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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定工伤范围,规定比疾病保险更高的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独立存在的前提。根据职业危险和劳动保护理论,在职工和单位的法律关系上坚持无责任补偿原则和雇主责任原则,以关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体现倾斜立法精神。为分散风险,必须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为实现工伤的减少和工伤者的自由发展,应当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