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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日益上升,为了促进经济的更快发展,党中央及国务院依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了由征收增值税代替原来的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其目的是对税务征收体制进行改革,减少企业赋税情况,增强企业生产销售积极性。自2012年试点开始至2016年全面实施,多数企业缴纳税负有所降低,使其贸易发展得以提升,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做出对应改革,赋税情况反而增加了,本文就“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贸易业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贸易业应依据该政策而如何调整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贸易 改革
我国过去的税收体制适应于过去的经济体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其显示出了陈旧税收体制的弊端,不利于经济结构改变。贸易行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包含了物流业、经销业、服务业等多个版块。“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贸易行业作用斐然,不仅对贸易业带来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了挑战。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收入进行税务征收,易造成重复收纳税款的现象,而增值税仅征收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的税务,从而有效减轻了重复纳税的现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避免征税重叠现象,若企业依据该政策能作出相应的有效调整,就会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税收压力,促进贸易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出台背景
1.“营改增”背景。“营改增”政策出台前,我国所实施的税收政策是1994年改革后的体制,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重要的税种,都是对商品的流转数额及营业额进行税务征收。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是有所区别的,营业税是对企业和个人的劳务报酬、所持资产的转让进行赋税,增值税则是对个人或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加工及修改所进行征收税款;增值税的数额较为具体,且可被缴纳过的增值税所抵扣,但营业税则需完全依据其营业额缴纳。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增值税产生了很多弊端,不仅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效应也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并且两者区分出现问题,使征收时出现问题。因此,我国提出了“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应对陈旧税收的弊端。
2.“营改增”政策变化。我国于2012年年初起,开始了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先是在上海对一些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实施。后于2012年8月起,把试点的范围进行扩充,对北京、江苏、福建等8个省市进行试点。2013年8月,交通運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充至全国,还增加了对广播影视业的试点。2014年又增加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的试点。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并于2016年5月起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实施。
3.“营改增”的必要性。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税务征收,能够减轻税收的重复征收情况。对于贸易企业而言,增值税不会随流转环节而变化,只对增值额进行税务征收,对企业的结构改变和转型有利。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承担商品的税负而非他国的消费者,老旧的税收政策难以精确税款,“营改增”则有利于出口统计。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体制需与经济体制相对应。营业税和增值税间存在矛盾,营业税的局限性不利于增值税的调和作用,征税制度的不统一又阻碍了税收工作的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阻碍了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因此,“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及实施是顺应经济提升的必然要求。
二、“营改增”全面实施对贸易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影响贸易业的税负。贸易行业包含多个版块,“营改增”对各个版块的税负都有所影响。税收改革后,大多服务业的税额可进行抵扣,例如租赁服务业,其税率为17%,而对实际增值税大于3%的部分可进行抵扣,降低了缴纳税款的压力。但是也有些服务业缴纳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尤其是依赖知识的增值额较大的商品,其人力成品高,可抵扣税额少,所以增税数额不降反增。“营改增”对外贸业的影响包括了对物流运输成本和出口退税的影响,其按11%税率征收,国际运输没有了增值税,运输代理业务则以物流辅助业的6%税率收取增值税。国内物流税务征收增加,出口业务并无显著变化。
2.“营改增”对企业定价和利润有影响。贸易企业的定价需依据市场,各种因素都能影响价格,价格没有固定性。企业在定价时,不仅需要考虑其产品自身成本、消费者水平、价格变化浮动等,还需依赖于税收政策。“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定价包含税价,而现在,企业则需先进行调研再考虑是否该在商品价格中加入税款。增值税对商品的价格和税收是分离的,若商品价格不变,企业收入则会下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减少整体赋税而无法确保所有企业赋税降低。为了增加利润,企业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去迎合“营改增”的实施。
