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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设计运作管理相关理论分析,总结我国城市设计运作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简要地提出了完善设计运作管理的对策,以期得出有益于我国城市设计工作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城市设计 运作管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理论:城市设计运作管理基础分析
1976年美国规划学会出版的《城市设计评论》(Urban Design Review)杂志对城市设计有较完善的阐述:“城市设计活动的目的在于发展一种指导空间形态设计的政策框架。它是在城市肌理的层面上处理其主要元素之间关系的设计。他的构成元素不但在空间分布,而且在不同的时间由不同的人建造完成。是对城市形态发展的管理。对象既包含城市人工环境,也包含城市发展中涉及的自然环境。”
城市设计是设计也是管理。
它的运作管理是把城市设计的运作过程纳入管理机制,实施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提升城市形态环境的质量。从编制、决策到实施的完整过程,具有很强的过程属性,是一个从构思编制到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的社会实践,而不是一个技术层面的“简单设计”。
其管理是为了实现城市设计的目标。以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和程序对城市物质环境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使城市设计设想落实到建设中。
困境:我国现行的运作管理存在的问题
工作及成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1991年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已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全国很多城市开展了设计工作,然至今在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实施诸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编制未能明确规定
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建设法规体系中没有对城市设计编制的层面、研究内容、深度与现行城市规划的关系等加以限定,城市设计成果难保证其严密性和易理解的要求。设计方案与现行地方城市规划缺乏关联,与规划内容、深度混为一谈;与城市规划大相径庭,难以协调,规划管理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运作管理尚未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规划管理部门应设立了城市设计处,负责设计任务布置和审批的工作。其工作成果不能成为规划的附带产品。
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
城市设计职能与实施管理职能的分离,造成了设计与管理相脱节的局面,且由于设计本身的编制标准、评价体系、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尚未建立和健全,设计在不同地方的实施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体现在有效的城市设计实施手段贫乏,既没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公私合作、开发权转移、整体开發单元、奖励制度等手段),又缺乏相应的法定权力来限定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致使设计成果难以准确表达设计意图,可操作性低,连贯性差。
借鉴:国外设计运作的经验
美国的城市设计制度
在美国,城市设计作为管理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是融入区划法且产生法律效应。各城市并未制订城市设计专门法,只有基于城市设计考虑的单行法令,如《标识物条例》(Sign Ordinance)等。设计的实施实际上包含在区划和土地细分中,通过城市设计原则来实现对城市开发的控制。设计指导原则是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特定地区和地段,提出进一步的具体设计要求,它不是立法,而是建议性、鼓励性的。
设计导则的施行有两个办法:一是政府在自己投资建设中,以设计导则为依据,通过公共项目的选点、示范来带动和引导周围的私人建设;二是在特定地区和地段的项目审批程序中再增加一个层面的审查。
日本的城市设计制度
在日本,城市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地区规划制度——建设许可制度”体系中没有法定地位,但在地区规划制度中提出了城市设计的各项内容,如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配以具体详细的规范来控制土地利用、建筑与公共设施开发及设计品质等内容,因此,这项制度被认为是城市设计能在日本开展的法制基础。
日本的城市设计工作包含在两种环境营造体系及其所规范的实施程序中,一是可经由城市总体规划制度中的分区控制等相关法令制度予以贯彻实施,也可经由建筑许可制度中对建筑配置的要求来落实,保证了设计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和弹性运作的适应幅度。
英国的城市设计制度
英国是最早进行城市规划立法的国家,也是城市规划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对许多国家的城市规划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英国传统城市规划体系中并没有“城市设计”的法定用语,但观念、技术已渗透在城市更新与城市再开发的执行策略及规划许可审议的内容中,设计从空间环境的格局到建筑体量、特征、高度、材质等细部的控制及与环境的协调内容都已贯穿在规划体系中。
英国城市设计的开展应用同美国和日本一样,也是与城市政策相结合才获得了发展。其运作实施的主要策略就是运用补充性规划(Supplementary plan),包括设计导则(Design guide)和开发概要(Development brief)来执行。、虽然不是法定规划,但是是开发控制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从对国外城市设计制度的比较可知:只有把设计的内容、设计指导纲要和技术渗透到规划控制程序中,以之作为其实施的法制基础才能实施。
