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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上没有将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将其包含在名誉权之中。但它与名誉权在主体、权利、性质和侵权方式等方面是不相同的,各自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和保护领域。因此,应将隐私权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未经本人同意而公开其姓名及公开肖像暴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和肖像权,而应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