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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改革开放至今的几十年里,在经济腾飞的同时,我国的法制成果同样突出,已经成功的构筑起一套行政体系。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样出现了不同成因的行政执法冲突,尽管立法工作不断更新完善,实现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后的突破,但是至今为止,此类冲突依然接连不断,矛盾不断激化升级。由于行政执法冲突而出现的问题还有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导致了管理社会的投入量不多扩增。面对这一局面,需要公安机关实施其强制力完成管理环节,这个过程中所面临的执法难度超乎另外的一切执法部门所面对的问题。本次论文以执法冲突为切入点,通过对执法者内心的深入发掘,着重突出科学管理的重大作用。同时还分析了执法冲突给公安落实工作方面带来的不利因素,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执法冲突 公安行政 正当权益 监管
一、行政执法冲突
冲突指的是由于利益原因而引发的矛盾。本文中的冲突为广义范畴,不仅涉及矛盾二者间的问题,同时囊括了单方面的挑衅等不良举动导致的无序状况。
1.基本概念。行政权力源自于宪法的授权,是通过执行机关以及另外的行政组织落实法律规则的过程。行政权用于监管国家还有社会事务的落实状况,属于国家政权的内容之一。
我国的各类行政组织的执法权均存在一定的行使范围,如果权力的行使与这个范围不相符合,就属于越权执法。此时行政行为一定损害了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除此以外,同样给另外的行政组织带来了困扰。当出现行政执法冲突的时候,表明了行政组织之间对于管辖范围的界定不清晰,其中必然存在至少一方的行为属于越权,所以,这一冲突的本质问题为管辖权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冲突又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其归根结底可能会涉及到诸如行政立法等的相对深入的层面。
2.分类。行政执法冲突不仅有消极类型的,还有积极类型的。其中,积极类型的冲突居于主体部分。从前,我国的法制体系并不完善,又处于市场因素的影响之下,各类行政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很可能通过利用有利条件来争夺情报和时间等。在积极冲突中又囊括了横向与纵向两类冲突。其中横向冲突代表级别一致而源于相异的行政部门之间,由于各自的权限存在交叉部分而出现的问题。而纵向冲突代表了两类级别存在差异的部门,朝着一致的执法目标而产生的争夺。
消极冲突出现的原因和积极冲突不同,往往是由于法律条文中的空白项引发管理方面的空缺而产生。面对这种情况,通常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是因为相关的领域中不具备丰厚的利益,管理投入将非常高。发生这种冲突后,责任承担方并未受到惩处,而大众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却又没有合适的维权途径。
二、行政冲突和执法之间的关联
1.行政冲突出现的原因。
1.1行政机关内部保护以及部门立法。伴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姿多彩,其管理也趋于繁杂,尽管我国的行政部门推出的相关的法规完全跟得上世界同领域的发展潮流,但是由于过去数十年实施的政企改革,国有资本还没有于市场经济舞台中抽身,而是逐步发展壮大。在国内的行政组织手中,均存在一定的有利资源,这一状况目前广泛存在。进而,行政机构通过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帮助内部积攒资源,逐步形成强大的自我保护势力,这也是执法困境问题的根源。
1.2突出的行政首长“人治”。行政组织需要一定的运作构架,我国目前将行政首长责任制广泛应用在管理当中,这与决策源自人民大众的意愿以及科学的方法不相符合。在我国,等级制度深深的扎根在人们心中,通常部门的一把手具备绝对的话语权,而权力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与监管。
1.3行政执法过程暴露出随意性。尽管我国已经宣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依据趋于完善,但是人们遵从法律的自觉性问题,执法过程的随意性问题,违法行为的惩处问题依然广泛存在。目前,我国的立法相对完善,但是法律盲点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矛盾,对法律加以细致的解读和学习,能够缓和一部分的执法混乱问题。
1.4落后的观念阻碍合理执法。尽管监管力度逐年提高,但是依然未能解决目前的行政执法混乱的局面。监管项目之一就是面向下级加以考核,进而,不合理的绩效观逐渐产生,这并非一个良性的循环,将导致社会管理趋于繁杂。
2.公安机关执法困难现象的源头。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犯罪二者的差异。行政违法指的是公民或者团体出于或是刻意或是无心的原因,损害国家或是集体以及个人的正当利益,与行政法则相违背的行为,很明显,其并非犯罪的范畴。而犯罪表现出明显的危害性,必将需要受到对应的处罚。面对越来越难以落实的公安执法工作,我们追溯其源头,大致是受到以下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一,法律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其二,公安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无法对接。在最几年中,行政司法机构以独自或者共同的方式出台的众多法规陆续实施,充实了一部分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对接上的空白。此类的法规给市场规范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积极效果,同时抑制了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因为有关二者之间交接的具体规范、模式还在起步阶段,所以其发挥的效力十分有限。其三,公安部门刑事力量的滥用。公安部门将行政执法以及刑事侦察合二为一,所以给人们留下了无所不能的印象。这一点被广泛认可后,直接导致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激增。其四,刑事追究力量薄弱。在全部诉讼之中,对于刑事诉讼在证据方面的要求最为严格,同时,几乎全部确切的证据均来自公安部门,其中的艰巨性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公安司法工作不仅千头万绪,而且别人们误认为无所不能,它的实质为行政组织的越权行为,由于实施了刑事力量而产生了明显的危害,同时不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公信力。