对策:建立高效的运作管理制度
建立保障体系
要加强城市设计法规与制度方面的研究,加快在国家及地方法律的层面上对设计的立法工作,确定其司法权和管理权,确保其法律地位,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体系,使运作和管理成为有法可依的实质性工作。
制定城市设计相关的法律法和技术规范。例如:城市设计运作程序、城市设计组织规范、城市设计技术规定等、城市设计与建筑规划的准则、特殊城市设计目标的奖励规范等。
完善机构设置
建立专业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和部门,明确管理职权,在人力、物力和权力上的紧密配合,行使管理职能。可城市规划专家为主,吸收建筑学、环境景观设计、园林绿化学、道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经济学科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以确保项目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可操作性都能达到较高水平。
制定合理灵活的组织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城市在发展目标和开发实际情况上差异很大,难以用固定的模式来统一,因此,应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组织模式。在严格控制的市中心重点区域、古建保护区等,可以由政府全权管理实施严格的设计控制和指引;而在以发展为主导目标的城市开发区域,则可以公私联合组织模式或第三部门组织模式。
规范管理制度
将城市设计管理纳入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采取一种渐进的方式。实现对其依法管理,完善其管理的法律条文,常设专门管理机构,保证其在城市建设开发中的合法持续运作。强化运作管理的集成化功能,加强综合协调建筑、市政、交通等方面的能力。
引入开放性的决策管理机制
管理应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引入“公共管理”机制,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的合理设置,过程的有效组织,致力于建设一个公平透明的制度平台,逐渐减弱其管理者的政府“包办”色彩,使得各方利益集团都能不受阻碍地参与到设计的构想、实施与管理过程。建立设计成果的有效公布与宣传途径,积极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实现顺畅的反馈与修改机制,明确公正的监督实施体制,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时匡等.全球化时代的城市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陈纪凯.适应性城市设计——一种实效的城市设计理论及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耿毓修编著.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庄宇.城市设计的实施策略与城市设计制度.规划师,2000(06)
徐若峰等.从城市设计运行保障体系角度看机构组织建设.华中建筑,2005(06)
陈天,尔惟.城市设计的困境及对策.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9)
[关键词]:城市设计 运作管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理论:城市设计运作管理基础分析
1976年美国规划学会出版的《城市设计评论》(Urban Design Review)杂志对城市设计有较完善的阐述:“城市设计活动的目的在于发展一种指导空间形态设计的政策框架。它是在城市肌理的层面上处理其主要元素之间关系的设计。他的构成元素不但在空间分布,而且在不同的时间由不同的人建造完成。是对城市形态发展的管理。对象既包含城市人工环境,也包含城市发展中涉及的自然环境。”
城市设计是设计也是管理。
它的运作管理是把城市设计的运作过程纳入管理机制,实施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提升城市形态环境的质量。从编制、决策到实施的完整过程,具有很强的过程属性,是一个从构思编制到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的社会实践,而不是一个技术层面的“简单设计”。
其管理是为了实现城市设计的目标。以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和程序对城市物质环境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使城市设计设想落实到建设中。
困境:我国现行的运作管理存在的问题
工作及成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1991年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已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全国很多城市开展了设计工作,然至今在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实施诸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编制未能明确规定
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建设法规体系中没有对城市设计编制的层面、研究内容、深度与现行城市规划的关系等加以限定,城市设计成果难保证其严密性和易理解的要求。设计方案与现行地方城市规划缺乏关联,与规划内容、深度混为一谈;与城市规划大相径庭,难以协调,规划管理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运作管理尚未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规划管理部门应设立了城市设计处,负责设计任务布置和审批的工作。其工作成果不能成为规划的附带产品。
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
