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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职务犯罪防范体系难以对之实施有效监控,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这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基于此对高校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此提出了一些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高校 职务犯罪 防范
高校曾经被人们认为是一片净土,但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面向社会办学的自主权越来越大的同时,高校职务犯罪也呈上升态势,正在由原来的“清水衙门”演变成为腐败蔓延的新领域,腐败现象严重干扰了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损害了高校的良好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腐败风气的耳濡目染下,势必会影响学生对整个社会的认识、人生态度和价值取向,因此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作粗浅探讨。
一、职务犯罪与高校职务犯罪
职务是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高校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指高校内具有一定身份和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二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致的。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现象呈多发态势。
近年来,仅在湖北地区,就有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原党委书记吴国民,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少岚,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等十几名高校领导干部倒在权钱交易上。据统计,2003至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5623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6685人,其中高校230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局级干部49人(绝大多数是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校级干部6人。2003年9月至2008年9月,广东省高校立案165件,其中涉及厅级以上干部9件、处级干部63件。
(二)以经济类案件为主,涉及金额越来越大。
罪行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私分、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等,少量涉及渎职。如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书记吴国民、原校长刘光临分别受贿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160多万元、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受贿773万余元(其中索贿703万元)、天津大学损失巨额资金,学校原校长被追究失职责任。
(三)发案领域和环节较为集中。
随着高校投入加大、招生规模扩大、基建规模增大,招生考试、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涉及人、财、物的重要环节,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基建是当前高校职务犯罪中的重灾区,一些大案要案都与基建相关联。武汉大学党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党委副书记龙小乐、湛江师范学院院长郭泽深及上面提及收受贿赂的高校领导基本都倒在基建工程上。
(四)集体腐败现象严重。
在已查处的高校系统腐败案件中有不少是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学校领导和对人、财、物具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行政管理干部,主要体现在由分管领导和下属部门负责人串通一气,结成犯罪同盟,共同实施犯罪。据报道,浙江理工大学贪腐串案,共涉及该校原党委书记白同平、原副校长夏金荣等4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尧山校区扩建工程特大腐败案共涉及该校原副校长赵永华在内的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人,涉嫌腐败的系列案件共有24起。广东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舞弊案共涉及14名考官。
三、高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下,理想信念动摇。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世界观的自我改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与市场经济逐渐接轨的大潮中,社会上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对高校某些领导干部产生消极的影响,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冲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对腐蚀诱惑放松警惕的干部失去抵制和防御能力,从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相对滞后。
近年来,高校进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在新旧体制转换和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工作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各项管理制度跟不上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各高校虽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有些过于陈旧,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些虽做出修改和完善,但仍不能适应社会新形势发展,表现出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有些存在操作方面的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且有些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有的甚至挂在墙上形同虚设。
(三)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集。而且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高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加上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未能及时有效地跟进,存在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具体,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不够等情况,加上有一些领导干部对监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而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本身就缺乏力度和独立性。
四、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上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只要思想蜕化变质,就会有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危险。因此,必须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从思想上筑起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法制观念、党风党纪及职业道德教育,利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事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同时重视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开展以案施教,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而促进廉洁从政。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保障体系。
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制度是根本,监督是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筑用权人不能犯罪的制度和监督体制,倡导为民、务实、清廉、民主的思想工作作风和阳光的心理素养。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一是各高校要结合实际,以管人、管事、管财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一套与工作、权力运行网络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尤其是重视抓好领导班子的决策机制建设,抓好干部人事、招生考试、财务、基建、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工作开展到哪里,制度就建立在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通过体制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和强化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确实可行,切实管用,避免给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才能有效抑制腐败发生。三是要强调制度执行的刚性,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保持制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强调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职务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导致权钱交易的重要原因。为了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仅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科学分配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面推行校务公开、招生“阳光工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学校“一把手”及重要岗位部门的监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专门机关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为领导干部设置“隔离墙”,减少被腐蚀的机会,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
(四)加大查处力度,增加犯罪成本。
高校职务犯罪主体所付出的金钱、精力、时间和心理压力这部分成本可以称为实施成本;其行为被发现后带来的道德谴责、法律制裁可以称为其风险成本。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党纪政纪和法律的特殊功效,对职务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党纪处罚、政纪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手段达到增加犯罪成本的目的,提高威慑力,使干部不敢轻意实施犯罪。
(五)开展校检合作,加强专项预防工作。
检察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了解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存在的各种漏洞,对预防职务犯罪更有针对性。高校与地方检察机关合作,建立联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采纳监察建议,建立预防对策、完善预防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陈昭华.高校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心理预防探讨[J].韶关学院学报,2010年2期.
[3]马淑芳,王靖.论高校职务犯罪及反腐败机制的重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年11期.