三、有关冲突的处置方案的探索
目前面对行政冲突,我国在处置方式上可以选择很多途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可行性。
1.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我国的顶端权利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其遵循的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每一级人大代表不仅属于立法机构,同时也发挥监督的作用。当面对行政组织越权的行为时,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直接实施权力撤销,同时能够面向与法律明文不符的人员加以职务罢免。
2.实施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倘若公民面向行政主体的某一举动存在异议,或者感到自身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这时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向对应的复议部门呈递复议申请。其中涉及到的机关通常为行政工作落实组织的上级,面向相同地域的各类部门之中矛盾的化解,应当属于相对合适的解决方案。
3.进行行政裁处。一般实施的行政裁处涵盖两种:其一为通过特定行政机构进行矛盾的处理,另一种为出现权限冲突的二者利用協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此类方式不具备法律明细。
4.面向行政冲突的建议。观念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在一个积极健康的社会中,公民的自我管理、监督意识十分突出,政府仅仅在必要的时候才会出现。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形态下,公民发挥着主体作用,等同于公民自治。政府具备的权力全部源自公民,其最终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权益不被侵犯,所以,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将公民的权利设置为底线。除此以外,应当尽可能避免警力的投入过大。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切实落实任务,将工作的效果充分展现出来。将行政法规方面的漏洞填补完整,并进一步落实监管任务。除此以外,面向公众监督的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引导,帮助大众实现理性维权。
四、结语
行政执法和人民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由冲突的定义入手,逐步解释了行政执法冲突的含义,分析了公安执法环节中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影响因素等,同时面向冲突的处理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总而言之,人民大众的正当权益得到基本的保障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才能更上一层楼,朝着中国梦的方向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田阳.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6.
[2]谢华新.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研究[D].南昌大学,2014.
[3]韩晓峰.行政执法冲突与公安部门执法困境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3.
作者简介:江洋(1981.08—)女。黑龙江。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执法冲突 公安行政 正当权益 监管
一、行政执法冲突
冲突指的是由于利益原因而引发的矛盾。本文中的冲突为广义范畴,不仅涉及矛盾二者间的问题,同时囊括了单方面的挑衅等不良举动导致的无序状况。
1.基本概念。行政权力源自于宪法的授权,是通过执行机关以及另外的行政组织落实法律规则的过程。行政权用于监管国家还有社会事务的落实状况,属于国家政权的内容之一。
我国的各类行政组织的执法权均存在一定的行使范围,如果权力的行使与这个范围不相符合,就属于越权执法。此时行政行为一定损害了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除此以外,同样给另外的行政组织带来了困扰。当出现行政执法冲突的时候,表明了行政组织之间对于管辖范围的界定不清晰,其中必然存在至少一方的行为属于越权,所以,这一冲突的本质问题为管辖权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冲突又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其归根结底可能会涉及到诸如行政立法等的相对深入的层面。
2.分类。行政执法冲突不仅有消极类型的,还有积极类型的。其中,积极类型的冲突居于主体部分。从前,我国的法制体系并不完善,又处于市场因素的影响之下,各类行政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很可能通过利用有利条件来争夺情报和时间等。在积极冲突中又囊括了横向与纵向两类冲突。其中横向冲突代表级别一致而源于相异的行政部门之间,由于各自的权限存在交叉部分而出现的问题。而纵向冲突代表了两类级别存在差异的部门,朝着一致的执法目标而产生的争夺。
消极冲突出现的原因和积极冲突不同,往往是由于法律条文中的空白项引发管理方面的空缺而产生。面对这种情况,通常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是因为相关的领域中不具备丰厚的利益,管理投入将非常高。发生这种冲突后,责任承担方并未受到惩处,而大众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却又没有合适的维权途径。
二、行政冲突和执法之间的关联
1.行政冲突出现的原因。
1.1行政机关内部保护以及部门立法。伴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姿多彩,其管理也趋于繁杂,尽管我国的行政部门推出的相关的法规完全跟得上世界同领域的发展潮流,但是由于过去数十年实施的政企改革,国有资本还没有于市场经济舞台中抽身,而是逐步发展壮大。在国内的行政组织手中,均存在一定的有利资源,这一状况目前广泛存在。进而,行政机构通过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帮助内部积攒资源,逐步形成强大的自我保护势力,这也是执法困境问题的根源。
1.2突出的行政首长“人治”。行政组织需要一定的运作构架,我国目前将行政首长责任制广泛应用在管理当中,这与决策源自人民大众的意愿以及科学的方法不相符合。在我国,等级制度深深的扎根在人们心中,通常部门的一把手具备绝对的话语权,而权力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与监管。
