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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因拍摄“慰安妇写真”而成为韩国人公敌的女艺人李成延向幸存慰安妇跪地谢罪,遭到拒绝后,李含泪离去。截至目前,李的谢罪并未被幸存老人和韩国民众所接受。出道12年的李成延的演艺生涯基本宣告结束。
一些想借李成延投机取巧、获得利益的人们也没能逃过韩国民众的责难。为李策划写真的公司面临倒闭,股价狂跌。韩国某议员在网上发表了同情李的言论,也因舆论压力而被迫辞职。
据媒体报道,曾卷入同类事件的中国女艺人赵薇在韩国也受到封杀,韩国所有喜爱赵薇的追星族们为其建立的网站一律取消,赵薇已成为“韩国民众最讨厌的中国明星”,韩国的各个学校还将李成延、赵薇作为重点爱国主义教育的反面教材。
然而,在“军旗装事件”的发生地,在被伤害了的中国人眼里,赵薇依旧是红得发紫,不久前还上了“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头几名,可以说星光灿烂。除了赵薇,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更是宝刀不老,“国歌事件”的张惠妹风光依旧……她们一如既往,走在星光大道上,赚取着众多的眼球和大把的钱财。
这些触犯了国家法律或是伤害了民族感情的中国艺人,连李成延也不如,既没有表示真诚的忏悔,更没有因为自己的耻行而被迫结束明星生涯,反而风头越来越劲。
有人提出:明星打人我们或许可以宽容,明星性丑闻或许我们也可以宽容,但如果一个明星犯了原则性的错误——比如触犯了国家法律、伤害了民族感情甚至涉及到政治问题,我们依旧宽容他们是否丧失了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想,首先是娱乐圈和媒体缺乏基本的道德操守。有人指斥舆论“健忘”导致演艺明星红黑混淆!其实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军旗装事件”、“国歌事件”、“偷税漏税事件”……当这些事情发生时,媒体和舆论曾义愤填膺,甚至一度表态要封杀这些演艺明星。然而,不长的一段时间后,媒体却又转而投身于大肆吹捧这些艺人的报道。红脸也唱,黑脸也唱,那些不知羞耻的媒体行为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为了报纸的发行量、影视的收视率、产品的广告效应。不是吗?在刘晓庆走出看守所第一天时,就有导演明确表示,要让刘晓庆在自己的片中饰演重要角色。是刘大妈演技出色,非她老人家出马不足以使电视剧叫座吗?当然不是!个中缘由无非是借其名声的号召力炒作而已。
诚然,中国的娱乐圈和媒体还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没有统一的基本的价值倾向和道德操守,在他们眼里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不变的准则。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媒体不可能形成一个方向,对违犯职业准则者实行集体的抵制。
其次,大众迷失了基本的价值准则。美丑不分的不唯是这些事件的当事人和媒体,缺少民族自尊感的不仅仅是那些演员,更多的是那些“追星族”和普通民众,以及他们所创造出的“无比宽容”的环境。
我们为什么不像韩国民众的情绪那样,对当事者穷追猛打、不依不饶,甚至要他们切腹谢罪?为什么表现得如此宽容大度?要知道,一个没有起码自尊的民族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会被尊重的。这种无原则宽容的结果便是类似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如果能像韩国人对待慰安妇裸照事件一样,态度决绝,还会有后来的日本人集体来华嫖娼事件吗?
娱乐圈很复杂,艺人打人、骂人、性丑闻……但宽容一点说,这些事情是他们个人的事情,只要没触犯法律,不涉及民族问题,我们可以对他们愤怒,但并不能将他们封杀。然而,当艺人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或者涉及到民族问题,已经突破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时,中国人还应该如此轻易地饶恕他们吗?宽容在这些情况下被屡屡使用,是否成为了滥用?我们应该集体反思!
