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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记录是新增的留置送达证明方式,能够更加完整地再现送达过程,保存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影像资料,对于提升送达成功率和审判质效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分析留置送达中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运用效果,笔者选取龙泉法院2012年上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两个时间段结案的民商事案件送达情况为样本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视听资料记录证明修订对送达机制的影响
(一)留置送达占有效送达的比例大幅提高
2012年上半年,龙泉法院民商事案件共送达578人次,其中有效送达531人次,无效送达47人次。(见图1)
〖JZ〗图1:2012年上半年各送达方式情况(单位:人次)
〖TP2Z1.TIF,BP〗
2013年以来,该院不断改进送达机制,强化送达力量,指定由一名法警和一名聘用人员组成专职送达小组,并配备专车和全套便捷式录音录像设备负责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2013年上半年共送达民商事案件678人次,其中有效送达606人次,无效送达72人次。(见图2)
图2:2013年上半年各送达方式情况(单位:人次)
〖TP2Z2.TIF,BP〗
从图1、图2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送达方式正逐渐从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为主向以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为辅的机制转变。
(二)视听资料证明在留置送达中占绝对比例
2012年上半年留置送达的案件中,由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只有见证人证明一种方式,极大束缚了留置送达的推广运用。到 2013年上半年,采用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是去年同期的2.76倍,而且基本上采用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见表1)。
(三)视听资料证明扩大留置送达适用的案件类型
2012年上半年,除了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留置送达的90%以上案件类型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2013年上半年,采用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证明方式的可选择性和便捷性不但突破了留置送达适用的地域范围,更扩大了适用的案件类型。以商事案件为例,各种类型案件留置送达情况见图3。
上图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的情形相对较少,如果多名被告人住所地相距较远,就需要分别邀请多位见证人,大大增加了送达的难度。采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能有效克服这些弊端,更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运用对破解送达难、提升送达效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2013年上半年,龙泉法院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数据较之上一年同期均有明显提升,如简易程序适用率从61.36%增长为85.75%,平均审理天数从65.77天缩短为28.99天。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视听资料应记录的内容不明确
送达人员到达送达场所后,应从何时开始录音录像,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因为送达人员不同也有所差别。送达人员开启摄像机应从下车时,进屋时,见到当事人时,开始送达文书时,还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时,这些都需要明确。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统一标准,首先要明确的是送达过程中视听资料应当记录哪些送达要素。只有完整记录了这些要素,才是一个适格的视听资料。
(二)视听资料的保存和归档不规范
视听资料完成后,以何种方式整理和保存,由谁进行保存,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通过向丽水地区其他基层法院了解,有些法院由送达人员保存,有些法院由案件承办人保存,有些法院由网管人员保存。多数法院并没有建立专门的视听资料归档制度。为防止因电脑或系统故障导致视听资料灭失,当前龙泉法院实行多重保存机制,在送达人员提交给各承办法官审核后,发送至院内一台专门的服务器上。网管人员每月对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并刻录成光盘交由档案室存档。送达人员对自己送达的案件负责保存,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保存和审核,网管人员负责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刻录成盘并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负责定期整理光盘、分类保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何统一保存和归档视听资料,是否需要建立视听资料查询平台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受送达人的权利无保障
有权利才有救济,赋予当事人对视听资料具有查阅、复制、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题中之义,但当前立法对受送达人及利害关系人具有何种权利却没有规定。例如查阅权是当事人行使其他后续权利的基础,但应如何保障当事人查阅视听资料的权利,仍有待规范。当事人必须到法院查询,还是可以得到一定范围的授权在网络上自己查询?如果必须在法院查询,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由谁进行审核并授权,查询的场所是否需要固定,是在业务庭,档案室,还是网路管理中心?如果授权当事人查询,授权时间和方式如何确定?有权查询和复制的主体是否同一,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查询和复制?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多久,哪个部门来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更加合适,异议成立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这些问题都是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四)过分依赖视听资料、忽视见证人作用
根据2013年上半年的送达情况,可以发现在见证人证明和视听资料证明两种选择中,绝大多数留置送达采用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送达的过程,其实是发挥基层优势解决纠纷功能的契机,也是司法活动接受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平台。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法定化,将原来必须依靠见证人参与的留置送达,转变为可由法院单方完成,虽然在短期内提升了送达成功率,但失去了一个向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机会,也可能关闭了一扇展现法院司法公开、公正、公信的窗口。从长远角度和社会效果来看,见证人证明具有视听资料证明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顾此失彼,可能得不偿失。 三、改进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建议
(一)规范视听资料证明的具体运用
