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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提出,是当代法律对社会现实生活的积极回应,是人性尊严和人权保障之理念在当今环保时代的具体体现。从环境权确立的必要性上来看,环境权应该获得宪法化,只是入宪的途径存在差异。由于环境权的特性,现在还是应以非环境权的形式入宪,即除了在宪法中确立一个基本环境权之外,应该用尽现有宪法资源,将环境权的内涵纳进现有权利的体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