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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礼崩乐坏的时代,《管子》主张“道法”的法治思想,实行依法治国,帮助齐国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它的法治思想丰富而系统,充满辩证的管理智慧和公正务实的法治精神,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有着许多启迪。例如:
一、法天合道
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使人民按照固定的规格和程式作为,“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篇》,本文后面的引文只注篇名)有了法,人民的行为就能保持稳定性和统一性,君主也就有了统一的标准来治国理民。因此,《管子》提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任法》),将法视为君主治理天下的最高准则、制胜法宝。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而不是其他治国方式?因为“道”是万物的本质和根本规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而“法”的本源正在于“道”,这为法治作了合理性论证。
《心术上》说“……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礼、义、理、权、法都源于道,是“道”在社会人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是管理社会人事的准则。正是因为源于道,只有以“道”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法和国君的统治才有理性、正当性。
无论是法律条令还是赏罚法则,君主都必须审慎地确立,“宪律制度必法道理” (《任法》),不能单凭君主个人的意志来立法,应当依道立法。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1、法令要顺人性,得民心。《形势解》说“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君主设立的法令合于民心,人民才会乐于服从它,君主才享有尊贵的地位。单靠刑罚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仅凭杀戮不足以使人民心悦诚服。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所以法令合于民心就是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人民的生存。《形势解》说“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政令若要通行无阻,就必须做到为民兴利除害。2、法令要符合国情。君主立法要先了解国政,观察民俗,明确得失之所在,方能制定相适应的法,“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这样的法令方具有社会意义,有利于政治实践中通行,“法可立而治可行”。(《正世》)3、法令要合时宜,因时而变。圣明的君主立禁设赏,有轻重薄厚之分,但是共同的原则在于所立的法制与时俱进。《正世》曰:“故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二、公正无私
公正、公平的客观原则是法的本质,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管理观,其明显的优势就在于排除了人治的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稳定性。《形势解》说“行天道,出公理”,天道是公正的,这决定了执法必须以公。《禁藏》“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措不当,众民不能成。”想要人民没有怨言,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制,必须做到“法天合德, 象地无亲, 日月之明无私。”(《版法解》) ,执法以公,不分亲疏远近。必须排除主观臆断,“陈义设法,断事以理”。一切以实际情形仔细审断,不因个人私利、私情影响到法制的公平性。若执法者执法不公,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版法解》)如果执法者滥用职权为自己行私惠,只会助长奸邪,“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明法解》)。只有公平公正地执法才能让全体上下发自内心地接受法治,天下才能归顺于君主。“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任法》)
三、严宽适度
人的本性都是“就利而避害也”(《明法解》),想要推广法制,导民守法,就要善于利用人民对爵禄的喜好和对刑罚的躲避心理,立爵禄来鼓励人民,立刑罚来镇慑人民。《版法》说“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执行杀戮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法令就不必一再重申。只有坚决信实地实行赏罚才能臣民遵守法度,“赏罚必则下服度。”(《七臣七主》)但是这还牵涉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如何进行赏罚?《七法》说“驱众移民,不知决塞不可”,“决塞”就是“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闭也,杀生也”,就是说要掌握辩证的方法来治国治民。依法治国同样如此,赏罚要掌握好力度和分寸,严宽有度。一方面,君主不能轻易地饶恕人的犯罪行为,“罚罪有过以惩之,杀戮犯禁以振之”(《版法解》),一定要用杀戮等刑罚进行惩治,“凡民者,莫不恶罚而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君主实行刑罚并不是因为喜欢杀戮,最终目的是要为了兴利除害。