鲁迅先生有一篇文章叫《论“费厄泼賴”应该缓行》,其中提到要“痛打落水狗”。对于犯了原则性错误的艺人来说,就是要像鲁迅说的那样——“痛打落水狗”。
比如说刘晓庆,她的张狂与可笑的自我炒作姑且不论,涉税案件直接侵犯了国家利益,对如此原则性的错误怎么能够轻易宽容?如此轻易的宽容只能给更多的明星树立一个效仿的榜样。如果刘晓庆被各方面抵制,以结束她的艺术生命为代价,唤起娱乐圈从业人员的警醒,唤起民众的觉醒,也唤起他们对国家利益和法律的尊重,我觉得是值得的。
宽容是一种美德,但应宽容有度。对于根本性的错误——触犯国家法律、伤害民族感情、涉及政治问题,我们就不能滥用宽容。
不要让无原则的宽容再继续下去,这就是李成延事件给我们的提醒。
一些想借李成延投机取巧、获得利益的人们也没能逃过韩国民众的责难。为李策划写真的公司面临倒闭,股价狂跌。韩国某议员在网上发表了同情李的言论,也因舆论压力而被迫辞职。
据媒体报道,曾卷入同类事件的中国女艺人赵薇在韩国也受到封杀,韩国所有喜爱赵薇的追星族们为其建立的网站一律取消,赵薇已成为“韩国民众最讨厌的中国明星”,韩国的各个学校还将李成延、赵薇作为重点爱国主义教育的反面教材。
然而,在“军旗装事件”的发生地,在被伤害了的中国人眼里,赵薇依旧是红得发紫,不久前还上了“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头几名,可以说星光灿烂。除了赵薇,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更是宝刀不老,“国歌事件”的张惠妹风光依旧……她们一如既往,走在星光大道上,赚取着众多的眼球和大把的钱财。
这些触犯了国家法律或是伤害了民族感情的中国艺人,连李成延也不如,既没有表示真诚的忏悔,更没有因为自己的耻行而被迫结束明星生涯,反而风头越来越劲。
有人提出:明星打人我们或许可以宽容,明星性丑闻或许我们也可以宽容,但如果一个明星犯了原则性的错误——比如触犯了国家法律、伤害了民族感情甚至涉及到政治问题,我们依旧宽容他们是否丧失了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想,首先是娱乐圈和媒体缺乏基本的道德操守。有人指斥舆论“健忘”导致演艺明星红黑混淆!其实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军旗装事件”、“国歌事件”、“偷税漏税事件”……当这些事情发生时,媒体和舆论曾义愤填膺,甚至一度表态要封杀这些演艺明星。然而,不长的一段时间后,媒体却又转而投身于大肆吹捧这些艺人的报道。红脸也唱,黑脸也唱,那些不知羞耻的媒体行为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为了报纸的发行量、影视的收视率、产品的广告效应。不是吗?在刘晓庆走出看守所第一天时,就有导演明确表示,要让刘晓庆在自己的片中饰演重要角色。是刘大妈演技出色,非她老人家出马不足以使电视剧叫座吗?当然不是!个中缘由无非是借其名声的号召力炒作而已。
诚然,中国的娱乐圈和媒体还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没有统一的基本的价值倾向和道德操守,在他们眼里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不变的准则。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媒体不可能形成一个方向,对违犯职业准则者实行集体的抵制。
其次,大众迷失了基本的价值准则。美丑不分的不唯是这些事件的当事人和媒体,缺少民族自尊感的不仅仅是那些演员,更多的是那些“追星族”和普通民众,以及他们所创造出的“无比宽容”的环境。
我们为什么不像韩国民众的情绪那样,对当事者穷追猛打、不依不饶,甚至要他们切腹谢罪?为什么表现得如此宽容大度?要知道,一个没有起码自尊的民族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会被尊重的。这种无原则宽容的结果便是类似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如果能像韩国人对待慰安妇裸照事件一样,态度决绝,还会有后来的日本人集体来华嫖娼事件吗?
娱乐圈很复杂,艺人打人、骂人、性丑闻……但宽容一点说,这些事情是他们个人的事情,只要没触犯法律,不涉及民族问题,我们可以对他们愤怒,但并不能将他们封杀。然而,当艺人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或者涉及到民族问题,已经突破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时,中国人还应该如此轻易地饶恕他们吗?宽容在这些情况下被屡屡使用,是否成为了滥用?我们应该集体反思!
鲁迅先生有一篇文章叫《论“费厄泼賴”应该缓行》,其中提到要“痛打落水狗”。对于犯了原则性错误的艺人来说,就是要像鲁迅说的那样——“痛打落水狗”。
比如说刘晓庆,她的张狂与可笑的自我炒作姑且不论,涉税案件直接侵犯了国家利益,对如此原则性的错误怎么能够轻易宽容?如此轻易的宽容只能给更多的明星树立一个效仿的榜样。如果刘晓庆被各方面抵制,以结束她的艺术生命为代价,唤起娱乐圈从业人员的警醒,唤起民众的觉醒,也唤起他们对国家利益和法律的尊重,我觉得是值得的。
宽容是一种美德,但应宽容有度。对于根本性的错误——触犯国家法律、伤害民族感情、涉及政治问题,我们就不能滥用宽容。
不要让无原则的宽容再继续下去,这就是李成延事件给我们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