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中的难点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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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实行的全面法律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仍然面临着许多难点,并阻碍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本文将针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活动中的难点与破解展开论述。
  关键词 诉讼监督 自诉案件 自侦案件
  作者简介:张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7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中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人民检察院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一九九六年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而使这一诉讼法律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趋于完善。在这部法当中,对诉讼监督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的监督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一、诉讼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监督主要是指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关于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监督;也包括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审判程序的监督。笔者认为在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侧重于对实体问题的监督,忽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时,应当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既要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又要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更侧重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是否准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而对于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缺少监督。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存在:案件超期、案件的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往往为同一个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少于二人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或者诉讼程序中断、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是先抓人后办法律手续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二)对于自诉案件没有监督
  由于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通过人民检察院,这就导致了人民检察院缺乏对自诉案件的监督。但是自诉案件在审理时,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在处理实体问题时,也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就应当对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当然也包括对于自诉案件的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就形成了自诉案件好象与人民检察院无关的现状豍。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但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由于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碍于本系统的关系,不愿意监督;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不能像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可以复核案件,对于本系统的案件只能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以上述方法进行监督。这使得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很难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诉讼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破解之法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监督的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必须改变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二者不可偏废。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两法的学习,尤其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不能存在只要在案件在实体问题上不违法,没有毛病就可以的思想。要认识到违反了关于案件诉讼程序规定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司法工作人员因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而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形。所以必须从思想上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实体、程序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但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还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应当强化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这要求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提高对程序法的学习。其次,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既要完善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又要完善对人民检察院内部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尤其是诉讼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建全诉讼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豎。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那么就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对于没有正确、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制裁、惩罚措施,那么就会有人忽视诉讼监督职责的履行。最后,应当建立健全关于诉讼监督方面法律法规,使诉讼监督走向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前诉讼监督的现状,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与检察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履行监督职责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助理检察员,只有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思想道德素质,只有注重对这“三个素质”的提高,尤其是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更好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如果检察人员的素质真正达到了法律的要求,检察人员真正地、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诉讼职责,那么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无论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案件的审判阶段,都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使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更多地了解法律,特别是诉讼程序方面有关规定,从而使人民群众能够有效的监督诉讼,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人民诉讼权利的行使。
  诉讼监督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的诉讼监督制度能够有效的推进我国法制化的进程。随着诉讼监督过程中难点的破解,我国的法制体系将更加完善,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注释:
  ①郝长青.论诉讼监督的难点与破解.正义网.2011年5月5日.
  ②薛俊青,高忠祥.浅谈诉讼监督的难点与破解对策.正义网.20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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