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思考

来源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60563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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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大学生权利救济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学生申诉制度缺乏操作性;二是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的范围太窄;三是各项权利救济制度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的联系。本文就完善我国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对策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救济 问题 对策
  
  一、大学生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申诉制度缺乏操作性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虽然,教育部新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且對申诉范围、期限、受理机构及机构组成作出了规定。但是,申诉应遵循规则和程序、申诉与裁决的事实与证据规则要求、申诉与裁决的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校内申诉机构受理高校学生的申诉后,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应承担的责任、复查决定或裁决不服能否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申诉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
  2.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的管辖范围太窄
  行政诉讼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把侵犯受教育权列入其受案范围,致使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因受教育权的侵权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出现较多问题。例如,近几年发生多数大学毕业生状告高校的案件,都是因为考试作弊,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或不授予学位。但是,暨南大学武某和浙江大学周某都告赢了高校,而南京农业大学2003届毕业生钟某却被南京玄武区法院驳回起诉。相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同属于教育行政纠纷案件,被告也同是高校,但不同法院做出了受理案件或驳回起诉的两种不同结果。这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与学生发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造成了高校学生状告高校教育行政侵权,而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3.各项权利救济制度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的联系
  各项救济制度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的联系,各自为营。高校学生对于高校和教育行政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救济方式来维护其合法的权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虽然,行政复议确认高校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到教育行政机关的侵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得到救济,但是行政诉讼没有把侵犯受教育权列入其受案范围。教育申诉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的联系,从而影响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措施
  
  1.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大学生权益法》和《学生申诉条例》
  第一,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校纪校规。要求学校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校规的清理工作,对于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并作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消;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二,加快立法,制定《大学生权益法》。由于立法的滞后,高校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加快立法,制定《大学生权益法》。确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大学生权利法律救济的具体途径,以更好地维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完善申诉制度,制定《学生申诉条例》。完善高校学生的教育申诉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高校学生的教育申诉制度必须规范化、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分别建立教育行政申诉制度和校内申诉制度。各级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建立教育行政申诉制度,高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三是建立申诉专门机构。各级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尽快建立教育行政申诉机构,高校尽快建立校内申诉机构。四是合理划分教育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五是建立教育申诉听证会。通过申诉听证会保证申诉处理的公开、公正,保障高校学生行使申诉获得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
  2.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大学生权益保障的受案范围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企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和《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规定。高校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来讲,高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予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对于法律在授予具有一定行政职权的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严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学生不服的,应可以向主管高校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学生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扩大教育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当学生的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严重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的案件列入《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案件的范围中,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和《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之间的合理联系
  建立高校学生教育申诉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合理联系,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校内申诉机构受理高校学生的申诉后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高校学生可向行政申诉机构提请申诉。行政申诉机构受理高校学生的申诉后,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高校学生可以向其所属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的救济渠道:一是对涉及侵犯高校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大学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对高校学生认为高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或作出拒绝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决定不服的,认为严重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应当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对高校学生认为高校对其作出一般违纪处分不服的、没有严重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可向行政申诉机构再次申诉。行政申诉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为终局决定。在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后,鼓励大学生先穷尽申诉、复议救济途径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由于高校和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通常对有关情况更为熟悉,而且行政申诉和复议救济的程序简单,更有利于教育纠纷的尽快解决。
  
  参考文献:
  [1]张胜先,杨雪宾.如何构建二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2004,(22).
   [2]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89.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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