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监察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_134397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某县检察院在2012年依法立案查处贵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原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吴某,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饶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一件三人,造成两名施工者坠楼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李某、吴某、饶某被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宁都县国土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在执法、管理方面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需要从教育、制度和监督入手,加强防范意识,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关键词 土地监察 职务犯罪 预防
  作者简介:曾克英,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长,法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孙家乐,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9-02
  一、犯罪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数较多
  在涉案人员中,有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中队长乃至普通的执法队员等负有土地监察执法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渎职的行为。原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原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吴某,作为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带领执法小组成员再所辖的土围片区对非法建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朱某等人非法占地建房。原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吴某带头违法乱纪,不仅接受执法对象的吃请,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放纵违法占地建房继续施工。上梁不正下梁歪,原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吴某带头参加吃请后,宁都县土地监察执法大队的队员也接受了违法占地建房的承包商吃请。监察执法队员接受吃请后没有再去制止违法占地建房,肆意加快施工建房,以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二名建筑工人死亡的惨剧发生。
  (二)玩忽职守涉及土地监察执法业务各个环节
  从对非法建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行为监察制止等环节李某、吴某、饶某等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玩忽职守致使相关监察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走过场。
  (三)法制意识薄弱
  一是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对于自身玩忽职守的行为不认为是渎职犯罪,监察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走过场等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二是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认为自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借口为自身玩忽职守的行为开脱,向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就完成了工作。三是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接受违法施工单位业主的吃请,对其违法建房的行为采取了放纵的态度。
  二、产生原因
  经过多次调研、走访、座谈,该院发现李某、吴某、饶某等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玩忽职守犯罪,既有他們自身思想上的问题,同时也存在一些外部因素影响。
  (一)法制观念薄弱
  部分土地监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不高,但权力不小,求他们办事的人很多,在长期从事土地监察的工作比较辛苦,开始产生了心理不平衡,思想上滋生了贪欲,经不起利诱,在金钱和当事人吃请的诱惑下,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造成了工作上的松懈给违规占有土地建房的业主有可趁之机。其根源是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作为一名土地监察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约束。
  (二)缺乏统一管理
  通过对近年来我县涉及土地监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和城乡建设规划执法局管理单位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方面的玩忽职守和失职的问题。一是负责城乡建设规划主管的部门,在违法占用土地现场巡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举报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落实;二是负责管土地监察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负责管土地监察执法国家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放任违法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四是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违法违法占用土地建房。
  (三)缺乏对群众宣传教育
  土地监察执法是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部分负责管土地监察执法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对土地监察执法管理的经验,没有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是没有向群众宣传土地监察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监察日常巡视过程中没有对监察的范围和负责领导进行公示,致使群众对土地监察的监督管理参与程度较低,发现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二是没有向群众公示有监督管理义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使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反馈给土地监察管理部门。
  (四)缺少牵头部门和联合执法
  一是个别单位发现问题后,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干部为了个人或地方经济利益,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致使涉及土地监察职务犯罪案件窝案、窜案的高发;二是在发现违法占用土地后,个别土地监察单位玩忽职守,不与相关单位配合联合执法,不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三是负有土地资源管理多家执法单位信息不沟通造成处罚依据的数据严重不一致或在处罚过程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严重的后果。
  三、建议和对策
  为了防止今后类似问题的出现,加强土地监察执法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5条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要加强对土地监察各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针对该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建房有2500多宗,而执法队员只有13人的情况,需要更加科学的制定巡查机制。在对非法建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行为监察制止等环节全程参与,共参加资格会审及招投标现场监督场,有效规范活动,确保矿产土地监察程序合法化、结果合理化、质量优质化;二是积极开展温馨廉政谈话活动。对土地监察执法队员进行温馨廉政谈话,要求土地监察单位向检察机关签订《廉洁承诺书》。三是开通房地产承建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前来查询的申请均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查询,当天告知查询结果。
  (二)要建立责任追求制度
