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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因主体的检察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地位,其自身也就属于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反渎职工作应当归属于法律监督范畴。由于现实的诸多因素,反渎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远远发挥不足,下面就试着探讨下在如何强化反渎职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反渎工作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法律监督应当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定职权,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检察机关的反渎工作本身就承担着特殊的法律监督任务,其具有法律监督的特点:一是反渎工作的主体唯一;二是反渎工作有法律赋予的特定职权和程序;三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反渎工作的范围;四是反渎工作具有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
反渎工作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渎工作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自身负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义务,还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会因犯罪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影响力而产生极坏的影响,又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与特定的职权相关联,还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实质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就是在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生的严重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而对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正是法律监督的要义。另一方面,反渎工作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法律监督要通过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违法情况,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法律监督又必须通过主动积极查究违法、收集证据证实违法,通过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实现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目的。反渎工作通过发现和证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并予以追究,而成为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最严厉手段。
二、反渎部门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反渎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反渎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社会整体认知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比较陌生,对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氛围。一些领导干部对检察机关侦查办案支持不够、甚至故意设置障碍予以阻挠。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在客观上纵容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影响了反渎工作职能的发挥。
第二,反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制尚不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长效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反渎工作效果评价标准不够科学。长期以来以简单的办案数量、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使反渎工作满足于完成任务,不能积极主动的探索和研究新领域、新罪名。
第四,反渎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检察机关内部的反渎业务指导缺乏有效方法,各地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等方面,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未能形成整体合力。
第五,反渎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一部分反渎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还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上,真正熟悉并能自觉钻研反渎业务难点疑点问题的人才不多,一部分侦查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工作的需要,在办案中表现为“大案查不大、小案查不实”。
三、在反渎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的思考
(一)构建并完善反渎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一,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程。遵循全国检察系统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突出上下级之间监管的关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程。明确各省、市侦查指挥中心的职权,赋予各级指挥中心一定的制约下级院权力。明确上下级院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上级院在查办大要案中的作用。制定标准统一的工作内容,如对侦查程序、要案线索的管理、初查及不立案、侦查终结及撤案、移送不起诉的审核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一个以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业务评价体系。完善异地协查制度,明确协查程序、协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协查纪律等,确立各地反渎部门之间纵横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加强上级院指挥中心建设。由于反渎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大部分责任都提到上级院,必然对上级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上级院指挥中心的建设。
第三,建立与反渎一体化工作机制相适应的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在一体化工作机制下,必须解决好侦查协作的问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步调一致。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有时会将全案分解成为若干个小案件来分别侦查,有时会将案件分解成为若干个侦查工作任务来分别完成。因必须时刻注意保持工作的一致性。要保持工作一致,就需要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以主办检察官为单元和办案主体的工作模式,必要时,上级院的指挥中心可以直接调度、指挥下级院的主办检察官。承担侦查任务的主办检察官直接对交办任务的上级领导负责,向其请示汇报,按其要求开展工作。
(二)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提高反渎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一,强化反渎工作的程序意识。法律监督的程序性特征,要求反渎工作必须程序公正、程序合法。实践中,有不少渎职侵权案件很典型,案件查办也很成功,但在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程序意识不强,使案件在审判环节出现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尴尬。因此,反渎工作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应当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避免因侦查程序的不合法,影响反渎工作的法律有效性和证据的可采信性。
第二,强化反渎工作的证据意识。在反渎工作中要依法准确地实施法律监督,必须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的观念,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努力使各项具体执法活动建立在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一是应当树立科学的证据观,树立证据真实性和证据充分的观念。注意从实体真实和程序真实两方面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法律监督有效开展。同时,实践中既应确立证据应当充分,应当形成链条的观念,又要摒弃证据数量越多越好的倾向,多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把握既有的证据链条是否达到充足的程度。二是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反渎工作中注意运用最佳证据规则,把最能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收集、固定好,避免证据运用中在客观真实性上出现纰漏。同时,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强化反渎工作的“三个效果”意识。法律监督的质量可从多个角度得到评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衡量法律监督质量的三个重要因素。反渎工作要做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依法及时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调整反渎工作的重点;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四,强化反渎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对反渎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侦查水平和侦破案件的能力。三是努力优化反渎队伍结构。吸纳优秀人才,培养一批侦查专家、侦查指挥人才和侦查能手,提升队伍的发展后劲。
(三)综合运用多种法律监督方式,增强反渎工作效能。“教育、建议、纠正、查处”这四种监督方式具有较强的内在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督工作体系。在反渎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不仅要突出查办案件的工作方式,还应当综合运用廉政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四)加强对反渎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
要强化反渎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还必须注意加强对反渎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保证反渎工作的依法运行。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一是探索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二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对反渎侦查活动的监督。三是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四是实行对重大案件的专门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2)