《禁藏》说“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坚,持有罪必罚,才能最终使所有百姓都不受刑罚,因为人们害怕刑罚带来的痛楚,如果君主做到该罚的绝不赦免,那么百姓就不敢犯罪,没有了罪行自然也就没有了诛杀。暴力只是实现法治的手段,而非目的,所以不能过于严苛地惩罚。《七臣七主》说“严诛无赦,臣下振恐,不知所措……”,太严厉的惩治会让人民不知所为,最终导致“法数日衰而国失固”,国家失去法治和稳定。当然,赏赐也不能太丰厚。“丰赏厚赐以竭藏,赦奸纵过以伤法”,行赏丰厚而纵容人民犯错,是“惠主”治民,这会让国家财富迅速流失而法制不立,从而“奸门闿”, 必然奸邪丛生,盛行于国。因此,无论是赏还是罚,都不能过度。《小匡》“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 ,行法令而不苛刻,精简刑罚而不妄赦罪人,官吏宽厚却也不拖拉,才能实现法度的作用,人民和乐,天下得治。正如《八观》所说“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其威严、宽惠行于其民与不行其民,而兴废之国可知也”,法令畅行,赏罚得当,国家法治和兴盛自然就会实现了。
四、示范教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无论君主或群臣、上层或下层、贵者或贱者,都必须遵守的。“法令者,君民之所共守也”(《七臣七主》),上下一致的守法要求不仅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兴盛的重要前提,因为君主的一举一动,都对臣民有直接影响。《牧民》说:“御民之辔,在上之所贵;道民之门,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恶。”要使臣民走正道,关键在于君王的身教示范作用。《法法》则说:“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有道之君懂得端正自我,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来引导人民遵守法制。《管子》道法观中强调“道”的知识与运用是专指国君一人的,只有有“德”的国君方能知其“道”。“自治”、“自正”是对国君的道德要求,守法导民是圣明之君的道德体现。这说明实行法治绝对不能忽视道德的感化作用。《法法篇》更明确地指出:“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管理者应当重视自我道德意识的加强,并且完善个人道德品质,才能树立起良好的行为规范。“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莅民”(《君臣》),只有重道崇理,品行端正的国君才能够做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感化人民去自觉地遵守法律制度,也为群臣创建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让法制真正发挥出作用。
(作者简介:黄丽娜(1986-)女,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科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周碧晴(1951-)男,江苏阜宁人,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法天合道
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使人民按照固定的规格和程式作为,“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篇》,本文后面的引文只注篇名)有了法,人民的行为就能保持稳定性和统一性,君主也就有了统一的标准来治国理民。因此,《管子》提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任法》),将法视为君主治理天下的最高准则、制胜法宝。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而不是其他治国方式?因为“道”是万物的本质和根本规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而“法”的本源正在于“道”,这为法治作了合理性论证。
《心术上》说“……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礼、义、理、权、法都源于道,是“道”在社会人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是管理社会人事的准则。正是因为源于道,只有以“道”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法和国君的统治才有理性、正当性。
无论是法律条令还是赏罚法则,君主都必须审慎地确立,“宪律制度必法道理” (《任法》),不能单凭君主个人的意志来立法,应当依道立法。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1、法令要顺人性,得民心。《形势解》说“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君主设立的法令合于民心,人民才会乐于服从它,君主才享有尊贵的地位。单靠刑罚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仅凭杀戮不足以使人民心悦诚服。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所以法令合于民心就是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人民的生存。《形势解》说“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政令若要通行无阻,就必须做到为民兴利除害。2、法令要符合国情。君主立法要先了解国政,观察民俗,明确得失之所在,方能制定相适应的法,“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这样的法令方具有社会意义,有利于政治实践中通行,“法可立而治可行”。(《正世》)3、法令要合时宜,因时而变。圣明的君主立禁设赏,有轻重薄厚之分,但是共同的原则在于所立的法制与时俱进。《正世》曰:“故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二、公正无私
