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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检察机关必须有力地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法的价值中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个案正义的实现要以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根据个案平衡,综合考虑双方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达到个案的公平正义。当前,之所以强调个案的公平正义,除了法律本身追求公平正义之外,更直接的原因是当下我国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消除司法不公,实现个案正义
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环节主要有立案阶段、强制措施、从轻从宽处理、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方面。下面以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为例,浅要谈谈本院在实现职务犯罪个案公平正义的一些成功经验做法。
(一)立案阶段的个案正义
立案阶段表现较为严重的是贿赂犯罪案件上,当前“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问题比较严重。当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侦查能力的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查办贿赂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打击受贿案件,往往以行贿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只要行贿人主动配合并且积极地交待问题,一般都是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受贿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就比较关注和重视,打击力度很大。虽然说这是我国反腐败的现实要求,为了瓦解贿赂双方,加强对受贿案件的查处和打击,但是这明显有违个案的公平正义,容易出现司法不公。正是基于此,在2013年1月1日已施行的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模糊部分的定义上有了详细解释,为我国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完善。
在醴陵市院近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 2012年该院实现了既有力的打击了贪污受贿犯罪,又很好的查办了行贿犯罪案件,在2012年醴陵市院共立案查办行贿人5件6人,其中行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2件3人、行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件3人,追缴赃款700余万元。该院反贪局在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杜绝司法不公上真正实现利益平衡,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
(二)强制措施准确适用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都需要借助强制措施,为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律上规定了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分,尤其是今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强制措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体现了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而且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查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适用用强制措施时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醴陵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在强制措施的应用上,均严格依据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的准确适用,时刻注意个案正义的要求,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2011年至今,醴陵市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的强制措施上,办理的案件都有体现。比如:在2012年办理的14件17人的案件中,直接取保候审的有5件5人,监视居住的有6件7人,拘留的6件8人,逮捕的4件5人。其中强制措施审查、变更在醴浏铁路管理处系列案有明显的体现,很好的把握了案件在不同时期、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性灵活性,有力的打击了职务犯罪,也时刻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果断的变更了强制措施。使用符合实际的强制措施,为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是有利的,醴陵市院反贪局在适用强制措施上,依据着事实和法律,根据每一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程度,保证了案件的公平正义,也努力举报人等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侦查终结做到不偏不倚
侦查终结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经过了法定时间的侦查以后,依据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的要求,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诉讼的阶段。此阶段,亦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现实中一些案件也正是通过这一阶段,行为人得到了从轻的处理或者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2011年至今,醴陵市院反贪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在反贪部门的领导和同事的共同研究分析下,进行了细致的不偏不倚的法理讨论和证据分析,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四)判决阶段的实质公正
如果说以上阶段都还只是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以及法律的辨析,出现冲突的可能性比较小的话,那么在法庭审判阶段,则是“法检冲突”最激烈的体现。在适用法律、社会因素等方面,法检两家也有各执一词的对峙局面,有些案件久诉不决,久审不决,使得公平正义的砝码在法检两家无法实现。
从2011年至今,醴陵市院在应对与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分歧问题时,通过充足的证据和法理准备,以及在法庭审理阶段同审判人员、辩护人员等诉讼各方进行充分的辨析讨论,使得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在审判阶段达到个案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三、预防司法不公对策
当前我国出现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外部的干预,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环境被破坏。二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甚至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导致司法不公。三是司法不够公开透明,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职权腐化堕落。
针对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结合我院反贪局在近几年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希望能有所裨益。
第一、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抵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依法独立办案。国家应该确实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在国家依法治国上的作用。
第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进入门槛,保证政法干警的法律业务素质符合执法办案需要,并且通过持续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政法干警特别是办案一线干警的业务素质,从而确保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能够做到不偏不倚、依法办案。
第三、强化法律监督化,对政法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违法违纪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对加大政法干警的犯罪成本,让政法干警在司法活动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保证司法公开、透明,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权力能够正确运用,实现公平正义。比如我院今年发大力气进行更加规范、透明的检务公开,我院在进行了检务公开的考察和学习后,吸收其他检察院的先进经验,利用当前的检务公开的政策和要求,结合本院已有的经验和实际,将在我院进行检务公开,让每一个社会公众不仅仅是当事人,都感受到案件的公平正义。
第五、发挥个案预防的作用。个案预防是对每一个办理的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总结的过程,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提供经验做法;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 “回顾”,让自己了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在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执法不过关的地方,不断修复自己的工作,化解自己办理案件存在片面性的问题。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科和反贪局联合进行案件的预防分析,是保证办理的案件能够符合法律和事实,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让人心服口服,做到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