一、反渎工作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法律监督应当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定职权,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检察机关的反渎工作本身就承担着特殊的法律监督任务,其具有法律监督的特点:一是反渎工作的主体唯一;二是反渎工作有法律赋予的特定职权和程序;三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反渎工作的范围;四是反渎工作具有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
反渎工作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渎工作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自身负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义务,还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会因犯罪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影响力而产生极坏的影响,又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与特定的职权相关联,还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实质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就是在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生的严重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而对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正是法律监督的要义。另一方面,反渎工作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法律监督要通过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违法情况,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法律监督又必须通过主动积极查究违法、收集证据证实违法,通过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实现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目的。反渎工作通过发现和证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并予以追究,而成为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最严厉手段。
二、反渎部门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反渎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反渎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社会整体认知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比较陌生,对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氛围。一些领导干部对检察机关侦查办案支持不够、甚至故意设置障碍予以阻挠。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在客观上纵容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影响了反渎工作职能的发挥。
第二,反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制尚不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长效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反渎工作效果评价标准不够科学。长期以来以简单的办案数量、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使反渎工作满足于完成任务,不能积极主动的探索和研究新领域、新罪名。
第四,反渎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检察机关内部的反渎业务指导缺乏有效方法,各地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等方面,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未能形成整体合力。
第五,反渎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一部分反渎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还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上,真正熟悉并能自觉钻研反渎业务难点疑点问题的人才不多,一部分侦查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工作的需要,在办案中表现为“大案查不大、小案查不实”。
三、在反渎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的思考
(一)构建并完善反渎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一,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程。遵循全国检察系统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突出上下级之间监管的关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程。明确各省、市侦查指挥中心的职权,赋予各级指挥中心一定的制约下级院权力。明确上下级院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上级院在查办大要案中的作用。制定标准统一的工作内容,如对侦查程序、要案线索的管理、初查及不立案、侦查终结及撤案、移送不起诉的审核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一个以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业务评价体系。完善异地协查制度,明确协查程序、协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协查纪律等,确立各地反渎部门之间纵横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加强上级院指挥中心建设。由于反渎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大部分责任都提到上级院,必然对上级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上级院指挥中心的建设。
第三,建立与反渎一体化工作机制相适应的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在一体化工作机制下,必须解决好侦查协作的问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步调一致。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有时会将全案分解成为若干个小案件来分别侦查,有时会将案件分解成为若干个侦查工作任务来分别完成。因必须时刻注意保持工作的一致性。要保持工作一致,就需要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以主办检察官为单元和办案主体的工作模式,必要时,上级院的指挥中心可以直接调度、指挥下级院的主办检察官。承担侦查任务的主办检察官直接对交办任务的上级领导负责,向其请示汇报,按其要求开展工作。
(二)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提高反渎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一,强化反渎工作的程序意识。法律监督的程序性特征,要求反渎工作必须程序公正、程序合法。实践中,有不少渎职侵权案件很典型,案件查办也很成功,但在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程序意识不强,使案件在审判环节出现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尴尬。因此,反渎工作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应当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避免因侦查程序的不合法,影响反渎工作的法律有效性和证据的可采信性。
第二,强化反渎工作的证据意识。在反渎工作中要依法准确地实施法律监督,必须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的观念,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努力使各项具体执法活动建立在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一是应当树立科学的证据观,树立证据真实性和证据充分的观念。注意从实体真实和程序真实两方面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法律监督有效开展。同时,实践中既应确立证据应当充分,应当形成链条的观念,又要摒弃证据数量越多越好的倾向,多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把握既有的证据链条是否达到充足的程度。二是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反渎工作中注意运用最佳证据规则,把最能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收集、固定好,避免证据运用中在客观真实性上出现纰漏。同时,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强化反渎工作的“三个效果”意识。法律监督的质量可从多个角度得到评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衡量法律监督质量的三个重要因素。反渎工作要做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依法及时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活动: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调整反渎工作的重点;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四,强化反渎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对反渎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侦查水平和侦破案件的能力。三是努力优化反渎队伍结构。吸纳优秀人才,培养一批侦查专家、侦查指挥人才和侦查能手,提升队伍的发展后劲。
(三)综合运用多种法律监督方式,增强反渎工作效能。“教育、建议、纠正、查处”这四种监督方式具有较强的内在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督工作体系。在反渎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不仅要突出查办案件的工作方式,还应当综合运用廉政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四)加强对反渎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
要强化反渎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还必须注意加强对反渎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保证反渎工作的依法运行。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一是探索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二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对反渎侦查活动的监督。三是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四是实行对重大案件的专门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