1.3行政执法过程暴露出随意性。尽管我国已经宣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依据趋于完善,但是人们遵从法律的自觉性问题,执法过程的随意性问题,违法行为的惩处问题依然广泛存在。目前,我国的立法相对完善,但是法律盲点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矛盾,对法律加以细致的解读和学习,能够缓和一部分的执法混乱问题。
1.4落后的观念阻碍合理执法。尽管监管力度逐年提高,但是依然未能解决目前的行政执法混乱的局面。监管项目之一就是面向下级加以考核,进而,不合理的绩效观逐渐产生,这并非一个良性的循环,将导致社会管理趋于繁杂。
2.公安机关执法困难现象的源头。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犯罪二者的差异。行政违法指的是公民或者团体出于或是刻意或是无心的原因,损害国家或是集体以及个人的正当利益,与行政法则相违背的行为,很明显,其并非犯罪的范畴。而犯罪表现出明显的危害性,必将需要受到对应的处罚。面对越来越难以落实的公安执法工作,我们追溯其源头,大致是受到以下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一,法律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其二,公安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无法对接。在最几年中,行政司法机构以独自或者共同的方式出台的众多法规陆续实施,充实了一部分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对接上的空白。此类的法规给市场规范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积极效果,同时抑制了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因为有关二者之间交接的具体规范、模式还在起步阶段,所以其发挥的效力十分有限。其三,公安部门刑事力量的滥用。公安部门将行政执法以及刑事侦察合二为一,所以给人们留下了无所不能的印象。这一点被广泛认可后,直接导致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激增。其四,刑事追究力量薄弱。在全部诉讼之中,对于刑事诉讼在证据方面的要求最为严格,同时,几乎全部确切的证据均来自公安部门,其中的艰巨性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公安司法工作不仅千头万绪,而且别人们误认为无所不能,它的实质为行政组织的越权行为,由于实施了刑事力量而产生了明显的危害,同时不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公信力。
三、有关冲突的处置方案的探索
目前面对行政冲突,我国在处置方式上可以选择很多途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可行性。
1.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我国的顶端权利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其遵循的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每一级人大代表不仅属于立法机构,同时也发挥监督的作用。当面对行政组织越权的行为时,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直接实施权力撤销,同时能够面向与法律明文不符的人员加以职务罢免。
2.实施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倘若公民面向行政主体的某一举动存在异议,或者感到自身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这时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向对应的复议部门呈递复议申请。其中涉及到的机关通常为行政工作落实组织的上级,面向相同地域的各类部门之中矛盾的化解,应当属于相对合适的解决方案。
3.进行行政裁处。一般实施的行政裁处涵盖两种:其一为通过特定行政机构进行矛盾的处理,另一种为出现权限冲突的二者利用協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此类方式不具备法律明细。
4.面向行政冲突的建议。观念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在一个积极健康的社会中,公民的自我管理、监督意识十分突出,政府仅仅在必要的时候才会出现。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形态下,公民发挥着主体作用,等同于公民自治。政府具备的权力全部源自公民,其最终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权益不被侵犯,所以,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将公民的权利设置为底线。除此以外,应当尽可能避免警力的投入过大。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切实落实任务,将工作的效果充分展现出来。将行政法规方面的漏洞填补完整,并进一步落实监管任务。除此以外,面向公众监督的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引导,帮助大众实现理性维权。
四、结语
行政执法和人民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由冲突的定义入手,逐步解释了行政执法冲突的含义,分析了公安执法环节中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影响因素等,同时面向冲突的处理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总而言之,人民大众的正当权益得到基本的保障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才能更上一层楼,朝着中国梦的方向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田阳.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6.
[2]谢华新.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研究[D].南昌大学,2014.
[3]韩晓峰.行政执法冲突与公安部门执法困境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3.
作者简介:江洋(1981.08—)女。黑龙江。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