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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受雇于李某,在石料粉碎工地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操作粉碎机时,发现一块大石头堵住了粉碎机口,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王某用大锤砸石头,因用力过猛致使锤把折断,掉进粉碎机人料口的锤头因机器运转被弹出,打中了王某,致使其下颌部骨折。李某为王某支付了治疗期问的所有费用。经鉴定,王某的伤隋为八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违反操作规程具有过错,应自身担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了王某赔偿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