3.“营改增”影响企业结构及税务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改革前,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税负,违法地将服务项目加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但现在,企业能通过调整企业结构而合理的减轻赋税。且贸易企业需对缴税信息进行记录,以便进行税负的有效抵扣。
三、贸易业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贸易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出口等方面的税务关系处理方式上,尤其在涉税风险及负税风险上的处理尤为明显。为更好的适应新政策,在改革中寻求企业发展的新方向,应结合实情,紧密遵循“营改增”政策环境下的发展规律,确立以“扬长避短”的方式处理新政策所带来的影响的角度为出发点,针对企业对内及对外等方面的业务,制定合理的规划及管理办法,才能保证企业在“变中求变”的环境中得到有利并且更进一步的发展。综上所述,应对措施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1.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研究与理解。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新政策,我国所有贸易企业在“营改增”对于税务方面改革的大环境下,面对着“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局面,有效地扬长避短是每个企业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寻求全新机遇、谋求高效发展的关键。因此,贸易企业应当尽快学习、研究以及理解新政策,合理分析政策特点以及变化趋势,制定有效的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有效利用新政策中的优惠选项,合理规避不必要的赋税,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发展效率。
2.针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改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针对政策对贸易企业内部工作的影响,应适应格局,有效应对,积极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布局和协调,从而使企业上下更快地进入新政策改革环境下的最合理化的发展状态,最快时间适应新形式。例如,“营改增”政策的改革会引发企业内部利润发生变化,贸易企业可从加强内部核算的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对比“营改增”政策前后各项业务利润的变化,找出变化原因,具体增加或减少的项目,找出应对措施,为企业的税务缴纳方面作出有效的筹划。
3.针对“营改增”政策,作出企业对外贸易工作的有效调整。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纳税人也有所区分,增值税的纳税人有普通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所缴纳的税率不一,一般纳税人所用的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高,而企业需了解两者的差别,选择更有利于增加自身利润、能抵扣更多增值税的供应商。此外,企业在选购所需物资时,应索要增值税发票,以便之后进行税款抵扣。
四、结语
我国现全面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对贸易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影响作用,贸易企业应应对该政策作出相应改革,避免税负不升反降的现象,增加企业内部利润,并增强自身在市场内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马妙娟.营改增对外贸及相关企业的影响[J].国际商务财会,2014(12).
[2]施文泼,贾康.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J].经济研究参考,2011.12.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2-7-31.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贸易 改革
我国过去的税收体制适应于过去的经济体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其显示出了陈旧税收体制的弊端,不利于经济结构改变。贸易行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包含了物流业、经销业、服务业等多个版块。“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贸易行业作用斐然,不仅对贸易业带来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了挑战。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收入进行税务征收,易造成重复收纳税款的现象,而增值税仅征收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的税务,从而有效减轻了重复纳税的现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避免征税重叠现象,若企业依据该政策能作出相应的有效调整,就会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税收压力,促进贸易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出台背景
1.“营改增”背景。“营改增”政策出台前,我国所实施的税收政策是1994年改革后的体制,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重要的税种,都是对商品的流转数额及营业额进行税务征收。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是有所区别的,营业税是对企业和个人的劳务报酬、所持资产的转让进行赋税,增值税则是对个人或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加工及修改所进行征收税款;增值税的数额较为具体,且可被缴纳过的增值税所抵扣,但营业税则需完全依据其营业额缴纳。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增值税产生了很多弊端,不仅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效应也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并且两者区分出现问题,使征收时出现问题。因此,我国提出了“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应对陈旧税收的弊端。
2.“营改增”政策变化。我国于2012年年初起,开始了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先是在上海对一些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实施。后于2012年8月起,把试点的范围进行扩充,对北京、江苏、福建等8个省市进行试点。2013年8月,交通運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充至全国,还增加了对广播影视业的试点。2014年又增加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的试点。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并于2016年5月起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实施。
