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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也愈演愈烈。从两大乳业集团的“诬陷门”事件,到最近的互联网行业的3Q事件,无疑说明了这一问题。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经营者自身的利益,更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针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因此,研究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46-02
一、360与QQ之间纠纷的法律性质分析
由于360推出一款针对QQ的“扣扣保镖”,导致QQ不能正常升级。随后,QQ宣布与360不兼容,要求用户作出二选一的决定,直接导致了双方矛盾激化。
为争夺网络用户群体,360与QQ互相运用技术屏蔽等手段排斥对方,强制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性法律条款主要是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这三个角度界定不正当竞争的,即不正当竞争首先是“经营者”的行为,其次是一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最后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三个组成部分在内容上构成了一个整体,而不是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QQ所属的腾讯公司与360所属的奇虎公司均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范畴。
360与QQ之间的竞争很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腾讯“纠集”百度、金山等多家网络公司发布了一份声讨360的联合声明,360则言辞激烈地进行回击。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其次,腾讯要求用户二选一,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違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QQ,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了不合理条件。最后,腾讯若依据用户在安装QQ时同意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不可以……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停止服务”来看,腾讯似乎已将360软件视为非法外挂,继而停止了QQ服务。这具有垄断之嫌。腾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和技术手段来限制公平竞争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因此,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分析,360与QQ之间的纠纷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于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早已不是新闻,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2010年10月份发生的蒙牛与伊利两大乳业巨头之间的“诬陷门”事件。在这一场场利益之争中,受害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更大的受害者往往是消费者以及公众的利益。
此次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和公众权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影响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并接受服务的权利。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法上的自愿原则是该项权利的法理基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也强调了自愿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具体表现如下。
1.搭售行为主要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销售者利用自身市场优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在360与QQ纠纷事件中,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属于搭售行为,腾讯宣布QQ与360不兼容,这一行为目的在于要求用户卸载360,而360通过QQ保镖这一软件以技术手段阻止用户升级QQ,这些行为表明无论用户使用360还是QQ,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自愿原则的。因此,两者的行为都属于这里所说的搭售行为,无疑是违背消费者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冲击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是采用商品说明书来吹嘘自己的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或是采用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特别是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360与QQ之间的口水战,互相攻击对方,诋毁对方的商业声誉,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的选择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影响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拒绝强制交易也是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公平交易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腾讯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有垄断之嫌,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用户的公平交易权。
三、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遏制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是最锋利的武器。然而,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保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竞争者利益,对于消费者利益几乎未有提及。这无疑是立法的缺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终承受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竞争对手的损害往往会通过各种路径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而且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可能比竞争对手更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如果仍坚持传统的理念,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则会极大地打击消费者的购买力,造成国内市场秩序的紊乱,反过来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影响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立法者应逐渐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并不断加强保护的力度,以维护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经有十几年了,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未因此而逐渐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有很大关联,但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过低也有很大的关系。比如,360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说明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遏制个别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兴风作浪的欲望。
要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在英国,商家很少在公众视线下发生口角和争议,很多公司甚至在广告和推广活动中都尽量避免提及竞争对手。企业一旦违反竞争规范,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公平交易局将派人员进驻企业进行调查,一旦查实有违法行为,将会向公众公布案情,并对其处以高达企业年营业额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个人将会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因此,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无疑能够使企业在竞争中更加谨慎。
(二)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引入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和诉讼固有的弊端,迫使人们寻求诉讼之外的更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行政调解可以节省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并且行政调解由于有灵活性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在不正當竞争行为中引入行政调解,无论是对于经营者本身,还是对于消费者,均能够减少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比如,在这次的360与QQ纠纷中,短短几天,许多用户因此而被迫卸载QQ或360,尽管有用户在网上表达不满,但均未能使双方引起重视。最终在工信部的干预和调停下,360与QQ之间实现了兼容,避免了企业双方的利益以及用户利益更进一步的损害。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引入行政调解制度,能够提高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机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消费者的权益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当出现消费纠纷时,受侵害者不仅包括消费者个人甚至可能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经营者一般是进行批量生产、销售的。此外,由于具体的纠纷也关系到企业名誉,该纠纷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会使企业受到巨大损失,进而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造成的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无序。可见,因消费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传统诉讼相比,公益诉讼不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违法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与组织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传统的诉权理论以侵害消费者的实体权利为前提,如此,在消费者权益被大规模侵害的情形下,消费者只能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后才能提起诉讼,而无权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群体利益。在侵权行为不断变化的今天,显然传统的诉权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在不正当竞争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任何消费者,无论是已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还是尚未购买的潜在消费者,只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整体利益,都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朱最新.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6,(2).
