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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入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