[4]钱雄伟.高校职务犯罪探析[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9期.
关键词高校 职务犯罪 防范
高校曾经被人们认为是一片净土,但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面向社会办学的自主权越来越大的同时,高校职务犯罪也呈上升态势,正在由原来的“清水衙门”演变成为腐败蔓延的新领域,腐败现象严重干扰了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损害了高校的良好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腐败风气的耳濡目染下,势必会影响学生对整个社会的认识、人生态度和价值取向,因此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作粗浅探讨。
一、职务犯罪与高校职务犯罪
职务是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高校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指高校内具有一定身份和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二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致的。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现象呈多发态势。
近年来,仅在湖北地区,就有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原党委书记吴国民,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少岚,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等十几名高校领导干部倒在权钱交易上。据统计,2003至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5623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6685人,其中高校230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局级干部49人(绝大多数是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校级干部6人。2003年9月至2008年9月,广东省高校立案165件,其中涉及厅级以上干部9件、处级干部63件。
(二)以经济类案件为主,涉及金额越来越大。
罪行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私分、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等,少量涉及渎职。如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书记吴国民、原校长刘光临分别受贿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160多万元、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受贿773万余元(其中索贿703万元)、天津大学损失巨额资金,学校原校长被追究失职责任。
(三)发案领域和环节较为集中。
随着高校投入加大、招生规模扩大、基建规模增大,招生考试、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涉及人、财、物的重要环节,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基建是当前高校职务犯罪中的重灾区,一些大案要案都与基建相关联。武汉大学党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党委副书记龙小乐、湛江师范学院院长郭泽深及上面提及收受贿赂的高校领导基本都倒在基建工程上。
(四)集体腐败现象严重。
在已查处的高校系统腐败案件中有不少是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学校领导和对人、财、物具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行政管理干部,主要体现在由分管领导和下属部门负责人串通一气,结成犯罪同盟,共同实施犯罪。据报道,浙江理工大学贪腐串案,共涉及该校原党委书记白同平、原副校长夏金荣等4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尧山校区扩建工程特大腐败案共涉及该校原副校长赵永华在内的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人,涉嫌腐败的系列案件共有24起。广东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舞弊案共涉及14名考官。
三、高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下,理想信念动摇。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世界观的自我改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与市场经济逐渐接轨的大潮中,社会上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对高校某些领导干部产生消极的影响,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冲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对腐蚀诱惑放松警惕的干部失去抵制和防御能力,从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相对滞后。
近年来,高校进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在新旧体制转换和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工作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各项管理制度跟不上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各高校虽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有些过于陈旧,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些虽做出修改和完善,但仍不能适应社会新形势发展,表现出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有些存在操作方面的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且有些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有的甚至挂在墙上形同虚设。
(三)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集。而且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高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加上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未能及时有效地跟进,存在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具体,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不够等情况,加上有一些领导干部对监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而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本身就缺乏力度和独立性。
四、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上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只要思想蜕化变质,就会有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危险。因此,必须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从思想上筑起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法制观念、党风党纪及职业道德教育,利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事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同时重视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开展以案施教,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而促进廉洁从政。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保障体系。
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制度是根本,监督是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筑用权人不能犯罪的制度和监督体制,倡导为民、务实、清廉、民主的思想工作作风和阳光的心理素养。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一是各高校要结合实际,以管人、管事、管财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一套与工作、权力运行网络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尤其是重视抓好领导班子的决策机制建设,抓好干部人事、招生考试、财务、基建、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工作开展到哪里,制度就建立在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通过体制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和强化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确实可行,切实管用,避免给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才能有效抑制腐败发生。三是要强调制度执行的刚性,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保持制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强调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职务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导致权钱交易的重要原因。为了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仅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科学分配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面推行校务公开、招生“阳光工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学校“一把手”及重要岗位部门的监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专门机关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为领导干部设置“隔离墙”,减少被腐蚀的机会,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
(四)加大查处力度,增加犯罪成本。
高校职务犯罪主体所付出的金钱、精力、时间和心理压力这部分成本可以称为实施成本;其行为被发现后带来的道德谴责、法律制裁可以称为其风险成本。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党纪政纪和法律的特殊功效,对职务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党纪处罚、政纪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手段达到增加犯罪成本的目的,提高威慑力,使干部不敢轻意实施犯罪。
(五)开展校检合作,加强专项预防工作。
检察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了解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存在的各种漏洞,对预防职务犯罪更有针对性。高校与地方检察机关合作,建立联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采纳监察建议,建立预防对策、完善预防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陈昭华.高校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心理预防探讨[J].韶关学院学报,2010年2期.
[3]马淑芳,王靖.论高校职务犯罪及反腐败机制的重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年11期.
[4]钱雄伟.高校职务犯罪探析[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