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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部分音乐界人士对《草案》关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出强烈质疑,尤其对《草案》第60条、70条关于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反对之声强烈。
关键词:
著作权法 音乐著作权协会 版权费收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时宣称,他们是音乐人自己的组织,其宗旨是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到2007年开始运作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在推进集体管理事业中的一些做法和表现,却引起不少音乐人的非议和不满。
一、音著协推进集体管理事业进展慢、效率低
音著协在2007年音集协开始运作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在开展音乐作品使用费收缴工作中,采取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办法。即哪个省的相关部门如版权部门愿意开展这项工作,可向其提出申请,经音著协考察了解,认为资质条件具备,才批准在该地区设立首席代表处开展工作。收缴的作品使用费上交后,音著协留10%,返还当地10%,其余80%分配给音乐人。音著协的这种做法虽然坚持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和使用费大部分归权利人所有的法律原则,但其缺乏积极进取的“二政府”作风,使集体管理事业长时间步履蹒跚,发展缓慢,不少音乐人对其信心不足。特别是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问题上,更使音乐人感到不满和失望。本来,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2条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3条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由于一个“具体办法”的耽搁,直到2010年才付诸实施,中间一拖就是八年。这其中固然有相关部门的消极抵制,但作为音乐人利益的代表,音著协在八年中按兵不动,悄无声息,怎能不令音乐人生气和失望。众所周知,使用音乐作品频率最高的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国外,电台、电视台支付的广播权费用是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我国,2001年以前一直免费就不说了,2001年以后法律有明文规定了,却又拖延八九年不实行。音乐人对政府只能望而生叹,对音著协也早已失去了希望。
二、音集协引入商业运作涉嫌违法
2007年,音集协接管了全部卡拉OK版权费收缴工作。他们改变音著协的传统做法,引入商业运作机制,把收缴工作全部委托给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天合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在各省市成立子公司,全面展开收缴行动。他们借助行政的、司法的力量,各种手段并用,从2007年到2010年短短3年间,收缴版权费1.7亿元,首次分配1.2亿元。其首次分配方案是:总利润中先刨去8%的税费和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缴费,剩余利润的50%为天合公司和音集协的管理费,其中,天合公司占27%,音集协占23%;另外50%剩余利润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唱片公司(包括歌手)占30%,音著协(代向词曲作者分发)占20%。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音集协却把卡拉OK版权费收缴工作转交给一家公司进行商业操作。他们虽然创造了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史上的收费奇迹,但这种做法有人质疑其违法。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显然应当受到谴责。天合公司作为一家股份制企业,它的所有经营活动是要营利的,其董事会中就包括2007年承包山西省卡拉OK收费项目的一位赵姓煤老板。可是对音集协来说,它把一个本属非营利性质的收费过程,却变成一个公司的营利过程,权利人的版权费,成了天合公司投资开发的一座富矿。这和法律规定岂不相悖?