城市设计职能与实施管理职能的分离,造成了设计与管理相脱节的局面,且由于设计本身的编制标准、评价体系、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尚未建立和健全,设计在不同地方的实施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体现在有效的城市设计实施手段贫乏,既没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公私合作、开发权转移、整体开發单元、奖励制度等手段),又缺乏相应的法定权力来限定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致使设计成果难以准确表达设计意图,可操作性低,连贯性差。
借鉴:国外设计运作的经验
美国的城市设计制度
在美国,城市设计作为管理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是融入区划法且产生法律效应。各城市并未制订城市设计专门法,只有基于城市设计考虑的单行法令,如《标识物条例》(Sign Ordinance)等。设计的实施实际上包含在区划和土地细分中,通过城市设计原则来实现对城市开发的控制。设计指导原则是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特定地区和地段,提出进一步的具体设计要求,它不是立法,而是建议性、鼓励性的。
设计导则的施行有两个办法:一是政府在自己投资建设中,以设计导则为依据,通过公共项目的选点、示范来带动和引导周围的私人建设;二是在特定地区和地段的项目审批程序中再增加一个层面的审查。
日本的城市设计制度
在日本,城市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地区规划制度——建设许可制度”体系中没有法定地位,但在地区规划制度中提出了城市设计的各项内容,如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配以具体详细的规范来控制土地利用、建筑与公共设施开发及设计品质等内容,因此,这项制度被认为是城市设计能在日本开展的法制基础。
日本的城市设计工作包含在两种环境营造体系及其所规范的实施程序中,一是可经由城市总体规划制度中的分区控制等相关法令制度予以贯彻实施,也可经由建筑许可制度中对建筑配置的要求来落实,保证了设计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和弹性运作的适应幅度。
英国的城市设计制度
英国是最早进行城市规划立法的国家,也是城市规划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对许多国家的城市规划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英国传统城市规划体系中并没有“城市设计”的法定用语,但观念、技术已渗透在城市更新与城市再开发的执行策略及规划许可审议的内容中,设计从空间环境的格局到建筑体量、特征、高度、材质等细部的控制及与环境的协调内容都已贯穿在规划体系中。
英国城市设计的开展应用同美国和日本一样,也是与城市政策相结合才获得了发展。其运作实施的主要策略就是运用补充性规划(Supplementary plan),包括设计导则(Design guide)和开发概要(Development brief)来执行。、虽然不是法定规划,但是是开发控制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从对国外城市设计制度的比较可知:只有把设计的内容、设计指导纲要和技术渗透到规划控制程序中,以之作为其实施的法制基础才能实施。
对策:建立高效的运作管理制度
建立保障体系
要加强城市设计法规与制度方面的研究,加快在国家及地方法律的层面上对设计的立法工作,确定其司法权和管理权,确保其法律地位,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体系,使运作和管理成为有法可依的实质性工作。
制定城市设计相关的法律法和技术规范。例如:城市设计运作程序、城市设计组织规范、城市设计技术规定等、城市设计与建筑规划的准则、特殊城市设计目标的奖励规范等。
完善机构设置
建立专业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和部门,明确管理职权,在人力、物力和权力上的紧密配合,行使管理职能。可城市规划专家为主,吸收建筑学、环境景观设计、园林绿化学、道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经济学科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以确保项目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可操作性都能达到较高水平。
制定合理灵活的组织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城市在发展目标和开发实际情况上差异很大,难以用固定的模式来统一,因此,应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组织模式。在严格控制的市中心重点区域、古建保护区等,可以由政府全权管理实施严格的设计控制和指引;而在以发展为主导目标的城市开发区域,则可以公私联合组织模式或第三部门组织模式。
规范管理制度
将城市设计管理纳入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采取一种渐进的方式。实现对其依法管理,完善其管理的法律条文,常设专门管理机构,保证其在城市建设开发中的合法持续运作。强化运作管理的集成化功能,加强综合协调建筑、市政、交通等方面的能力。
引入开放性的决策管理机制
管理应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引入“公共管理”机制,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的合理设置,过程的有效组织,致力于建设一个公平透明的制度平台,逐渐减弱其管理者的政府“包办”色彩,使得各方利益集团都能不受阻碍地参与到设计的构想、实施与管理过程。建立设计成果的有效公布与宣传途径,积极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实现顺畅的反馈与修改机制,明确公正的监督实施体制,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时匡等.全球化时代的城市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陈纪凯.适应性城市设计——一种实效的城市设计理论及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耿毓修编著.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庄宇.城市设计的实施策略与城市设计制度.规划师,2000(06)
徐若峰等.从城市设计运行保障体系角度看机构组织建设.华中建筑,2005(06)
陈天,尔惟.城市设计的困境及对策.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