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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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4月完成修订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旧法作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和补充,成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势变化、监管机构的改革调整,均使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面临诸多问题。本文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从立法理念、治理监督重心、溯源制度、法律责任体系方面展开探析。
  关键词:农产品法律制度;立法與治理理念;治理重心;责任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5-01
  农业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保持人类生命健康的必须产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是国家赖以生生不息的重要基石。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践踏商业道德、漠视相关法律权威,舍弃社会责任与道义,仅仅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史、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史具有里程碑、划时代的意义[1]。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法律制度问题
  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制定之日起就从宏观上明确了“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然而这种立法理念在条款中并没有被明确化和具体化,而且,我认为较为空乏也过于陈旧,有待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其次,落后的监管模式在基层治理中已经与时代脱节。过去的农产品基层管理主要集中在农村市场,基层政府机构和人员配置单一。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催生出新的产业组织方式,呈现出小型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且分布在广大市郊。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的落后,基层隐患排查费时费力。
  《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是,先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2006年开始施行,距今已有10年之久,均没有详细规定农产品的统一验证、注册、登记、准入体系,即使存在有些许零星的注册登记制度,但其严密程度度和覆盖的农产品的数量、种类都是非常有限的,农产品责任体系设置简陋,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追责两难的尴尬局面。[2]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的法律建议及对策
  (一)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治理防控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理念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法治思维是“政府主导监督管理”。显然,时代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
  农产品作为食品当中的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应当与时俱进,与新《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步伐,应该增加“维护公共安全,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立法理念和“食品安全全社会共治”的法治理念,扩大基层治理的根基,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媒体进行监督和协商,明确政府、群众、社会参与农产品监督管理的途径和责任。当前,不安全农产品来源分散隐蔽,虽然在机构改革中,在基层设置了派出机构,但是还处于机构运行适应期,基层网底的薄弱仍是食品安全工作短板中的短板,扩大群众基础,形成全社会共治,才能补齐这块基层治理中的短板。[3]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督治理重心应下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心长期以来在监管网的顶端,国家有形之手难以伸向基层治理的低端,因此,确立县级为监管工作的重心,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也是现实最佳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把一定的监督和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政府和村自治组织当中,继续强化食用农产品的源头监管,食用农产品是老百姓日常餐桌上的生活必需品,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能。
  (三)构建更为严格的溯源制度和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
  建议充分利用现有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统一产地准出标识。无论大规模的标准化生产,还是小规模的个体生产,都力求做到“一个农产品,一个验证,一个注册,一个身份标识”。只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地准出制度,才能早日实现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新《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农产品的追溯制度,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非常有必要进行具体的规定。农产品管理部门可以充分互联网+模式,大数据平台[4],资源共享库,建立农产品数据库,便于农产品流通的快速识别和追踪。
  在责任主体上,建议强化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把责任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党政同责,建立责任追究倒查制度,把责任具体到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身上。基层政府和基层职能部门直接与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连带,建立约谈责任制度,以“上率下”,以“下辅上”,把基层治理的“神经线”与“中枢线”紧密联系起来。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必定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房建恩.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以法律实施机制转型为视角[J].农村经济,2016,07:106-111.
  [3]舒勇.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J].当代贵州,2016,30:40-41.
  [4]宫夏屹,李伯虎,柴旭东,谷牧.大数据平台技术综述[J].系统仿真学报,2014,03:489-496.
  作者简介:彭龙(1990-),男,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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