同时,根据上述分配方案,词曲作者由音著协代表获得20%的分成,但音著协还要扣除10%的管理费。这样一来,轮到词曲著作权人就只剩18%了。这18%无论和天合公司还是音集协比,差距都在5%以上。音著协传统的与著作权人二八分成正好翻了个,等于说音集协虽然比音著协收的多得多,但真正获益多的是公司和集体管理组织,而非权利人。管家所得比主人多,究竟是谁为谁服务?著作权法开宗明义第一句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音集协分配方案所体现出来的是,受保护最多的是天合公司和音集协。因此,音集协的这种做法不但改变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性质,也与著作权保护的宗旨相去甚远。
三、只重收费不重分配导致服务质量低
音乐作品版权费如何收?国外通行做法是按使用作品的次数收,即点一首歌交一笔费,没有点的歌,就不交费。集体管理组织将收来的费用返还作者时,也是按权利人作品被点击的次数算。谁的作品被使用的次数多,谁得到的版权费就多,反之,得到的就少。这种做法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也能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2006年以前,音著协没有投资开发这方面的技术,国家版权局只好规定按KTV包间收费。经公示后,确定了12元/间/天的收费标准。2007年,文化部开发出了这方面的技术,使VOD点歌系统可完善记录每一首歌曲的使用次数。这一系统的开发成功,也促成音著协于2007年初宣布其所属地方代表处不再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费,而改由卡拉OK运营中心代理。但此后的情况是,无论卡拉OK运营中心,还是后来的天合公司,并未按照歌曲点击率收费,而是继续按KTV包间收。为什么?笔者从音著协设在太原市版权保护中心的代表处获知,2007年后其在几个使用音乐作品的商场和饭店安装了该系统,但这套系统需定期维修,但开支的维护费音著协不管,太原市出不起,后来只好不用。太原市为啥出不起?因为从2007年后,他们从商场、饭店收缴的版权费少得可怜,每年只有3万元多一点,返还的管理费不过3000余元,还不够开支一个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理说,这点开支对音著协来说算不了什么,可他们为什么还是没用,其中有什么猫腻?其实,根源就一个——经济利益。因坚持按包间收,不仅能省下一笔系统维护费,且所收要比按歌曲点击次数收得多。这一出一入等于多出两笔钱,这个账谁都能算清楚。何况,按包间收又是政府管理部门定的价,就是收得高与我何干?现在政府并没有不让按包间收,我何必犯傻要按点击次数收呢? 两大集体管理组织都不按歌曲点击次数收费,其看重的是收费,而不是如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诚然,收费的本身就是服务,但稀里糊涂地收,还是清楚明白地收,关系到能否清楚明白地进行分配的大事。坚持按包间收费的结果是,无论音著协还是音集协,版权费的分配只能稀里糊涂地进行,无法公开透明,无法为外人道;局外人谁也猜不透他们是怎么分配的。这也是音乐人拿到的版税通知单上,除扣税和实付金额外,并不像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发给音乐人的版税报表上,详细列明音乐作品名称、使用时间、地区、方式和收益等。
版权保护的核心是服务。不愿意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工夫,把服务搞成一笔糊涂账,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岂能获得权利人的信任?
就在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非议不断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60条和70条作出了延伸集体管理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只要你没有反对,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代表你行使权利;即使你反对,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你收费。这实际是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功能,赋予其更大的权利。可以说,眼下推出这样的规定,虽有立法者的“天时”,却(下转第113页)(上接第108页)无集体管理组织的“地利”,更无权利人广泛支持的“人和”。
先说地利。客观地讲,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除了音著协成立时间稍长一点外,其他几个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都是近三四年内的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还是一个新生的婴儿,各方面都不成熟,不存在承担更大责任的资质条件。比如音集协,这几年不但其运作手法争议大,其对已收回的过亿的版权费,如何公平透明地进行分配都没有个章法,从而招致了各方的责难。这表明,虽然收得不少,但还解决不了出现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其收费范围,让其收进更多的版权费,这就如同让一个消化不良的病人吃进更多的东西,最终只会加重病情,导致严重的后果。
