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诉权宪法保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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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汪裕林(1987-),男,湖南衡阳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和刑法学。
  【摘要】诉权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我国,诉权以及诉权的保障无论在立法、司法等诸多方面的理论或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缺陷。基于此,本文从诉权的内涵及其保障价值,我国诉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的诉权保障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诉权;宪法保障
  一、诉权的内涵
  诉权最早是从民事诉讼中抽象而来的。经过一系列学说发展后,其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诉权应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合法权利受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也是诉權基本的具体的内涵表现,它提供了公民将合法权利诉诸于法的保护的可能性。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或者是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的时候,人们有权获得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权利。”因此,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程序上提供了救济的可能性,进而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诉权的保障在保障基本人权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所以,将诉权保障问题宪法化能够更好地应对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诉权的宪法保障价值
  所谓诉权价值是指诉权对其享有主体意义或有用性。①其价值分析要考虑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分析诉权的价值时既要看到对公民的价值也要关注对国家权力的影响。据此,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诉权的保障价值。
  (一)实现权利救济
  无救济即无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将自己受侵害的权利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审判,从而把隐性的基本权利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权利得到一个公正的诉求,达到保障受损权利的目的。社会的日益发展使得各领域案件涉及权利的保障都难以受到现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可以从宪法层面对公民的诉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使权利救济实现强有力的保障。(二)制约国家权力
  在近现代西方政治体统中,几经演变,却一直视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时至今日,这种价值观仍成为现代国家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制约平衡的重要方面。公民通过诉权行使,才能使公民的权利保障成为可能。诉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制约。诉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表现为公民宪法诉讼提起宪法诉讼,而司法权的发动受制于公民对诉权的行使,对行政权则可以审查其相关行政行为。
  (三)保障人权
  宪法作为一种从根本上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不当行为的母法,其作用和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为更好地实现人权的保障,就势必确保公民在宪法上拥有保护诉权的规定。使公民的诉权权利宪法化,从而从根上保障人权不受侵害,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三、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的现状及面临的障碍
  (一)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国宪法中对公民诉权的保障规定尚未明确规定。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各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因此,我国宪法对一些条款尚未作出细化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程序启动,在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二)我国诉权的宪法保障面临的障碍
  1.未确定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在近代以来,西方的思想和政治文明被传播和借用,但在普通公民中仍缺乏对宪法的深入人心及其精神的理解,也难以理解宪法至上的法治精神。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宪法与政治密切相关而忽略了其法律性和权威性。因此未充分发挥宪法的某些功能和作用。
  2.宪法对公民诉权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宪法只是在第33、134条等条款中原则性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诉权,但并未直接相关的细化具体条款的规定。
  3.对法律程序不够重视
  法律程序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和处理,排除了具体的特殊性,而保留并坚持一种统一性与普遍性。②可以说,法律程序的规范与制度建设及其实践乃是法治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出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导致对程序忽视而使实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四、完善我国公民诉权的宪法保障
  首先,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确保公民在面对侵权或者纠纷时能够有效地利用诉权意识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司法机关也能够依照宪法的明文规定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其次,尽快在我国宪法上明确确认诉权。明示诉权旨在对国家权力提出更为直接的要求,国家基于宪法有义务抱着实现所明确宣告的权利,公民基于宪法亦有权要求国家建立权利救济机制。③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及时有效地把诉权明确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可以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启动诉权的程序,实现程序与实体的统一,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诉权,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诉讼程序的启动。
  第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这是确保公民诉权在宪法保障下最为有力的制度。当然,在当今中国建立这种制度还尚需时日。要充分考察和借鉴欧美国家宪法诉讼模式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
  注 释:
  ①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②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③江伟,王铁玲.论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
  参考文献:
  [1]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江伟,王铁玲.论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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