明确视听资料中开始记录的时间和应当记录的内容,是规范视听资料证明的前提。送达人员在到达送达地点时就应该打开摄像机开始录制,如果步行到达的,应在找到邻近门牌号码时就开启,如果乘车到达的,应在下车时开启。以此作为开始录制的节点,不仅能完整呈现送达全过程,更能避免在见到受送达人时启动录像可能带来的抵触情绪,有利于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送达视听资料中应当记录的要素,应以服务审判为导向,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为参照。按照记录的顺序,以下内容应当在视听资料中得到反映: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案件信息、送达人员、法律文书内容、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送达人员告知的内容,留置的情况。送达时间除包括年月日外,还应当记录开始和结束录像的时间段,这可以通过对摄像机工作模式的设置实现。送达地点是指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具体门牌号码,如某小区6幢2单元305室。案件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受送达人身份情况、开庭时间、承办人和书记员姓名,可以通过给民事起诉书和传票等文书特写镜头固定案件,使送达录像与案件能一一对应,便于今后查询和检查。送达人员必须在录像中出现,有利于对送达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如是否有两名送达人员到场,有没有向受送达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送达的法律文书性质、内容和数量必须在录像中交代清楚,留置送达区别于其他送达方式之处就在于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所以视听资料必须如实反映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原因和送达人员对其告知留置送达产生的法律效果。
(二)建立专门的送达视听资料查询系统
在完善各法院视听资料保存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议借鉴“浙江法院数字法庭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建立专门的送达视听资料管理系统,要求留置送达甚至直接送达的案件对应的视听资料必须上传至该系统。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送达视听资料的管理和监督,对应当上传而未上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内容不完全、或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违反送达程序等情况定期检查,并责令纠正。可以借鉴录像率指标运行的情况,设置视听资料上传率指标进行考核,避免视听资料证明流于形式,确保送达规范和公正。
(三)保障当事人查阅、复制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借鉴回避制度,建立受送达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送达视听资料并提出异议的制度。查阅、复制、提出异议的时间限于案件开庭审理前,受送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业务庭审核许可并登记备案后,授权给申请人临时用户名和密码(限时有效),如允许其在得到授权后24小时内查询、复制。授权时间应结合当前技术水平和系统管理需要确定,但有效时间不宜过长也不能过短,以24小时为宜。受送达人有权在获得授权后3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决定。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部门,如果是专门送达小组送达的,异议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审查为宜;如果是业务庭送达的,异议由审监庭审查为宜。异议申请如果成立,法院应当对案件重新排期并依法送达;如果异议不成立,则按既定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促进留置送达两种证明方式均衡发展
建议根据地域特色和案件类型的不同,灵活选取证明方式,如上文提及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在基层组织较为活跃、单位联系较多的地区,多邀请当地工作人员参与送达见证,发挥其工作优势,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因为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委派的见证人往往是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同志,对当地风俗和居民情况非常了解,他们参加送达能够充分调动当地有利资源,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受送达人相距较远,邀请见证人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视听资料证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
一、视听资料记录证明修订对送达机制的影响
(一)留置送达占有效送达的比例大幅提高
2012年上半年,龙泉法院民商事案件共送达578人次,其中有效送达531人次,无效送达47人次。(见图1)
〖JZ〗图1:2012年上半年各送达方式情况(单位:人次)
〖TP2Z1.TIF,BP〗
2013年以来,该院不断改进送达机制,强化送达力量,指定由一名法警和一名聘用人员组成专职送达小组,并配备专车和全套便捷式录音录像设备负责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2013年上半年共送达民商事案件678人次,其中有效送达606人次,无效送达72人次。(见图2)
图2:2013年上半年各送达方式情况(单位:人次)
〖TP2Z2.TIF,BP〗
从图1、图2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送达方式正逐渐从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为主向以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为辅的机制转变。
(二)视听资料证明在留置送达中占绝对比例
2012年上半年留置送达的案件中,由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只有见证人证明一种方式,极大束缚了留置送达的推广运用。到 2013年上半年,采用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是去年同期的2.76倍,而且基本上采用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见表1)。
(三)视听资料证明扩大留置送达适用的案件类型
2012年上半年,除了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留置送达的90%以上案件类型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2013年上半年,采用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证明方式的可选择性和便捷性不但突破了留置送达适用的地域范围,更扩大了适用的案件类型。以商事案件为例,各种类型案件留置送达情况见图3。
上图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的情形相对较少,如果多名被告人住所地相距较远,就需要分别邀请多位见证人,大大增加了送达的难度。采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能有效克服这些弊端,更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运用对破解送达难、提升送达效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2013年上半年,龙泉法院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数据较之上一年同期均有明显提升,如简易程序适用率从61.36%增长为85.75%,平均审理天数从65.77天缩短为28.99天。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视听资料应记录的内容不明确
送达人员到达送达场所后,应从何时开始录音录像,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因为送达人员不同也有所差别。送达人员开启摄像机应从下车时,进屋时,见到当事人时,开始送达文书时,还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时,这些都需要明确。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统一标准,首先要明确的是送达过程中视听资料应当记录哪些送达要素。只有完整记录了这些要素,才是一个适格的视听资料。
(二)视听资料的保存和归档不规范