再说人和。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信任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信任危机并未化解的情况下,要让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不可行的。谁愿意被一个自己不信任的组织“代表”呢?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景象:《草案》一经向社会公布,顷刻间反对之议汹汹,反对之声隆隆。先是高晓松带头喊出“我的著作权我做主”,接着唱片工作委员会和流行音乐协会召开记者会,宋柯、刘欢、张亚东、小柯、谷建芬等数十名音乐人纷纷出席,联合发表对第46、48、60、69、70等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60条和70条,甚至威胁退出音著协。其后,一开始表示支持的音著协,在权利人的压力下也改变了态度,转而声明赞成删除有关延伸集体管理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音乐人公然群起“放炮”。这一现象表明,社会进步了。但还应牢记历史教训,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听取广大权利人的心声和意见,坚决修正或取消不合理的条款,切实把著作权法修改好。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音乐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部分音乐界人士对《草案》关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出强烈质疑,尤其对《草案》第60条、70条关于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反对之声强烈。
关键词:
著作权法 音乐著作权协会 版权费收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时宣称,他们是音乐人自己的组织,其宗旨是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到2007年开始运作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在推进集体管理事业中的一些做法和表现,却引起不少音乐人的非议和不满。
一、音著协推进集体管理事业进展慢、效率低
音著协在2007年音集协开始运作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在开展音乐作品使用费收缴工作中,采取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办法。即哪个省的相关部门如版权部门愿意开展这项工作,可向其提出申请,经音著协考察了解,认为资质条件具备,才批准在该地区设立首席代表处开展工作。收缴的作品使用费上交后,音著协留10%,返还当地10%,其余80%分配给音乐人。音著协的这种做法虽然坚持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和使用费大部分归权利人所有的法律原则,但其缺乏积极进取的“二政府”作风,使集体管理事业长时间步履蹒跚,发展缓慢,不少音乐人对其信心不足。特别是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问题上,更使音乐人感到不满和失望。本来,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2条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3条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由于一个“具体办法”的耽搁,直到2010年才付诸实施,中间一拖就是八年。这其中固然有相关部门的消极抵制,但作为音乐人利益的代表,音著协在八年中按兵不动,悄无声息,怎能不令音乐人生气和失望。众所周知,使用音乐作品频率最高的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国外,电台、电视台支付的广播权费用是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我国,2001年以前一直免费就不说了,2001年以后法律有明文规定了,却又拖延八九年不实行。音乐人对政府只能望而生叹,对音著协也早已失去了希望。
二、音集协引入商业运作涉嫌违法
2007年,音集协接管了全部卡拉OK版权费收缴工作。他们改变音著协的传统做法,引入商业运作机制,把收缴工作全部委托给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天合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在各省市成立子公司,全面展开收缴行动。他们借助行政的、司法的力量,各种手段并用,从2007年到2010年短短3年间,收缴版权费1.7亿元,首次分配1.2亿元。其首次分配方案是:总利润中先刨去8%的税费和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缴费,剩余利润的50%为天合公司和音集协的管理费,其中,天合公司占27%,音集协占23%;另外50%剩余利润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唱片公司(包括歌手)占30%,音著协(代向词曲作者分发)占20%。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音集协却把卡拉OK版权费收缴工作转交给一家公司进行商业操作。他们虽然创造了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史上的收费奇迹,但这种做法有人质疑其违法。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显然应当受到谴责。天合公司作为一家股份制企业,它的所有经营活动是要营利的,其董事会中就包括2007年承包山西省卡拉OK收费项目的一位赵姓煤老板。可是对音集协来说,它把一个本属非营利性质的收费过程,却变成一个公司的营利过程,权利人的版权费,成了天合公司投资开发的一座富矿。这和法律规定岂不相悖?