3.“营改增”的必要性。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税务征收,能够减轻税收的重复征收情况。对于贸易企业而言,增值税不会随流转环节而变化,只对增值额进行税务征收,对企业的结构改变和转型有利。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承担商品的税负而非他国的消费者,老旧的税收政策难以精确税款,“营改增”则有利于出口统计。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体制需与经济体制相对应。营业税和增值税间存在矛盾,营业税的局限性不利于增值税的调和作用,征税制度的不统一又阻碍了税收工作的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阻碍了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因此,“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及实施是顺应经济提升的必然要求。
二、“营改增”全面实施对贸易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影响贸易业的税负。贸易行业包含多个版块,“营改增”对各个版块的税负都有所影响。税收改革后,大多服务业的税额可进行抵扣,例如租赁服务业,其税率为17%,而对实际增值税大于3%的部分可进行抵扣,降低了缴纳税款的压力。但是也有些服务业缴纳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尤其是依赖知识的增值额较大的商品,其人力成品高,可抵扣税额少,所以增税数额不降反增。“营改增”对外贸业的影响包括了对物流运输成本和出口退税的影响,其按11%税率征收,国际运输没有了增值税,运输代理业务则以物流辅助业的6%税率收取增值税。国内物流税务征收增加,出口业务并无显著变化。
2.“营改增”对企业定价和利润有影响。贸易企业的定价需依据市场,各种因素都能影响价格,价格没有固定性。企业在定价时,不仅需要考虑其产品自身成本、消费者水平、价格变化浮动等,还需依赖于税收政策。“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定价包含税价,而现在,企业则需先进行调研再考虑是否该在商品价格中加入税款。增值税对商品的价格和税收是分离的,若商品价格不变,企业收入则会下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减少整体赋税而无法确保所有企业赋税降低。为了增加利润,企业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去迎合“营改增”的实施。
3.“营改增”影响企业结构及税务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改革前,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税负,违法地将服务项目加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但现在,企业能通过调整企业结构而合理的减轻赋税。且贸易企业需对缴税信息进行记录,以便进行税负的有效抵扣。
三、贸易业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贸易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出口等方面的税务关系处理方式上,尤其在涉税风险及负税风险上的处理尤为明显。为更好的适应新政策,在改革中寻求企业发展的新方向,应结合实情,紧密遵循“营改增”政策环境下的发展规律,确立以“扬长避短”的方式处理新政策所带来的影响的角度为出发点,针对企业对内及对外等方面的业务,制定合理的规划及管理办法,才能保证企业在“变中求变”的环境中得到有利并且更进一步的发展。综上所述,应对措施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1.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研究与理解。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新政策,我国所有贸易企业在“营改增”对于税务方面改革的大环境下,面对着“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局面,有效地扬长避短是每个企业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寻求全新机遇、谋求高效发展的关键。因此,贸易企业应当尽快学习、研究以及理解新政策,合理分析政策特点以及变化趋势,制定有效的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有效利用新政策中的优惠选项,合理规避不必要的赋税,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发展效率。
2.针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改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针对政策对贸易企业内部工作的影响,应适应格局,有效应对,积极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布局和协调,从而使企业上下更快地进入新政策改革环境下的最合理化的发展状态,最快时间适应新形式。例如,“营改增”政策的改革会引发企业内部利润发生变化,贸易企业可从加强内部核算的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对比“营改增”政策前后各项业务利润的变化,找出变化原因,具体增加或减少的项目,找出应对措施,为企业的税务缴纳方面作出有效的筹划。
3.针对“营改增”政策,作出企业对外贸易工作的有效调整。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纳税人也有所区分,增值税的纳税人有普通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所缴纳的税率不一,一般纳税人所用的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高,而企业需了解两者的差别,选择更有利于增加自身利润、能抵扣更多增值税的供应商。此外,企业在选购所需物资时,应索要增值税发票,以便之后进行税款抵扣。
四、结语
我国现全面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对贸易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影响作用,贸易企业应应对该政策作出相应改革,避免税负不升反降的现象,增加企业内部利润,并增强自身在市场内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马妙娟.营改增对外贸及相关企业的影响[J].国际商务财会,2014(12).
[2]施文泼,贾康.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J].经济研究参考,2011.12.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