知识结构去面对起伏跌宕的职业生涯。[12]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
[2] 唐超等译,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著.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47.
[3] 转引自唐超.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126-127.
[4] 转引自唐超.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127.
[5] 例如《国际卫生规则》的制定,正是由于19世纪中叶传染病的国际性扩散要求各国在防治传染病方面加强国际合作而促成的。
[6] Sanbar, S. S. et al., Legal Medicine: Historical Roots and Current Status. In Sanbar, S. S. et al., ed. lit. Legal Medicine: AmericanCollege of Legal Medicine Yextbook. 6th ed. 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 : Mosby/Elsevier, 2004:1-23.
[7]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
[8] 杜新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法学实践性教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3):30-31.
[9] 胡晓进.托马斯、杰斐逊与美国早期的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3):106
[10] Annas, G. J. et al., AmericanHealth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0:preface xxxi.
[11] 翁孫哲、徐天红.论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4):133-135.
[12] 孙红、王晓燕主编.医学人文案例精粹—法学、心理、伦理专家会诊人文难题[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4.
关键字:教育目的;教育目标;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10-0031-02
作为医学专业学生有什么必要学习法学知识?而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如何对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学教育?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实实在在地困扰着医学专业学生以及法学专业教师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教学工作经历,总结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教学建议,以期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能有所提高。并借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与同行教师交流、探讨,发现真正适合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明确教育目的
明确教育目的是为了帮助受教育者明确学习目的。
对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学基础教育有什么必要?通过对学生们的法学通识教育要达到怎样的效果?这不仅是困扰法学专业教师的问题,更是让医学专业学生们所难以理解的。
法律基础课上,喜欢与教师交流的学生会说:老师,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这样的说法还比较委婉。也有的学生会说:老师,给我们讲这些有什么用处?这样的说法已够直接。而不善言辞的学生则会以实际行动抗拒,上课的时候他们在看自己的专业课教材。如此种种让教师的挫败感由心底而生:教师难教,学生厌学,长此以往,“课将不课”!
课后认真反省发现,其实之所以学生们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不“感冒”,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理解这门课于自己的而言的现实意义。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1]而法学之于医学发展的意义,正如沃尔特·沃德林顿教授所说:1960年代,法学教授投身于法学与医学领域的话,在一些评论家看来,这种行径简直是与学术旅鼠无异的(academic lemmingsmanship),所以教育机构对此的态度仅能算得上是“默许”。但再往后,由于医疗行业向管制行业(regulated industry)的转型,使教育机构的高层人员们态度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他们由“默许”转为“支持”,甚至是本人也“跃跃欲试地要参与其中”。因为高层人员已经意识到,医疗这一巨大的结构变迁,不可避免地会与诸如患者隐私这样的重大法律问题狭路相逢;医学团体应该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他们需要与法律人士有更密切的交流,不能再将法律人看作是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将他们告上公堂的讼师了。”[2]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增多,使医患矛盾逐渐升级,医师就业环境一再恶化。医生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避免侵害到患者权益引起纠纷,这都是法律对于医学专业学生的现实意义。
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患者的喜怒哀乐的丰富的人文素养;培养学生基于事实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关心社会问题和思索人生、用于实践基础上的责任感、伦理观与社会贡献的觉悟,这是我们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二、促成医学与法学的共鸣
可以说,学生们的课堂反应及时地提醒了教育者,而大量优秀的教育文献更是如醍醐灌顶:其实导致课堂授课效果不好的原因,不仅在于“学”的方面,更在于“教”,并且对于医学与法学之间联系认识的不足则是教与学共同的问题。
法学与医学的矛盾着实由来已久。在医学与法学这两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之间,“充满着猜忌、恐怖与敌对的气氛——而且这些还并非全是无源之水。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全是由于缺乏沟通,对两个职业基本的职业目标、方法以及哲学缺乏同情之理解”,[3]彼此仿佛“击鼓执矛而来的命中冤家”。[4]特别是伴随近年来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患矛盾的激化,在医疗过错诉讼当中二者的敌意更是昭然若揭:医生认为律师是对医学知识毫无了解、动辄就将自己告上法庭的“讼棍”;而律师则认为医生只不过是藐视法律权威、只会治病赚钱的机器罢了。
而事实上,医学与法学的合作亦颇有渊源,甚至可以认为正是传染病防治的这一医学上的要求推动了卫生法学的诞生。[5]我国更是早在封建制社会的律法规定中,就体现出了法学与医学的结合。如《秦律》中记载:“疠者有罪,定(渟)杀。”“定(渟)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不仅中国卫生法的产生发展是如此,欧洲国家的卫生法产生发展也是基于同样的模式。也就是说,某些医学行为的合理性以法的形式得到确定之后其社会效果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此种情形下,法律担负着的正是为医学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反之,医学实践的要求也会推动法律的发展,使其规范内容发生变化,更加符合现实的需求。
所以说,虽然法律与医学是两个不同职业,律师与医生也经常认为他们的职业是相对立的。然而,这两个职业的共同点实际上要多过相异之处。有一些它们共同关注的领域,
课题项目:课题“民法案例教学研究”(编号为2016JGB05)
作者简介:林中举(1980-),女,辽宁大连人,泰州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福冈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主要就医疗侵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需要法律與医学知识的配合来以促进社会利益。[6]而当今社会的诸多事实更是有力地向我们证实,医学与法学经常会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跳进同一战壕。他们不仅不是“命中冤家”,反而是“最佳拍档”。法学的教师也好,医学的学生也罢,对此点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三、以科学生动的教学方法为受教育者插上双翼 21世纪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纪。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在21世纪面临的,不仅是教学内容、研究对象的多元化问题,而且还有培养对象、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教学方式的多元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教育工作者去思考,去探索。[7]
