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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企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企业的改组与分化进一步加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大量增加。如何规范与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已成为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突出问题。
一 劳动关系概况
我国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具有买方市场特征,企业或雇主占主要地位,使得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报酬、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工作时间等不敢提出合理要求,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公有制企业中,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劳动争议增多。同时,起来越多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企业职工从过去的企业主人变成雇员,失去了原先企业中拥有的权利,他們不仅在心理上产生很强的失落感,并且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少经营者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许多私营企业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老板在榨取剩余价值上往往不择手段,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
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分别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分化和矛盾日益加深。
二 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随着劳动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在许多企业中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形成劳动力的买方市场,使企业或雇主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企业招收职工时,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如何确定、合同期限定多长、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或雇主掌握决定权。即使企业违法违约,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许多职工为保住饭碗,往往只好忍气吞声。
2.劳动报酬问题。
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够规范,或因经济效益较差,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不仅水平较低,而且不够稳定,不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公有制企业的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3.社会保险。
目前,一些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有些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一些非分有制企业则故意拖欠缴纳,有些企业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各级政府正在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个体私营企业纳入参加社会保险,但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老板都不愿为职工投保。虽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参保,只是企业中的几个管理人员或少数骨干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不过是敷衍了事而已,根本不关心普通职工的生老病死问题。
三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的思想与对策
1.基本思想。
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应当针对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对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要切实提高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行协调为主,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政府通过综合运用相应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整,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主要对策。
(1)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可以允许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特点和用人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对于企业招用的短期劳务工或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可以允许企业与这类人员签订比较简单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这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与缴费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2)健全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各工会组织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工会。对于不具备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企业,可以由当地工会通过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企业工会联合会,吸纳这些小企业的职工加入工会。这种企业工会联合会有权代表和维护入会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在已经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工会主席和其他专职干部的工资可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工会向企业派驻专业工会干部,所需费用由当地总工会统筹解决。
(3)大力推行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把重点放在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上。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或地方工会的基层分支机构,在总工会的授权之下,并经过企业和职工方面的资格认可,可代表职工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可以签订区域性的集体合同。通过在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并努力把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源头,依靠企业与工会组织双方自主调解劳动关系。
(4)加紧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可先在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建立企业职工欠薪保障制度。在这些单位,就由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原则上应当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缴费比例越高,反之亦然。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门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在企业累计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总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停止缴纳。欠薪保障金归各企业所有,在银行设立企业专户,专款专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使用,并由当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5)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改制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改制办法和操作方案,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禁止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或无正当理由辞退职工。
要妥善处理由于企业改制所带来的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对于企业留用的职工,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中原产权所有者的持股情况,确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提取预留办法和支付方式,并可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转换成职工个人股。对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的改制企业,留用职工的工龄应分段计算。对于由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留用职工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6)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此外,建议今后将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年审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工商年审挂钩,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同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劳动年审与工商年审结合起来配套进行。凡劳动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在进行工商年审时,也不予通过,迫使企业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7)加大对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工作力度。
面对企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状况,要重视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改革仲裁体制,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同时,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与宣传工作,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要促进各类企业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争取将大量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 劳动关系概况
我国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具有买方市场特征,企业或雇主占主要地位,使得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报酬、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工作时间等不敢提出合理要求,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公有制企业中,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劳动争议增多。同时,起来越多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企业职工从过去的企业主人变成雇员,失去了原先企业中拥有的权利,他們不仅在心理上产生很强的失落感,并且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少经营者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许多私营企业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老板在榨取剩余价值上往往不择手段,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
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分别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分化和矛盾日益加深。
二 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随着劳动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在许多企业中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形成劳动力的买方市场,使企业或雇主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企业招收职工时,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如何确定、合同期限定多长、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或雇主掌握决定权。即使企业违法违约,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许多职工为保住饭碗,往往只好忍气吞声。
2.劳动报酬问题。
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够规范,或因经济效益较差,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不仅水平较低,而且不够稳定,不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公有制企业的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3.社会保险。
目前,一些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有些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一些非分有制企业则故意拖欠缴纳,有些企业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各级政府正在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个体私营企业纳入参加社会保险,但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老板都不愿为职工投保。虽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参保,只是企业中的几个管理人员或少数骨干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不过是敷衍了事而已,根本不关心普通职工的生老病死问题。
三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的思想与对策
1.基本思想。
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应当针对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对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要切实提高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行协调为主,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政府通过综合运用相应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整,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主要对策。
(1)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可以允许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特点和用人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对于企业招用的短期劳务工或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可以允许企业与这类人员签订比较简单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这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与缴费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2)健全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各工会组织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工会。对于不具备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企业,可以由当地工会通过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企业工会联合会,吸纳这些小企业的职工加入工会。这种企业工会联合会有权代表和维护入会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在已经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工会主席和其他专职干部的工资可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工会向企业派驻专业工会干部,所需费用由当地总工会统筹解决。
(3)大力推行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把重点放在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上。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或地方工会的基层分支机构,在总工会的授权之下,并经过企业和职工方面的资格认可,可代表职工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可以签订区域性的集体合同。通过在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并努力把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源头,依靠企业与工会组织双方自主调解劳动关系。
(4)加紧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可先在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建立企业职工欠薪保障制度。在这些单位,就由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原则上应当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缴费比例越高,反之亦然。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门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在企业累计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总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停止缴纳。欠薪保障金归各企业所有,在银行设立企业专户,专款专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使用,并由当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5)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改制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改制办法和操作方案,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禁止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或无正当理由辞退职工。
要妥善处理由于企业改制所带来的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对于企业留用的职工,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中原产权所有者的持股情况,确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提取预留办法和支付方式,并可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转换成职工个人股。对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的改制企业,留用职工的工龄应分段计算。对于由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留用职工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6)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此外,建议今后将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年审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工商年审挂钩,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同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劳动年审与工商年审结合起来配套进行。凡劳动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在进行工商年审时,也不予通过,迫使企业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7)加大对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工作力度。
面对企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状况,要重视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改革仲裁体制,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同时,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与宣传工作,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要促进各类企业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争取将大量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