一、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法的价值中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个案正义的实现要以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根据个案平衡,综合考虑双方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达到个案的公平正义。当前,之所以强调个案的公平正义,除了法律本身追求公平正义之外,更直接的原因是当下我国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消除司法不公,实现个案正义
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环节主要有立案阶段、强制措施、从轻从宽处理、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方面。下面以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为例,浅要谈谈本院在实现职务犯罪个案公平正义的一些成功经验做法。
(一)立案阶段的个案正义
立案阶段表现较为严重的是贿赂犯罪案件上,当前“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问题比较严重。当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侦查能力的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查办贿赂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打击受贿案件,往往以行贿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只要行贿人主动配合并且积极地交待问题,一般都是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受贿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就比较关注和重视,打击力度很大。虽然说这是我国反腐败的现实要求,为了瓦解贿赂双方,加强对受贿案件的查处和打击,但是这明显有违个案的公平正义,容易出现司法不公。正是基于此,在2013年1月1日已施行的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模糊部分的定义上有了详细解释,为我国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完善。
在醴陵市院近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 2012年该院实现了既有力的打击了贪污受贿犯罪,又很好的查办了行贿犯罪案件,在2012年醴陵市院共立案查办行贿人5件6人,其中行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2件3人、行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件3人,追缴赃款700余万元。该院反贪局在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杜绝司法不公上真正实现利益平衡,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
(二)强制措施准确适用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都需要借助强制措施,为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律上规定了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分,尤其是今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强制措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体现了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而且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查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适用用强制措施时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醴陵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在强制措施的应用上,均严格依据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的准确适用,时刻注意个案正义的要求,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2011年至今,醴陵市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的强制措施上,办理的案件都有体现。比如:在2012年办理的14件17人的案件中,直接取保候审的有5件5人,监视居住的有6件7人,拘留的6件8人,逮捕的4件5人。其中强制措施审查、变更在醴浏铁路管理处系列案有明显的体现,很好的把握了案件在不同时期、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性灵活性,有力的打击了职务犯罪,也时刻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果断的变更了强制措施。使用符合实际的强制措施,为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是有利的,醴陵市院反贪局在适用强制措施上,依据着事实和法律,根据每一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程度,保证了案件的公平正义,也努力举报人等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侦查终结做到不偏不倚
侦查终结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经过了法定时间的侦查以后,依据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的要求,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诉讼的阶段。此阶段,亦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现实中一些案件也正是通过这一阶段,行为人得到了从轻的处理或者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2011年至今,醴陵市院反贪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在反贪部门的领导和同事的共同研究分析下,进行了细致的不偏不倚的法理讨论和证据分析,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四)判决阶段的实质公正
如果说以上阶段都还只是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以及法律的辨析,出现冲突的可能性比较小的话,那么在法庭审判阶段,则是“法检冲突”最激烈的体现。在适用法律、社会因素等方面,法检两家也有各执一词的对峙局面,有些案件久诉不决,久审不决,使得公平正义的砝码在法检两家无法实现。
从2011年至今,醴陵市院在应对与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分歧问题时,通过充足的证据和法理准备,以及在法庭审理阶段同审判人员、辩护人员等诉讼各方进行充分的辨析讨论,使得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在审判阶段达到个案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三、预防司法不公对策
当前我国出现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外部的干预,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环境被破坏。二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甚至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导致司法不公。三是司法不够公开透明,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职权腐化堕落。
针对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结合我院反贪局在近几年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希望能有所裨益。
第一、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抵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依法独立办案。国家应该确实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在国家依法治国上的作用。
第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进入门槛,保证政法干警的法律业务素质符合执法办案需要,并且通过持续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政法干警特别是办案一线干警的业务素质,从而确保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能够做到不偏不倚、依法办案。
第三、强化法律监督化,对政法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违法违纪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对加大政法干警的犯罪成本,让政法干警在司法活动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保证司法公开、透明,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权力能够正确运用,实现公平正义。比如我院今年发大力气进行更加规范、透明的检务公开,我院在进行了检务公开的考察和学习后,吸收其他检察院的先进经验,利用当前的检务公开的政策和要求,结合本院已有的经验和实际,将在我院进行检务公开,让每一个社会公众不仅仅是当事人,都感受到案件的公平正义。
第五、发挥个案预防的作用。个案预防是对每一个办理的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总结的过程,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提供经验做法;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 “回顾”,让自己了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在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执法不过关的地方,不断修复自己的工作,化解自己办理案件存在片面性的问题。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科和反贪局联合进行案件的预防分析,是保证办理的案件能够符合法律和事实,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让人心服口服,做到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