法学从来都是一门与实践紧密联系的学科,学习法律的目的就在于服务于实践,而脱离实际、脱离实践研究法学,只会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所以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方向上都应当以社会需求为指针。具体到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就应该以医学实践活动的需求为指针,真正使学生“学有所用”。
有学者指出当今学生法学学习中的一些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不强,不知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也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其二、学会了一些法学术语,但是却不能深刻领会其中的深层含义和价值取向,了解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却不知怎样用这样的规定去解决实际中遇到的社会问题;第三,缺乏分析、判断和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素质。[8]
基于法学学习于医学学生的意义,针对上述问题点,我们尝试提出以下的教学方法。
(一)学习兴趣的培养
“知识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目的,为了知识而享受知识。从社会角度说,知识既是获得幸福的关键,也是培养高尚情操的关键。知识是自治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规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人民中间普及知识,这是维护自由和幸福的最扎实的基础。”[9]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所讲授的,也不应是僵硬、教条主义的法律条文,而应该针对学生的特点,将思想性、学术性、实用性有机结合起来,并注意灵活运用典型生动的案例、简明流畅的语言去诠释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不使学生感到沉重的课业负担,而是让他们愉快地接受法学理论与法学精神。
(二)重视基础、有的放矢
正确把握法律相关概念对于学生以后的法律学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一开始就应做到使学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不止步于对概念的记忆,还应当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有所理解,在法理学的教学当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卫生事业对人类生活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并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生变迁,面临这各种挑战,需要完善的法律来助其一臂之力。而卫生法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是我们能将法律运用于这样一个事业中去。[10]
卫生法以本就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们的规范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当中,而法律基础课正是多门部门法的集合。通过宪法学习,使学生了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意义;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懂得医患关系发生的法律基础以及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应该依据何种实体法进行处理;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懂得处理医疗纷争的手段与程序,通过刑法学习了解什么是医疗犯罪等等。即,“教”应该有所长,“学”才能有所用。
(三)案例教学
正在大学殿堂学习的医学专业学生(其实也包括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医疗实践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法律纠纷既没有实际处理的经验也缺乏基本的感性认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会出现读死书、背死书的情况,即使考试成绩优秀,也未必会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其实这种状况也是长期的应试教育弊端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对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如何在短时间内将其传授给完全没有法学基础的医学专业学生,让学士对各法律部门有一个直观而又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简单、生动,来自于医疗实践而又紧扣法学知识点的案例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案例的选择应该来自于司法实践,不能是教师一时兴起的信口开河;应该尽量顺应时代发展采用较新的、具有师范意义的案例,并注意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变化对于案例评价的影响;同时对于案例的分析还应该做到深入浅出,突出案例分析的重点,使学生了解该案例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让学生们通过学习可以真正做到举一反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11]
除此之外,如果有余力,我们还可以为学生们介绍一些国外的法律制度,使学生们从比较法的视角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正确评价优劣,不再做法律理论移植的搬运工。
最后,作为法学教师,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使医学生通过法学的熏陶与修炼,为心灵找到安然顿悟之所,使医学生以科学精神与法学精神作为人生之两翼,在关注医学知识的同时,也不轻视或忽视法学素养,使知识的视野变得敏锐和开阔,以完善的知识结构去面对起伏跌宕的职业生涯。[12]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
[2] 唐超等译,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著.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47.
[3] 转引自唐超.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126-127.
[4] 转引自唐超.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127.
[5] 例如《国际卫生规则》的制定,正是由于19世纪中叶传染病的国际性扩散要求各国在防治传染病方面加强国际合作而促成的。
[6] Sanbar, S. S. et al., Legal Medicine: Historical Roots and Current Status. In Sanbar, S. S. et al., ed. lit. Legal Medicine: AmericanCollege of Legal Medicine Yextbook. 6th ed. 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 : Mosby/Elsevier, 2004:1-23.
[7]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
[8] 杜新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法学实践性教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3):30-31.
[9] 胡晓进.托马斯、杰斐逊与美国早期的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3):106
[10] Annas, G. J. et al., AmericanHealth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0:preface xxxi.
[11] 翁孫哲、徐天红.论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4):133-135.
[12] 孙红、王晓燕主编.医学人文案例精粹—法学、心理、伦理专家会诊人文难题[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