视听资料完成后,以何种方式整理和保存,由谁进行保存,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通过向丽水地区其他基层法院了解,有些法院由送达人员保存,有些法院由案件承办人保存,有些法院由网管人员保存。多数法院并没有建立专门的视听资料归档制度。为防止因电脑或系统故障导致视听资料灭失,当前龙泉法院实行多重保存机制,在送达人员提交给各承办法官审核后,发送至院内一台专门的服务器上。网管人员每月对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并刻录成光盘交由档案室存档。送达人员对自己送达的案件负责保存,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保存和审核,网管人员负责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刻录成盘并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负责定期整理光盘、分类保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何统一保存和归档视听资料,是否需要建立视听资料查询平台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受送达人的权利无保障
有权利才有救济,赋予当事人对视听资料具有查阅、复制、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题中之义,但当前立法对受送达人及利害关系人具有何种权利却没有规定。例如查阅权是当事人行使其他后续权利的基础,但应如何保障当事人查阅视听资料的权利,仍有待规范。当事人必须到法院查询,还是可以得到一定范围的授权在网络上自己查询?如果必须在法院查询,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由谁进行审核并授权,查询的场所是否需要固定,是在业务庭,档案室,还是网路管理中心?如果授权当事人查询,授权时间和方式如何确定?有权查询和复制的主体是否同一,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查询和复制?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多久,哪个部门来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更加合适,异议成立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这些问题都是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四)过分依赖视听资料、忽视见证人作用
根据2013年上半年的送达情况,可以发现在见证人证明和视听资料证明两种选择中,绝大多数留置送达采用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送达的过程,其实是发挥基层优势解决纠纷功能的契机,也是司法活动接受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平台。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法定化,将原来必须依靠见证人参与的留置送达,转变为可由法院单方完成,虽然在短期内提升了送达成功率,但失去了一个向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机会,也可能关闭了一扇展现法院司法公开、公正、公信的窗口。从长远角度和社会效果来看,见证人证明具有视听资料证明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顾此失彼,可能得不偿失。 三、改进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建议
(一)规范视听资料证明的具体运用
明确视听资料中开始记录的时间和应当记录的内容,是规范视听资料证明的前提。送达人员在到达送达地点时就应该打开摄像机开始录制,如果步行到达的,应在找到邻近门牌号码时就开启,如果乘车到达的,应在下车时开启。以此作为开始录制的节点,不仅能完整呈现送达全过程,更能避免在见到受送达人时启动录像可能带来的抵触情绪,有利于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送达视听资料中应当记录的要素,应以服务审判为导向,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为参照。按照记录的顺序,以下内容应当在视听资料中得到反映: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案件信息、送达人员、法律文书内容、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送达人员告知的内容,留置的情况。送达时间除包括年月日外,还应当记录开始和结束录像的时间段,这可以通过对摄像机工作模式的设置实现。送达地点是指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具体门牌号码,如某小区6幢2单元305室。案件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受送达人身份情况、开庭时间、承办人和书记员姓名,可以通过给民事起诉书和传票等文书特写镜头固定案件,使送达录像与案件能一一对应,便于今后查询和检查。送达人员必须在录像中出现,有利于对送达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如是否有两名送达人员到场,有没有向受送达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送达的法律文书性质、内容和数量必须在录像中交代清楚,留置送达区别于其他送达方式之处就在于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所以视听资料必须如实反映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原因和送达人员对其告知留置送达产生的法律效果。
(二)建立专门的送达视听资料查询系统
在完善各法院视听资料保存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议借鉴“浙江法院数字法庭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建立专门的送达视听资料管理系统,要求留置送达甚至直接送达的案件对应的视听资料必须上传至该系统。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送达视听资料的管理和监督,对应当上传而未上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内容不完全、或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违反送达程序等情况定期检查,并责令纠正。可以借鉴录像率指标运行的情况,设置视听资料上传率指标进行考核,避免视听资料证明流于形式,确保送达规范和公正。
(三)保障当事人查阅、复制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借鉴回避制度,建立受送达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送达视听资料并提出异议的制度。查阅、复制、提出异议的时间限于案件开庭审理前,受送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业务庭审核许可并登记备案后,授权给申请人临时用户名和密码(限时有效),如允许其在得到授权后24小时内查询、复制。授权时间应结合当前技术水平和系统管理需要确定,但有效时间不宜过长也不能过短,以24小时为宜。受送达人有权在获得授权后3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决定。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部门,如果是专门送达小组送达的,异议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审查为宜;如果是业务庭送达的,异议由审监庭审查为宜。异议申请如果成立,法院应当对案件重新排期并依法送达;如果异议不成立,则按既定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促进留置送达两种证明方式均衡发展
建议根据地域特色和案件类型的不同,灵活选取证明方式,如上文提及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在基层组织较为活跃、单位联系较多的地区,多邀请当地工作人员参与送达见证,发挥其工作优势,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因为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委派的见证人往往是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同志,对当地风俗和居民情况非常了解,他们参加送达能够充分调动当地有利资源,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受送达人相距较远,邀请见证人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视听资料证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