[2] 潘乾.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4).
[3] 史随心.论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D]. 济南:山东大学,2009.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46-02
一、360与QQ之间纠纷的法律性质分析
由于360推出一款针对QQ的“扣扣保镖”,导致QQ不能正常升级。随后,QQ宣布与360不兼容,要求用户作出二选一的决定,直接导致了双方矛盾激化。
为争夺网络用户群体,360与QQ互相运用技术屏蔽等手段排斥对方,强制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性法律条款主要是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这三个角度界定不正当竞争的,即不正当竞争首先是“经营者”的行为,其次是一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最后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三个组成部分在内容上构成了一个整体,而不是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QQ所属的腾讯公司与360所属的奇虎公司均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范畴。
360与QQ之间的竞争很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腾讯“纠集”百度、金山等多家网络公司发布了一份声讨360的联合声明,360则言辞激烈地进行回击。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其次,腾讯要求用户二选一,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違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QQ,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了不合理条件。最后,腾讯若依据用户在安装QQ时同意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不可以……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停止服务”来看,腾讯似乎已将360软件视为非法外挂,继而停止了QQ服务。这具有垄断之嫌。腾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和技术手段来限制公平竞争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因此,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分析,360与QQ之间的纠纷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于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早已不是新闻,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2010年10月份发生的蒙牛与伊利两大乳业巨头之间的“诬陷门”事件。在这一场场利益之争中,受害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更大的受害者往往是消费者以及公众的利益。
此次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和公众权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影响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并接受服务的权利。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法上的自愿原则是该项权利的法理基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也强调了自愿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360与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具体表现如下。
1.搭售行为主要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销售者利用自身市场优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在360与QQ纠纷事件中,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属于搭售行为,腾讯宣布QQ与360不兼容,这一行为目的在于要求用户卸载360,而360通过QQ保镖这一软件以技术手段阻止用户升级QQ,这些行为表明无论用户使用360还是QQ,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自愿原则的。因此,两者的行为都属于这里所说的搭售行为,无疑是违背消费者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冲击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是采用商品说明书来吹嘘自己的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或是采用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特别是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360与QQ之间的口水战,互相攻击对方,诋毁对方的商业声誉,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的选择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影响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拒绝强制交易也是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公平交易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腾讯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有垄断之嫌,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用户的公平交易权。
三、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遏制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是最锋利的武器。然而,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保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竞争者利益,对于消费者利益几乎未有提及。这无疑是立法的缺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终承受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竞争对手的损害往往会通过各种路径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而且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可能比竞争对手更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如果仍坚持传统的理念,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则会极大地打击消费者的购买力,造成国内市场秩序的紊乱,反过来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影响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立法者应逐渐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并不断加强保护的力度,以维护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经有十几年了,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未因此而逐渐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有很大关联,但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过低也有很大的关系。比如,360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说明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遏制个别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兴风作浪的欲望。
要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在英国,商家很少在公众视线下发生口角和争议,很多公司甚至在广告和推广活动中都尽量避免提及竞争对手。企业一旦违反竞争规范,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公平交易局将派人员进驻企业进行调查,一旦查实有违法行为,将会向公众公布案情,并对其处以高达企业年营业额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个人将会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因此,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无疑能够使企业在竞争中更加谨慎。
(二)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引入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和诉讼固有的弊端,迫使人们寻求诉讼之外的更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行政调解可以节省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并且行政调解由于有灵活性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在不正當竞争行为中引入行政调解,无论是对于经营者本身,还是对于消费者,均能够减少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比如,在这次的360与QQ纠纷中,短短几天,许多用户因此而被迫卸载QQ或360,尽管有用户在网上表达不满,但均未能使双方引起重视。最终在工信部的干预和调停下,360与QQ之间实现了兼容,避免了企业双方的利益以及用户利益更进一步的损害。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引入行政调解制度,能够提高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机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消费者的权益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当出现消费纠纷时,受侵害者不仅包括消费者个人甚至可能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经营者一般是进行批量生产、销售的。此外,由于具体的纠纷也关系到企业名誉,该纠纷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会使企业受到巨大损失,进而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造成的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无序。可见,因消费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传统诉讼相比,公益诉讼不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违法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与组织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传统的诉权理论以侵害消费者的实体权利为前提,如此,在消费者权益被大规模侵害的情形下,消费者只能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后才能提起诉讼,而无权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群体利益。在侵权行为不断变化的今天,显然传统的诉权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在不正当竞争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任何消费者,无论是已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还是尚未购买的潜在消费者,只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整体利益,都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朱最新.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6,(2).
[2] 潘乾.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4).
[3] 史随心.论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D]. 济南:山东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