同时,根据上述分配方案,词曲作者由音著协代表获得20%的分成,但音著协还要扣除10%的管理费。这样一来,轮到词曲著作权人就只剩18%了。这18%无论和天合公司还是音集协比,差距都在5%以上。音著协传统的与著作权人二八分成正好翻了个,等于说音集协虽然比音著协收的多得多,但真正获益多的是公司和集体管理组织,而非权利人。管家所得比主人多,究竟是谁为谁服务?著作权法开宗明义第一句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音集协分配方案所体现出来的是,受保护最多的是天合公司和音集协。因此,音集协的这种做法不但改变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性质,也与著作权保护的宗旨相去甚远。
三、只重收费不重分配导致服务质量低
音乐作品版权费如何收?国外通行做法是按使用作品的次数收,即点一首歌交一笔费,没有点的歌,就不交费。集体管理组织将收来的费用返还作者时,也是按权利人作品被点击的次数算。谁的作品被使用的次数多,谁得到的版权费就多,反之,得到的就少。这种做法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也能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2006年以前,音著协没有投资开发这方面的技术,国家版权局只好规定按KTV包间收费。经公示后,确定了12元/间/天的收费标准。2007年,文化部开发出了这方面的技术,使VOD点歌系统可完善记录每一首歌曲的使用次数。这一系统的开发成功,也促成音著协于2007年初宣布其所属地方代表处不再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费,而改由卡拉OK运营中心代理。但此后的情况是,无论卡拉OK运营中心,还是后来的天合公司,并未按照歌曲点击率收费,而是继续按KTV包间收。为什么?笔者从音著协设在太原市版权保护中心的代表处获知,2007年后其在几个使用音乐作品的商场和饭店安装了该系统,但这套系统需定期维修,但开支的维护费音著协不管,太原市出不起,后来只好不用。太原市为啥出不起?因为从2007年后,他们从商场、饭店收缴的版权费少得可怜,每年只有3万元多一点,返还的管理费不过3000余元,还不够开支一个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理说,这点开支对音著协来说算不了什么,可他们为什么还是没用,其中有什么猫腻?其实,根源就一个——经济利益。因坚持按包间收,不仅能省下一笔系统维护费,且所收要比按歌曲点击次数收得多。这一出一入等于多出两笔钱,这个账谁都能算清楚。何况,按包间收又是政府管理部门定的价,就是收得高与我何干?现在政府并没有不让按包间收,我何必犯傻要按点击次数收呢? 两大集体管理组织都不按歌曲点击次数收费,其看重的是收费,而不是如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诚然,收费的本身就是服务,但稀里糊涂地收,还是清楚明白地收,关系到能否清楚明白地进行分配的大事。坚持按包间收费的结果是,无论音著协还是音集协,版权费的分配只能稀里糊涂地进行,无法公开透明,无法为外人道;局外人谁也猜不透他们是怎么分配的。这也是音乐人拿到的版税通知单上,除扣税和实付金额外,并不像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发给音乐人的版税报表上,详细列明音乐作品名称、使用时间、地区、方式和收益等。
版权保护的核心是服务。不愿意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工夫,把服务搞成一笔糊涂账,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岂能获得权利人的信任?
就在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非议不断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60条和70条作出了延伸集体管理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只要你没有反对,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代表你行使权利;即使你反对,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你收费。这实际是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功能,赋予其更大的权利。可以说,眼下推出这样的规定,虽有立法者的“天时”,却(下转第113页)(上接第108页)无集体管理组织的“地利”,更无权利人广泛支持的“人和”。
先说地利。客观地讲,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除了音著协成立时间稍长一点外,其他几个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都是近三四年内的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还是一个新生的婴儿,各方面都不成熟,不存在承担更大责任的资质条件。比如音集协,这几年不但其运作手法争议大,其对已收回的过亿的版权费,如何公平透明地进行分配都没有个章法,从而招致了各方的责难。这表明,虽然收得不少,但还解决不了出现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其收费范围,让其收进更多的版权费,这就如同让一个消化不良的病人吃进更多的东西,最终只会加重病情,导致严重的后果。
再说人和。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信任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信任危机并未化解的情况下,要让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不可行的。谁愿意被一个自己不信任的组织“代表”呢?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景象:《草案》一经向社会公布,顷刻间反对之议汹汹,反对之声隆隆。先是高晓松带头喊出“我的著作权我做主”,接着唱片工作委员会和流行音乐协会召开记者会,宋柯、刘欢、张亚东、小柯、谷建芬等数十名音乐人纷纷出席,联合发表对第46、48、60、69、70等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60条和70条,甚至威胁退出音著协。其后,一开始表示支持的音著协,在权利人的压力下也改变了态度,转而声明赞成删除有关延伸集体管理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音乐人公然群起“放炮”。这一现象表明,社会进步了。但还应牢记历史教训,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听取广大权利人的心声和意见,坚决修正或取消不合理的条款,切实把著作权法修改好。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