公正、公平的客观原则是法的本质,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管理观,其明显的优势就在于排除了人治的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稳定性。《形势解》说“行天道,出公理”,天道是公正的,这决定了执法必须以公。《禁藏》“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措不当,众民不能成。”想要人民没有怨言,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制,必须做到“法天合德, 象地无亲, 日月之明无私。”(《版法解》) ,执法以公,不分亲疏远近。必须排除主观臆断,“陈义设法,断事以理”。一切以实际情形仔细审断,不因个人私利、私情影响到法制的公平性。若执法者执法不公,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版法解》)如果执法者滥用职权为自己行私惠,只会助长奸邪,“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明法解》)。只有公平公正地执法才能让全体上下发自内心地接受法治,天下才能归顺于君主。“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任法》)
三、严宽适度
人的本性都是“就利而避害也”(《明法解》),想要推广法制,导民守法,就要善于利用人民对爵禄的喜好和对刑罚的躲避心理,立爵禄来鼓励人民,立刑罚来镇慑人民。《版法》说“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执行杀戮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法令就不必一再重申。只有坚决信实地实行赏罚才能臣民遵守法度,“赏罚必则下服度。”(《七臣七主》)但是这还牵涉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如何进行赏罚?《七法》说“驱众移民,不知决塞不可”,“决塞”就是“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闭也,杀生也”,就是说要掌握辩证的方法来治国治民。依法治国同样如此,赏罚要掌握好力度和分寸,严宽有度。一方面,君主不能轻易地饶恕人的犯罪行为,“罚罪有过以惩之,杀戮犯禁以振之”(《版法解》),一定要用杀戮等刑罚进行惩治,“凡民者,莫不恶罚而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君主实行刑罚并不是因为喜欢杀戮,最终目的是要为了兴利除害。《禁藏》说“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坚,持有罪必罚,才能最终使所有百姓都不受刑罚,因为人们害怕刑罚带来的痛楚,如果君主做到该罚的绝不赦免,那么百姓就不敢犯罪,没有了罪行自然也就没有了诛杀。暴力只是实现法治的手段,而非目的,所以不能过于严苛地惩罚。《七臣七主》说“严诛无赦,臣下振恐,不知所措……”,太严厉的惩治会让人民不知所为,最终导致“法数日衰而国失固”,国家失去法治和稳定。当然,赏赐也不能太丰厚。“丰赏厚赐以竭藏,赦奸纵过以伤法”,行赏丰厚而纵容人民犯错,是“惠主”治民,这会让国家财富迅速流失而法制不立,从而“奸门闿”, 必然奸邪丛生,盛行于国。因此,无论是赏还是罚,都不能过度。《小匡》“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 ,行法令而不苛刻,精简刑罚而不妄赦罪人,官吏宽厚却也不拖拉,才能实现法度的作用,人民和乐,天下得治。正如《八观》所说“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其威严、宽惠行于其民与不行其民,而兴废之国可知也”,法令畅行,赏罚得当,国家法治和兴盛自然就会实现了。
四、示范教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无论君主或群臣、上层或下层、贵者或贱者,都必须遵守的。“法令者,君民之所共守也”(《七臣七主》),上下一致的守法要求不仅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兴盛的重要前提,因为君主的一举一动,都对臣民有直接影响。《牧民》说:“御民之辔,在上之所贵;道民之门,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恶。”要使臣民走正道,关键在于君王的身教示范作用。《法法》则说:“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有道之君懂得端正自我,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来引导人民遵守法制。《管子》道法观中强调“道”的知识与运用是专指国君一人的,只有有“德”的国君方能知其“道”。“自治”、“自正”是对国君的道德要求,守法导民是圣明之君的道德体现。这说明实行法治绝对不能忽视道德的感化作用。《法法篇》更明确地指出:“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管理者应当重视自我道德意识的加强,并且完善个人道德品质,才能树立起良好的行为规范。“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莅民”(《君臣》),只有重道崇理,品行端正的国君才能够做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感化人民去自觉地遵守法律制度,也为群臣创建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让法制真正发挥出作用。
(作者简介:黄丽娜(1986-)女,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科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周碧晴(1951-)男,江苏阜宁人,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