  当发生涉及土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是不能有效防止职务案件的再发,同时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各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心,要开展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扎实做好涉及土地监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基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网。一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没有正确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纵的态度,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要追求其渎职的责任;二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一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在事前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应当向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要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开展预防调查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一项群众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紧密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获取土地监察职务犯罪的线索。一是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向群众了解情况,动员群众放映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积极开展深入群众的法制教育活动,针对广大群众制作相应廉政宣传知识手册;三是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坚持落实每条举报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回复工作,提高群众的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四)要采取多部门联合办案
  一是要坚持该县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纪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扩大获得线索来源,提前进行初步排查,及时提出侦查建议,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推行“以事立案”的初查方略和建立预防调查工作协调机构,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查、预防合作机制。
  (五)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基层干部廉政教育
  一是要帮助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廉政监督制度,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行为;二是加强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管理单位干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三是开展警示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干部观看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纪录片,组织预防干警对干部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开展廉洁自律教育,以增强土地监察主管单位防腐拒变的能力。
其他文献
摘 要 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過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自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确认下来以后,司法系统就此政策召开了讨论大会,并要求在司法系统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特别是监狱系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对罪犯进行直接管理,对罪犯的改造影响最大。本文就从宽严相济的含义着手,结合监狱
摘 要 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沉默权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也一直呼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纳沉默权的规定,但立法一直未給予积极的回应。本文关注的重点并非沉默权制度,而是沉默权之中的“沉默”在证据法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文章从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的特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沉默”并不具有证据能力,因而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关键词 “沉默” 证据能力 证据概念 证据特征  作者简介:陶磊,华侨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
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本文在对目前行政执法的现状下,分析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意识的缺失,政府保障措施的缺失,地方保护主义的滋长等,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 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暴力抗法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张贝尔,吉林工商学院旅游学院,研究方向:法律,人力资源。  中圖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
摘 要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逐渐形成发展,相应地,房地产领域的运作规范也已初步完备,但与个别西方国家及香港地区的实践相比,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建设的发展。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加强房地产法制建设,进而完善房地产立法体系,对今后我国房地产市场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 法制建设 立法  中图分类号
摘 要 考试之旨,首在取士。考试作为一种人才选拔工具,从技术层面看,有能够撑起其实现公平正义的竞争技巧;从理论层面分析,其背后又有能够合理解释其存在发展的道德依据。本文以科举考试制度出现前后的考试思想比对为明线,以考试思想的发展脉络为暗线;抽象和提炼科举考试制度在古代考试思想发展史上的承接性意义,为今之考试理论的发展方向提供参照。  关键词 科举考试 考试思想 承接  作者简介:袁云龙,南京师范大
摘 要 本文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为例,分析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建议,包括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和完善现行立法。其中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建议适用《反垄断法》第17条的兜底条款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关键词 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 价格歧视 价格挤压  作者简介:吴奕萍,华侨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摘要随着建筑工程业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工程款支付问题不仅影响到发包方和承包方,更加是深刻的影响到广大施工的劳动人民的薪酬问题,而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又往往与工程的工期延误离不开,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联系,从工程款支付纠纷的案例入手,对工期延迟的确定和产生原因、工期延误的责任确定和工期延误对抗工程款支付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对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进行法律方面的评析。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法律规定责
摘 要 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一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房屋买卖领域,尚无法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阴阳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认定“阳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键词 房屋买卖 阴阳合同 效力认定  作者简介:刘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
摘 要 消费本是对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一种交换行为,但是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商家的唯利是图的宣传,消费行为出现了异化。本文主要用运用马尔库塞对“控制消费”的批判理论对我国出现的畸形消费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倡导健康消费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畸形消费 马尔库塞 虚假需求 健康消费  作者简介:何耀,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2012级政治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摘 要 本文从中国现实出发,对西方国家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研究,得出宪法的实施是由两种解决纠纷机制组成:一是宪法中的国家权力纠纷和国家权力侵害纠纷,它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实施;二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或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相冲突的私权纠纷,它通过宪法私法化的宪法诉讼方式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出根据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化之路的建议。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